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及省市关于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意见,促进辽源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以提升开发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优先发展纺织袜业、高精铝加工、医药健康、新能源四大特色产业,积极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支持、引导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开办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级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要求,符合辽源市产业总体规划,投资强度达到50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激励政策
一、凡落户开发区内企业,管委会负责完成 “七通一平”。即给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供热、燃气以及场地平整等配套设施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二、凡符合投资强度要求的入区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计划5000万元以上,项目全部建设投产后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5%以上的情况下,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的1%。
三、对省级科技创新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奖励;对国家级科技创新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四、对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年薪达到30万、50万元、100万元的,每年度分别给予3万、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以上人才在本地购买个人住房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1万元。
五、凡是由区属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费率给予一定下浮。
六、凡符合开发区设立的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扶持。
七、积极支持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双创企业,给予专项基金支持。
八、对落户开发区的总部经济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九、对主办、承办国家级重大活动及重大会议的企业,给予10-50万元补助。组织与开发区产业相关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重要成员单位及个人来开发区考察交流、举办论坛、召开行业会议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十、对落户开发区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十一、凡落户开发区的企业,所需办理审批和许可等手续,由开发区全程领办。实施“四个一”(一个领导、一个项目、一个部门、一抓到底)的工作责任制,解决项目建设中各种困难和问题。
十二、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发区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有权收回奖励和补贴,并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十三、本政策可与国家、省、市政策扶持资金兼得,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十四、本政策由辽源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以前发布的与本政策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政策和规定,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