溧阳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宁杭生态经济带最美副中心城市,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大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平台等产学研合作力度,全面集聚南京科技创新资源,精准招引杭州科技创业资本,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四大经济 推动生态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9〕21 号)文件精神,制定溧阳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后补助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创新券是市政府为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奖励补助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管理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申报、受理、审查、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兑现、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创新券补助对象为市“四大经济”体系内企事业单位(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并以“动力电池、智能电网、汽车及零部件、农牧与饲料机械”四大产业为重点,突出对与南京都市圈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科系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类企业、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企业、全市三星级以上企业的激励。
第六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
1.购买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等);
2.购买科技服务(包括研发设计、科技咨询、技术解决方案、非法定或强制性产品检测检验等);
3.建设研发机构(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
4.建设创新平台(包括加速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技术转移中心等);
5.培育创新项目(包括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6.企业资质认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副总等)。
第三章 申报与发放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年度创新券申报通知。建设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平台和企业资质认定类创新券,按上级认定文件为依据,无需另行申报。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通知向市科技局进行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参考评审论证结果会商市财政局,确定创新券拟发放单位名单,公示后发放。
第九条 创新券每张面额5万元。
第四章 资金兑现
第十条 购买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的创新券:
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合同实际发生金额50%的资金补助,每个企事业单位在创新券发放额度内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建设研发机构的创新券:
1.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奖励50万元。
2.对当年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奖励30万元。
3.对当年参加常州市科技局组织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常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
4.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及企业、集团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在溧阳注册成立分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总部等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资金;中科系在溧阳注册成立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5.对贯彻实施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研发管理体系要求》,且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建设创新平台的创新券:
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常州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当年获国家级、省级、常州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3.对当年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单位,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省级以下奖励15万元。
4.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单位,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江苏省科技产业园建设单位,奖励50万元;对当年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奖励50万元。
5.国内外高校与市、镇(区)两级政府、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参加绩效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奖励20万元,良好奖励15万元,合格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创新项目的创新券:
对经过专家评审并获得立项的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括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项目须在实施期满后六个月内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下拨资金;到期后一年内未通过验收的,强制中止并不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认定的创新券:
1.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认定为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奖励8万元;对当年评为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奖励10万元。
3.当年引进人才入选省“双创”计划科技副总类,对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单位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兑现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第十六条 购买科技成果、购买科技服务所需创新券资金,在市“四大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其余类型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购买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违反规定及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科技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文件出台后,以前文件涉及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均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