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14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发〔2018〕1号)精神,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创造发展环境,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我区民营经济奖励扶持的力度。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初步确定为每年500万元,以后视经济发展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丰满区内(含引进、新办)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建筑安装等民营企业。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文旅局
(二)严格落实省、市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建立民营企业项目申报储备库,帮助企业及时申报。力争获得上级政府对我区民营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辖区内民营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初次被认(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扶持;对初次被认(评)定为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扶持。每年评选“区长质量奖”1-2户,给予适当奖励;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五)鼓励“四上”(规上、限上、资上、规上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对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税金超过2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四上”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
(六)扶持税收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七)加大 “四上”企业培育力度。对年内首次晋升为“四上”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扶持。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首次认定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给予研发资金的3%,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
(八)建立总部性企业财政扶持机制。对从域外引进我区的各类总部性企业按照2016年初区政府十七届五十六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调整扶持总部性企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给予扶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九)扶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先进企业。择优支持“6411”产业体系内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投资额和建设规模较大,形象进度较好的工业、服务业类项目建设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建立拟上市企业数据库。对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实现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十一)奖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功单位和人员。对支持我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
(十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域外市场。在丰满区注册的企业,在域外承揽工程和项目,合同额度达到5000万元,并形成税收300万元,按企业形成地方级财力50%给予奖励;合同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不含2亿元),并形成税收500万元,按企业形成地方级财力60%给予奖励;合同额度达到2亿元以上,并形成税收1000万元,按企业形成地方级财力7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二、解决企业办事难问题
(十三)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和公示,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性成本。全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最大限度释放企业名称资源。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 ”。
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十四)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简化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建立和完善项目立项、用地踏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同步 “并联 ”审批机制,为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提供快速办理 “绿色通道 ”。在政务大厅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窗口,推进“只跑一次”和“零跑动”改革,建立“在线咨询、网上办理、证件快递送达”的服务机制。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满分局
(十五)持续推动企业降本减负。深入开展企业降成本专项行动,落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和物流成本、用电用地要素成本、管理成本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丰满区税务局
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六)建立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吸纳就业等主要指标和突出贡献,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区、乡(镇)、街主要负责人联系1-2户民营企业,分管负责人联系2户以上,为企业项目建设、市场开拓、降低成本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建设“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政务服务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十七)引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合资合作、企业改制等重大决策引入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经营理念、管理能力和法治素养。引导企业家崇俭尚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赢得社会尊重。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工商联
(十八)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督查。实行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月调度、月通报机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推动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研究解决企业急需重点问题,营造一个风清气正良好发展环境。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政务服务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内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
(二十)本意见由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乡(镇)、街、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共同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