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二章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第四条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投入主体作用。
推进措施:1.对全市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含政府投入部分)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上年度有研发活动;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提前安排研发准备金预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以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为指引,实施地在长春市内;企业无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且在同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第五条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补助。
(一)对申请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当年申请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申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核程序:网上申报并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纸质材料;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公布。
(二)对申请并通过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或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进行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1)1项及以上授权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2项及以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有2项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5.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6.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8.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9.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均不低于5%(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受此条限制);10.企业研究开发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11.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材料:1.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5.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具体到三级技术领域;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和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工作申明书,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审核程序:网上申报并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纸质材料;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公布。
(三)对申请并通过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获得过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后补助支持的不再进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2.企业产品(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创新能力强,企业管理规范;3.企业近三年有1项及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申请、授权;4.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5.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6.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5亿元;7.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8.优先支持列入《长春市水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9.优先支持基层党建工作作用突出的企业。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或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审核程序:网上申报并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纸质材料;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六条 探索实行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企业购买本地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体系认证、研发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企业申报条件:企业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2.服务机构申报条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
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2.服务机构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接受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选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核程序:科技创新券由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按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和补助;初审;委托审计;社会公示;下达科技创新券资助计划;兑现科技创新券。
第七条 对转化重点科技成果、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给予适度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须是在长春市科技企业登记备案系统登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企业生产经营可持续性强,具备还本付息能力;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向签约银行或机构融资资金的10%或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4.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对企业发展起支撑作用。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金融平台建设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授让、购买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证书,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及项目鉴定或验收证书,或列入国家、省科技部门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等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5.贷款合同、贷款入帐单、付息凭证、银行对账单,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复印件、担保费付费凭证复印件;6.具有鉴证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贷款贴息专项审计报告;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材料初审;专业机构专项审计;综合审定;终审委员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社会公示;拨付经费。
第八条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购买需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实施购买。
推进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通过政府采购扩大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市场需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推进措施: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状况及预算安排提出采购需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向供应商发布创新产品采购信息及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九条 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上限比例。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推进措施: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号),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自主编制劳务费预算,劳务费预算不作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十条 实行“企业出题、先行投入、协同攻关、市场验收、政府补助”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引导、支持高校院所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形成科技攻关成果。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引导驻长高校院所与企业协同进行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推进措施:1.突出企业主体。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市级科技计划申报向企业倾斜,并由企业按一定比例匹配资金。2.注重协同创新。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3.加强项目管理。修订《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
第十一条 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学、科研院所,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学、科研院所。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大学、科研院所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行业中试(检测)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新获批国家级行业中试(检测)中心或依托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6.实际投资额度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创新科技成果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交易方式,用市场化手段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通道。
推进措施:1.依托长春科技大市场,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供需项目挂牌交易、技术难题招标、科技项目及成果推介等业务。2.加快建设中国技术交易所长春工作站和优秀科技成果商城,打造集评估、担保、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科技成果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第十四条 完善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对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提供方,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9万元奖励;对属地内企业、单位使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经认定按合同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使用长春科技大市场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设备进行研发、测试和检测的单位;2.同意将本单位设备信息纳入到长春科技大市场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并提供相关服务的驻长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1.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奖励申请表;2.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补助申请表;3.相关证明材料:服务票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通过长春科技大市场网络平台提交的服务备案记录;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在线登录长春科技大市场网址进行单位注册登记;单位审核成功后在线添加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加入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数据库;填报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入网表;填报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奖励或补助申请表;长春科技大市场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从事技术交易的属地内高校院所、单位和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双方奖励,单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经过长春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验收完成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入股合同。
申报材料:1.长春市技术交易后补助计划资金申请表;2.相关合同复印件;3.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4.银行进帐单、发票等财务凭证或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相关财务帐页及年度技术交易票据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票据及材料进行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第十六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战略投资者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担保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形成社会化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推进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
推进措施:1.设立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性资金,引导成立中投吉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科技振兴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新兴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2.加强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科技担保、网络众筹、科技企业投资保障、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等业务,吸引投融资机构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七条 对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我市科技企业的,按行权后投资额的5%给予科技企业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须是在长春市科技企业数据库进行登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申报企业依法律程序对投融资机构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3.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机构须是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专业机构,并与长春市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金融平台建设专项科技企业投资保障申请表;2.投融资机构与长春市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3.投融资机构对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4.企业与投融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企业行权证明文件和企业投资资金入帐证明文件;5.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长春市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定;终审委员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社会公示;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对金融机构和担保、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通过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贷款的银行或机构;2.申请方须是贷款过程中承担损失方,如为多方分担损失,须联合申报,补偿比例原则上按承担风险比例自行分配;3.申请补偿范围包括面向科技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信用贷款所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实物抵押为主、知识产权质押或信用为辅的贷款损失;4.申请对象已依法律程序完成尽职追偿。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金融平台建设专项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信用贷款、担保或保险合同;3.不良贷款清单;4.债务追偿措施及结果说明;5.不良贷款核销凭证、不良企业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审计报告;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审核程序: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材料初审;专业机构专项审计;综合审定;终审委员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社会公示;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推进目标: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解决科技企业融资困难。
推进措施:依托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知识产权金融平台,对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银行给予贷款,或以专利权质押众筹融资,并由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后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须是在长春市科技企业登记备案系统登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3.券商已完成辅导,并已支付辅导费用;4.企业应用科技创新项目对科技进步具有带动作用;5.企业已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金融平台建设专项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后补助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经变更后换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辅导券商签订的协议、付款证明和股改后的验资报告等复印件;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授让、购买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证书、批文或列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及项目鉴定或验收证书等复印件;5.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通知书复印件;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定;终审委员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核;社会公示;拨付经费。
第五章 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运营好长春科技大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多方共建、统筹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线上与线下融合、信息与业务联动、公益与商用并行的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借助“互联网+”大力推动线上线下科技服务业发展,形成完善的资源汇聚、供需链接、服务撮合、技术交易、成果转化五大体系。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直相关部门。
推进目标:建设繁荣活跃的长春科技大市场,促进企业需求、创新资源、科技中介互动对接,引导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
推进措施:1.落实《长春科技大市场2016-2020年发展规划》。2.大力引进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端服务人才,提供科技政策、技术交易、仪器共享、科技金融、科技人才、科技培训、知识产权、科技合作、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市科技局每年评定一批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根据绩效给予后补助,单户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院士(专家)工作服务站、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工作服务站、国家名中医工作服务站等,为人才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第二十二条 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房、用地需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和转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地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推进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推进目标: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增长、功能增强,切实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科技企业的培育基地。
推进措施:1.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议事协调机制,推进解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重要问题。2.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载体房屋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和转让的具体办法。3.市科技局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应用示范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20万元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经验。
申报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2.接受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3.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4.可以选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核程序:1.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经以下程序:申请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入库通知书。2.申请补助需经以下程序:服务机构按照指南要求提交申请;初审;委托审计;社会公示;下达补助计划,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推进“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建设,实现科技信息汇聚、科技需求对接和科技创业指导等综合化服务功能。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建成“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形成信息对称、互动通畅、资源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推进措施:加强本地科技资源调查并掌握详实信息,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等机构加强合作并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建成要素齐全、分类科学、便于查询、利于互动的长春市“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与企业创新需求互动对接。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以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基地为载体,以重点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行业(领域)内其他企业共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成效显著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已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协作关系,并联合高校院所、行业(领域)内其他企业共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或实际牵头单位;2.联盟理事长单位或实际牵头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按时足额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3.联盟具备提升行业(领域)内创新能力,符合长春市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试点重点支持范围,前期基础条件好,成效显著。
申报材料:1.《长春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示范点建设专项申报书》;2.联盟章程、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3.长春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示范点建设专项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
审核程序:申报单位进入长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完成申报注册,选择“长春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示范点建设专项”,按申报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会同附件材料,上传至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按时上报纸质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名单,公示;下发计划通知,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地税局。
推进目标: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推进措施:1.制定《长春市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依据《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号),办理属于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减免税事项。
第六章 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多元化主体打造“零收费”创客空间,降低大众参与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打造主体大众化、空间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对效益显著的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对新进入国家级众创空间行列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后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已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可为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3.有具有孵化能力的运营团队,具有培育及支撑服务功能,未来发展方向明确,有可实施的建设规划;4.有以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及创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5.自有股权投资能力或与天使投资人或创投机构签约入驻,或与投融资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创业者及创业团队提供融资服务;6.入驻的创客及创业团队数量已具备一定规模;7.管理规范,制度完备,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申报材料:1.长春市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申报书;2.长春市众创空间建设项目证明材料清单;3.新认定国家级众创空间申报后补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纸质申报书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名单,公示;拟定立项项目名单;下发计划通知,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服务队伍。
推进部门:市人社局。
推进目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家,创新创业成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财税、法律、市场分析、创业孵化、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取得省级以上认定的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其创业团队建设、创业项目市场前景评估、产品定位及推广等提出意见建议;接受创业孵化机构(企业)委托,承担对机构内孵化企业的创业指导工作;接受市创业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相关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指导、创业咨询等服务任务。
推进措施:1.创业导师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实行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酌情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2.各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创业导师服务,所需支付的创业导师劳务报酬,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3.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创业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进行奖励。4.创业导师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创业导师申请表,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或市人才中心、市就业服务局审核,市人社局汇总。
第二十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大赛、沙龙和训练营等活动,对效果显著的机构,给予10万元后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可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能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2.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3.有一定数量的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开展创业大赛、主题沙龙或训练营活动主题方向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6.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申报材料:1.聘任创业导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导师简历,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创业导师名单汇总表等;2.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活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图片、活动签到表、服务费支出凭证;3.创业导师经众创空间考核合格证明材料(须经众创空间进驻的创客签字确认);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的主题设计方案;6.申报单位举办标准化创业培训课程、品牌化活动、分享交流活动等创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新闻报道等;7.聘请创业导师的合同或聘书复印件;8.申报单位获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9.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申报单位所在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纸质申报书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名单,公示;下发计划通知,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章 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第三十条 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按照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申报材料:1.长春市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证明材料;2.与国内外机构签定的引进购买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引进购买的先进技术已经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的证明材料,获得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3.资金支付证明。
审核程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双方支付资金审计;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补助单位,按照引进购买合同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企业并购国内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并购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获得研发机构的科研设备和技术的所有权。
申报材料:1.长春市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证明材料;2.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证明材料;3.企业与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签定的并购合同复印件;4.资金支付证明。
审核程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双方支付资金审计;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并购国外先进技术企业,获得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重大关键技术,带动当年实现产值增长15%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经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并购行为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3.原则上不包含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企业申报。4.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当年产值及增速。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等有关资料;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有关合同(协议)。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获得上一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申报材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证书、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央企的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推荐,并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获得上一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给予50万元奖励,一等奖给予3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一)鼓励企业参加列入《吉林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目录(2017)》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使用第一个标准展位给予全额支持,第二个标准展位减半支持,从第三个标准展位开始按照单个展位费用的三分之一给予支持,其中对国内展会展位费单次支持金额上限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国际展会展位费单次支持金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于全年参加多个展会的企业,参加国内展会的展位费总支持金额上限为10万元,参加国际展会的展位费总支持金额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上年有出口业绩;2.近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按时向资金审核部门提交企业财务数据调查表;3.出口有增长或具有潜在增长空间;4.出口产品技术和附加值较高及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的优势产品。
申报材料:申请境内外展会项目。1.项目申报材料目录;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展会概况、参展成果、费用支出等情况);3.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4.法律责任声明;5.办理出国手续相关证明:展方邀请函、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团体展);6.展位相关证明文件: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书、展位分布图)、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一张是带展会名称的展馆室外照,一张是带展位楣板的展位工作照);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展位费的付款凭证和发票;8.企业资质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审核程序:各企业按时申报,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项目经初审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按评审结果决定资金支持额度。
(二)鼓励驻长高校院所所属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分别按参展费用的100%、70%和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驻长高校院所所属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2.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参展费用(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人员费用等);3.取得实际交易成果;4.对于全年参加多个展会的单位,总支持金额上限为20万元;5.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展会,相关参展费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统一拨付,企业不再另行申报;6.与其他市直部门支持资金不能同时享受;7.企业单独参加展会不能申报。
申报材料:1.组织参会情况说明,组织单位盖章;2.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参展成果、费用支出等);3.展方邀请函,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书、展位分布图),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一张是带展会名称的展馆室外照,一张是带展位楣板的展位工作照);4.参展费用的付款凭证和发票;5.取得实际交易成果的证明材料:产品定单、合作协议、技术购买合同等;6.高校院所所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证明材料;7.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组织单位统一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布局设立一批国际和区域性科技合作园区,重点支持中俄、中德、中韩、中以、中古等科技园区建设,积极吸引国际资本和国内战略投资者共建专业、特色产业园区。经认定,对产值年增长达到5%、10%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后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1.有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技术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具有一定国际产业技术转移承接能力,是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2.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达20户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3.吸引3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入驻园区;4.与5个以上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5.产值年增长达到5%、10%的科技园区。
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简介(加盖单位公章);2.有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3.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名单及证明材料;4.入园的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名单及证明材料;5.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证明材料;6.园区产值审计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由园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八章 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第三十六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吸纳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产业高端人才,经评定以当年个人所得税额为参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1.须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相关领域的高端人才;2.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用工合同;3.产业高端人才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拥有重大科研成果或为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高层次人才;4.在同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申报材料:1.产业高端人才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在同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审核程序:市科技局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申报;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组织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七条 对创新团队带项目创办企业,根据项目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市场潜力等情况,最高可提供300万元担保贴息贷款或股权投资支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须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成果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创新团队成员个人信息材料。
审核程序:市科技局组织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申报;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创新团队的技术和成果进行评估;向合作担保机构发出企业推荐函,投融资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履行投资程序,企业同时享受贷款贴息或股权投资保障政策。
第三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建设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各类企业;2.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双方同意建立以院士为核心的工作站,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工作;3.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勤保障。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院士证书复印件;3.院士工作站建设可研报告和申请书。
审核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作站给予认定和授牌,符合科技计划申报条件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以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等著名科学家牵头组建,或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科学实验室,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已通过验收,并获得相关资格认证。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科学实验室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3.实际投资额度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
审核程序:由科学实验室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社会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第四十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市属及区属学校申请就读。
推进部门:市教育局、市人才办。
推进目标:帮助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营造爱才重才良好氛围。
推进措施:1.符合我市有关照顾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向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每年5月,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教育局出具文件(或证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须进行网上报名。3.市教育局审核相关材料,协调安排相应学校。4.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终审,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组织开展“长春工匠”评选活动,举办“工匠之星”技能大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推进部门:市总工会。
推进目标:激发全市广大职工爱岗敬业、钻研技术、攻坚克难、创新超越的热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养打造创新型高技能职工队伍。
推进措施:根据《长春市职工技能大赛提升推进暨“长春工匠”培养选树五年规划(2016—2020年)》,落实《“长春工匠”推荐评选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职工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校院所参照相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校院所、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推进部门:市房地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人才办。
推进目标: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打造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高地”。
推进措施:1.按照《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2.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利用自有用地集中建设人才住房。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4.鼓励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业和单位,直接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购买或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引进人才居住需求。5.培育人才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成立人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市场房源,向人才出租。
第四十三条 推动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持股比例可达30%。
推进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推进目标:建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推进措施: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制定《长春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重点推进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和国家、省、市认定的由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股份制改革,推动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股。
第九章 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第四十四条 建立科技创新议事协调机构,构建“大科技”发展格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实施细则,保证政策落实。加强对创新驱动政策和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推进目标: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创新发展格局。
推进措施:1.调整长春市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把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作为全市上下的共同责任,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2.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户数、新增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户数、年技术交易合同成交额等作为重点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开发区。3.制定《长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设定科技创新方面的奖励加分措施,引导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4.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建立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优先列入政府共建支持的重要依据。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鼓励驻长高校院所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科技供给、人才引领、深化改革等方面创新发展,实现共建共赢共享,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推进措施:1.通过市级科技计划引导高校院所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加强沟通协调、优势互补、合作对接。2.适时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高校院所服务地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级科技计划支持高校院所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推进部门:市工商局。
推进目标:全面实施“多证合一”,实现市场准入一站式服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在全市行政执法领域实现全覆盖。
推进措施:1.“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方面:以简政增效为目标重点抓好涉企证照的精简整合,以信息共享为核心大力推动地方和部门业务协同,以加强衔接配合为基础确保“多证合一”改革稳妥有序开展,以整体推进为保障统筹抓好商事登记改革其他工作。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面: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编制抽查计划、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抽查事项清单、熟练运用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十七条 搭建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优化形成符合我市实际、与国家五大计划衔接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建立科技人员和项目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和氛围。
推进措施:1.完善科技管理平台,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2.实现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3.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誉档案。4.规范专家和中介机构评估论证行为。
第四十八条 引导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获发明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单位申报专利扶持费应提交:长春市国内发明专利支持费申请表;授权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个人申报专利扶持费应提交:长春市国内发明专利支持费申请表;授权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长春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专利权人为企业负责人的,须该企业出具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按单位申请支持费处理;4.申请国外专利支持费的,需提供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发明申请费用结费账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6.单位申请扶持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个人申请扶持资金以现金银行卡转账方式拨付。
申报程序:1.实行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登录长春市专利扶持申报系统,在申报系统内填写、打印和下载长春市国内发明专利支持费申请表等表格。申报系统需要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由申请人自行设置,并长期使用;2.申报企业及个人应在收到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后12个月内申报(具体时间以“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日期为准),逾期未上报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纸件材料在网上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专利权属为单位的职务发明需由申报单位统一申报;3.申报受理情况在申报系统内查询。
第四十九条 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和企业,培育宣传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激情,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推进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着力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提升全社会的创新观念、创新素养,营造崇尚创新、激励创新的城市文化和品格,形成人人关注创新、人人参与创新、人人服务创新的生动局面。
推进措施:1.把创新发展宣传报道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全市新闻宣传指导意见。2.大力宣传创新人物和创新企业典型,组织市直媒体,协调中、省直媒体,细致挖掘我市创新发展中的鲜活素材和突出事例,搞好典型宣传重点报道、主题报道和系列报道。3.用好新媒体,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官方网站和手机客户端,活化报道方式,提高宣传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分别由各受理单位和推进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