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市委“十大行动、百项工程”,进一步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7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创新。对带动全市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各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实现税收年度起,按照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第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对企事业单位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专利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资金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吉林省发明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以及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按照国家和省现有政策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支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新培育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2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省级研发平台,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制定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平台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运行工作经费补贴。
第七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服务机构运营工作经费补贴。
第八条 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对在我市注册成立、本地结算的科技投融资服务机构,按其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到位投资额度的2%,给予运营经费补贴,每年每家机构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对在我市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达成的技术交易,如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所属通化市的,按照每个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每个技术交易合同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开展技术需求信息挖掘。建立企业科技专员认定备案制度,对技术经纪人(含企业科技专员)挖掘的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核入库后,每条需求信息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对技术经纪人(含企业科技专员)促成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经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核确认,且交易金额履约完成后,按照技术交易额1%给予技术经纪人(含企业科技专员)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带成果到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层次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支持事业单位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等相关政策,参照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责政策奖励资助资金的兑现。东昌区、二道江区和市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政策资金,其他县(市)、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按属地管理,可参照本政策并结合当地政策从高从优做好政策资金落实,每年年底集中兑现一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科技成果转化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