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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兴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化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奖励实施办法

       导读:兴化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奖励实施办法为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提高奖励政策绩效水平的导向,现就我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奖励实施办法调整如下:一、工业经济(一)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工业技改项目予以奖补。企业当年申报购置设备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对应的设.....

泰州市兴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化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奖励实施办法

兴化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奖励实施办法

为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提高奖励政策绩效水平的导向,现就我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奖励实施办法调整如下:

一、工业经济

(一)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工业技改项目予以奖补。企业当年申报购置设备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对应的设备投资达300-800万元,按其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奖补;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其中300-800万元的部分按5%予以奖补,800万元以上部分按8%予以奖补。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税规模上台阶。对当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2)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票销售上台阶。实行工业开票销售增量贡献分档奖励,对当年开票销售与入库税金同步增长的企业,当年新增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上、5~10亿元、1~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鼓励成长型企业发展。对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金两项指标增幅均达20%以上、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和通过“省级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企业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泰州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国军标体系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泰州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泰州市级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4.扶持推进智能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泰州市示范智能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示范智能工厂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购置机器人及系统集成不低于20万元/台,且机器人本体不低于10万元/台,按照机器人总价(含系统集成)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

(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为国家4A级、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省级智慧物流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提升企业互联网化水平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或平台(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特色产业基地、省工业互联网服务资源池组成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奖励5万元。对当年软件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省规划布局内规模型、潜力型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级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对新获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鼓励培育小微企业进规模

对当年首次工业开票销售达2000万元且新进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园区及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优秀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泰州市管理创新先进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主工业品牌5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质量标杆”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3.推动创新要素向创业园区(基地)汇集,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省、市级创业园区(基地)。凡获批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获批为省、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泰州市级及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按其当年培育新创办入驻企业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辅导补助。对企业新创建企业新型创业平台,经省、泰州市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

4.园区及服务机构品牌创建奖补。对获批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批为国家级中小企业示范服务平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行业协会表彰授牌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批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普惠服务。对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中小企业科技、质量、管理、两化融合等诊断活动的单位,每项诊断活动给予企业1000元的资金补助,全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升级

设立专项资金,每年200万元,对完成泰州市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属乡镇10万元补助;每关闭一家化工企业,给予企业所属乡镇(街道)10万元补助;对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给予补助,全年不超过20万元。

(八)推进工业节能低碳绿色发展

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提升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对实施能源审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节能量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评价或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实施节能监测的监测单位给予1万元/户的补助。鼓励采用“互联网+能源”管理方式,对建成能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力开拓市场

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和国家行业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备案)组织的展览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境外2万元、境内1万元的补助,同一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开放型经济

(一)扶持服务外包产业

对经商务部确认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执行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每比上年新增1美元资助人民币0.2元用于技术研发,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在我市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外包人才在50人和100人以上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鼓励开拓国际市场

对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展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的补助,每个标准摊位境外不超过2万元、境内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美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人员补贴。对外经贸企业投保政策性进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的补助,同一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经省考核认定的贸易摩擦预警点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对外贸企业参加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对外经贸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出口产品认证、企业管理认证、境外宣传广告等费用,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的补助,同一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且相比上年实现正增长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农产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且相比上年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奖励)。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对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当年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项下业务量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根据其业务量给予万分之二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外经提质增量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承包500万美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5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按省标补助最高限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的企业,中方投资300万美元以下的,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金额给予3‰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品牌战略

(一)名牌产品奖励

对首次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江苏重点名牌产品、“江苏精品”、“泰州品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商标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泰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2万元。对经核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成功注册境外商标的,每件按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的50%给予奖励。

(三)标准化建设奖励

对新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秘书处) 及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奖励。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对独立起草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AAAA级、AAA级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质量奖奖励

对新认定为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含提名奖)、泰州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兴化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新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省级质量信用AAA级、A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计量体系确认、省级计量保证确认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四、考核奖励

(一)成长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发展情况按入选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推荐,市工信局汇总后,向社会公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上企业入库税金包括企业工业入库税金和同一企业集团主辅分离后的贸易入库税金,但不包括出口退税和再生资源等已享受扶持政策的部分。工业经济奖励由市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市场开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奖励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新签境外工程合同额、外经营业额以相关合同文本为依据。

(三)品牌战略奖励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名牌、标准、质量奖和申报商标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本实施办法中,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税规模上台阶奖励与市委、市政府突出企业贡献奖不重复。

(五)凡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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