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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攸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攸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导读:攸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三高四新”战略,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注册地、所在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攸县的规模工业企业以及引进、服务、发展工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奖补原则:(一)同一企业涉及多个同类奖励项目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二)同类项目有上级政策.....

株洲市攸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攸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攸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三高四新”战略,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注册地、所在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攸县的规模工业企业以及引进、服务、发展工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补原则:

(一)同一企业涉及多个同类奖励项目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

(二)同类项目有上级政策要求配套的,不重复支持;

(三)企业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支持集群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加强金融扶持、鼓励对外开放类奖励除外);

(四)对全县工业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别贡献奖;

(五)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或运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违反任意一项,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条 县财政和县高新区共同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本办法所涉奖励资金从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支出,其中园区内企业由县财政和县高新区根据税收分成体制按比例承担;园区外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支持集群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加强金融扶持、鼓励对外开放类奖励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账户。奖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章 奖励项目落地

第五条 严格准入标准。凡新落户县高新区的工业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落户县高新区非化工区购地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150 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投产2 年后税收强度不低于 15 万元/亩/年,亩均产值不低于300 万元/年;

(二)落户县高新区化工区购地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200 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投产2 年后税收强度不低于 20 万元/亩/年,亩均产值不低于400 万元/年;

(三)落户县高新区租赁标厂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 元/平方米,纳税强度不低于80 元/平方米/年,产值不低于5000 元/平方米/年。

第六条 鼓励项目引进。新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项目竣工投产 2 年后税收强度不低于 15 万元/亩/年(化工区20万元/亩/年),前五年按所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等额奖励。奖励总金额上限为企业所交项目土地摘牌价款总额。

第七条 保障项目用地。对购地自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

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实施收费优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及技改项目,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

第九条 实行特事特办。对下列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一)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500 强、国内行业前10 强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四)年进出口实绩 2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

(五)产业链关键项目;

(六)其他具有成长性、战略性的项目。

第三章 推进标厂孵化

第十条 优惠标厂租金。新进驻标厂的工业企业,给予三个月免租期。

第十一条 扶持企业孵化。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企业,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入驻标厂第 1 年,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5 元/平方米的,按所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等额奖励;

(二)入驻标厂第 2 年,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50 元/平方米的,按所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等额奖励;

(三)入驻标厂第 3—5 年,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的,按所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励。鼓励企业租赁非园区自持厂房,新招商引进县外的项目年纳税 15 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强度达到150 元/平方米的,按所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等额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享受优先投资。入驻标厂满1 年且达到规定税收强度、投资强度的企业可优先购买所租赁厂房,购买价款依据县高新区同期挂牌的工业用地价格和厂房实际建设成本确定。

入驻标厂满 1 年且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在县高新区购地建厂。

第四章 支持集群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以商招商。对以商招商引进高分子新材料、绿色建材、电子信息及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项目的中介人,在项目投产后,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 万元—1 亿元的购地自建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租赁标厂项目,奖励 5 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5 亿元的购地自建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租赁标厂项目,奖励1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的购地自建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租赁标厂项目,奖励20 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高分子新材料产业。为加快形成高分子新材料产业集群,入驻化工区的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入园税收强度和奖励条件均为 15 万元/亩/年。

对采购本地高分子新材料产业链链上企业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五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创新。初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奖励 5 万元。

企业自主创建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初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 5 万元、3 万元。

产品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当年奖励企业5 万元。

第十六条 促进成果转化。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后,经县内转化为规模生产的,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研发投入。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全职博士研究人员,申报研究课题给予5 万元/项的科研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扶持标准化建设。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正式颁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 万元、5 万元。

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第十九条 奖励智能制造。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每项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做大做强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年纳税额400 万元以上、年度新增设备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50%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培育市场主体。对当年新入库为新投产企业、新开业运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 万元奖励;新入库“小升规”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 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企业初次被评定为湖南省民营企业 100 强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初次被评定为株洲市民营企业 50 强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七章 加强金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加大信贷支持。设立“攸县高分子新材料产业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及“助保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申请 1000 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金融机构年末存贷比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或新增规模存贷比超过 75%的,按年内累放工业企业贷款总量(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除外)的 2‰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直接奖励给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及对公团队。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或港股、境外上市的企业,当年奖励 500 万元。

上市成功、兼并重组、抛售限售股后,企业高管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 万元以内的、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70%、90%予以等额奖励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设立市场化母基金及专项子基金。产业基金中政府性投资收益超过基准收益率部分,按70%的比例让渡给社会投资机构和项目团队。对基金管理公司按其股权交易收益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80%予以等额奖励,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按实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奖励。

鼓励基金投资。对基金投资我县项目期限超过3 年且实际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在存续期内对基金按其运营产生的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70%予以等额奖励。

鼓励基金招商。对引进外地产业项目的私募基金,自项目投产运营起连续 5 年,按引进项目当年实缴税收县级留成增量部分的 40%予以等额奖励。

第八章 鼓励对外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外贸。企业具备进出口资质、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且进出口额达到10 万美元以上的,当年奖励2万元。

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到 20 万美元以上、县域内排名前三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现汇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按实际使用额度 1%的比例予以等额奖励,最高奖励5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参展。企业参加境外(含港澳台)展会的,补贴其展位费 40%;参加境内省级以上展会的,每个展位补贴 3000 元。

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会补贴总额不超过2 万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成立攸县发展工业奖补考核评定组,由政府办、高新区、发改局、科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商粮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奖励考核的组织、评定和实施工作。

奖补考核评定实行按年考核,年末评定。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在每年1月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受理申报资料,高新区负责“奖励项目落地” “推进标厂孵化” “支持集群发展”类奖励的受理;科工信局负责“鼓励科技创新”和“支持做大做强”类奖励的受理;商粮局负责“鼓励对外开放”类奖励的受理;金融办负责“加强金融扶持”类奖励的受理。

(二)初审。主管部门受理资料后,按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报送县政府办。

(三)会审。县政府办召集考核评定组成员,召开会议进行集中审议。

(四)审批。县政府办根据会审意见拟定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攸县县委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攸发〔2019〕12 号)即日起废止。原投资项目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由县委办、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高新区、商粮局会同财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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