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措施
为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一)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制度。逐年增加财政科技投入,2018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20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3亿元;到2020年,全市财政统筹各类科技投入资金和基金三年累计100亿元。完善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科技创新的机制,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全面落实国家、省普惠性科技财税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75%。研究探索鼓励和促进研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的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单列。
(三)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鼓励境外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规范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灵活的运作、考核机制,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度放宽科技型企业不良容忍度;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加大信用担保基金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受惠企业覆盖面;做强做大市级融资平台,构建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在内的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科技金融服务链。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按当年研发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2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启动实施科技创业孵育计划,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孵育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六)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启动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每年评选10家核心技术先进、集成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入选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七)支持企业攻关产业关键技术。启动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工程,对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
(八)推动企业创新国际化。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支持企业在国际科技合作、海外专家团队引进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投入,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聘请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简化企业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或建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九)加大企业类创新券发放力度。2018年发放2.5亿元,到2020年,三年发放总额达10亿元,其中规模以下企业提高到1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提高到30万元,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扣除总额的30%发放,最高300万元。
(十)鼓励企业和企业家创新。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和企业家对创新活动所起的关键作用,每年评选创新企业、创新企业家,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三、加快建设科技创新载体
(十一)鼓励构建更加高效的研发机构运营机制。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组建体制与运行机制,大力鼓励市场化运作的研发机构落户泰州,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推行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向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转型,探索推进事业编制管理模式。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优化新型研发机构的产业布局,探索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非营利性运行模式,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加大财政对承担产业共性技术和公益性研究项目支持力度。
(十二)争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泰州。对新建的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泰州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和院校建设,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支持,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并依据人员规模、建设内容、技术应用及产业化前景等分类支持前期运行经费,最高5000万元。
(十三)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等与泰州开展合作,共建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市相关基金平台以注册资本30%的比例参股跟进。建成后连续三年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应级别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十四)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给予5万元补助。
(十五)促进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培植一批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重点支持申报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或省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每年支持5家左右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按每家建设期内专项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100万元。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的,给予4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六)保障创新载体用地。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泰州建立研发机构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及扩建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四、推动园区(开发区)创新发展
(十七)支持园区(开发区)申报高新区。引导工业园区、特色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开发区)创新发展,建设一批市级高新区,积极创建省级以上高新区。建成市级高新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成省级高新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建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园区(开发区)创建科技型园区。鼓励产业特色鲜明、企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的园区(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园区、省级科技产业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园区、省级科技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九)鼓励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转化。经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大力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吸引国内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泰州转移转化,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二十)完善科技人员激励机制。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支持技术经纪业务发展。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标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和个人给予省级以上奖励资金1︰2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和个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二十三)完善军民创新融合机制。构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完善军民信息共享、供需对接、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成果转移转化等配套措施。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军民统筹协同协作,支持目标明确、系统布局的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与应用示范。
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二十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奖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杰出、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人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大户,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达20件、50件、100件(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3万、10万元奖励;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20件(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代理并授权20件(含)以上发明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十五)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贯标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贯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从市外引进并计入市区拥有量、仍存有十年以上有效期的发明专利,对变更后专利权人按每件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50万元,年度最高100万元。
(二十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在应对重大涉外专利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等最高30万元补助。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将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不得承担政府各类科技项目。
七、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十七)推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标准协作等科技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十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根据年度服务业绩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使用或租赁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按企业使用和租赁全年费用的30%(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全年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
(二十九)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运营、举办活动、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三十)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强与中国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和国内外高等院校合作,柔性引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我市科技创新,扎实推进中科院泰州应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中心、泰科易—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国家专利战略推进与服务(泰州)中心等建设。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统筹安排各类公益性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平台、国内外科技合作、重大科技活动、科技服务外包等产学研合作经费。
(三十一)加强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设立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发展、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等项目建设。
八、促进大众创新创业
(三十二)支持建设科技孵化器、众创社区。鼓励园区(开发区)、企业、高校院所等领办或创办科技孵化器、众创社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社区,给予50万元奖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机制,对运行成效突出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十三)支持举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在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活动中获得优胜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提升创新创业辅导专业化水平,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创新创业辅导服务,对开展创新创业辅导活动的单位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万元。
九、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三十四)增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项目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财政投入给高校、医院、农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经费,该单位拥有管理和使用自主权,项目验收合格后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留在本单位继续用于科研活动,自主支配。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管理制度,事后补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三十五)健全科研项目巡视检查、审计等制度。加强全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建设,强化科技计划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三方评估,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与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考核和绩效评估机制。
(三十六)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十、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奖补资金由市、区按财力分享比例共同负担。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管理。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本政策执行。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之前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