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大力推荐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支撑作用、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和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区域科技合作,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托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助推智慧繁荣生态文明法治二道建设,为实现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打造幸福美好二道目标提供创新引领。具体意见如下:
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证期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后补助;对长春市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后补助;对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经认定给予适度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发挥奖励激励作用。对在二道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高管、项目带头人、研发负责人等高端人才,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20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招企引企奖励机制。对社会各机关单位、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成功引进外埠科技企业并投产达效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引进的企业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中介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在二道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功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后补助;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
五、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在二道区注册的科技企业引进、吸纳的高端人才,登记备案后,三年内助力企业实现销售额翻两番并成长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认定给予高端人才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六、扶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鼓励自建或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科技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和科技众创空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新建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资助。支持多元化主体打造“零收费”创客空间,降低大众参与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打造主体大众化、空间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对效益显著的科技型、专业型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后补助。对新进入国家级众创空间行列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
七、推进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项目承接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对辖区事业单位所承接国家、省、市科研课题验收合格并对二道区发展有指导意义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科研奖励。对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后补助。
八、鼓励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应用示范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5万元的后补助。推进“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建设,实现科技信息汇聚、科技需求对接和科技创业指导等综合化服务功能。鼓励以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基地为载体,以重点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行业(领域)内其他企业共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成效显著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后补助。
九、积极推动长春市科技地产政策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协调辖区企业享受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地产项目,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栋、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在旧城、旧村、旧厂房改造中,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房、用地需求。鼓励利用科教、工业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或物业用地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
十、鼓励企业开放合作。对二道区注册的企业引进或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获得专利权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企业并购国内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并购国外先进技术企业,获得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重大关键技术,带动当年实现产值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十一、提高招商引资占比。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中应侧重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全年招商引资总数的10%。发改局应加大对科技企业技改的扶持力度,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十二、本意见中高层次人才应同时具备博士学位、拥有发明专利、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1万元等条件。
十三、本意见实施后,原有的相关科技扶持和奖励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对具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或奖励。
十四、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