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焦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国家或省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或省立项支持金额的 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30 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注册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的工业企业,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奖励。对新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给予特等奖 150 万元、一等奖 100 万元、二等奖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湖南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单位,奖励 30 万元;对新获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给予特等奖 30 万元、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10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奖励。上述奖项按照牵头单位奖励全额,参与单位奖励 50%,同个项目多个参与单位奖励总额按照不超过全额资金的标准执行。
(四)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且在园区转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补助。
(六)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 7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 3%的比例予以补助,高新技术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新设立的研发中心,当年研发费用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经费的 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给予研发中心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 年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5 万元。对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 4%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九)支持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每新建一个协同创新平台,可以按照其研发投入的 5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新建后 3 年内,每年给予 50%运营经费补助,省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年,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年。
(十)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建设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类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二)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水平。支持区内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新建孵化器或孵化场地装修改造,给予硬件设施投资费用 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国家、省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当年孵化毕业一家企业奖励孵化器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孵化器年度综合考核为 A 级(优秀)和 B 级(良好),分别奖励孵化器 20 万元、1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三)引导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 1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本级所得财力的 2%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其中,农业加工企业年入库税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以 1 万元为奖励基数,入库税额每增加50 万元递增奖励 1 万元。
金融类现代服务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本级所得财力的 1%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
对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明显支撑作用的其他类型企业年入库税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本级所得财力的 1%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
上述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区本级所得财力低于其纳税总额 5%的不予奖励(区本级所得财力不含已返还部分);有违反依法诚信纳税行为的,不予奖励。
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企业,再增加 10 万元奖励给企业;入库税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企业,再增加 20 万元奖励给企业;入库税额首次达到 1 亿元的企业,再增加 40 万元奖励给企业。
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株高天政发〔2017〕2 号)第五条政策后,其相关补助达到其补助金额上限,纳税额达到 30 万元/亩、50 万元/亩、100 万元/亩以上,且当年亩产纳税额高于上一年度亩产纳税额的,将企业入库税收的区本级所得财力 20%、30%、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给企业(株洲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此奖补)。
(十四)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律给予15 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兑现 10 万元奖励,升规后第二年仍能保持为规上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兑现 5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其他“四下企业”升为“四上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当年兑现 3万元,第二年度仍能保持为限上企业的兑现 2 万元。建筑业、房地产业按照一次性 2 万元奖励。对当年从孵化器毕业企业(毕业鉴定标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三、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十五)支持“四新”企业快速发展,引导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落户且符合产业方向的“四新”企业和注册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范围内的总部经济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形式,专题研究决定奖励方式及奖励额度。
(十六)引导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补助,当年获批省级示范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对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型工业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补助。
(十八)支持企业特色发展。对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军民融合等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按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补助。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对首次在欧盟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对首次在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 3 万元,对首次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 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对新获 “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有功人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有功人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有功人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企业出口产品当年获得商务部重点项目支持的,奖励企业30 万元;获得省商务厅重点项目支持的,奖励 10 万元。对产品当年累计进出口额 10 万美元及以上,且产品当年通过欧盟 CE或北美 UL、FDA 认证的企业,奖励 3 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各类标准。主编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补助 10 万元,参与编制的每项补助 5万元;主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补助 5 万元,参与编制的每项补助 1 万元。原则上企业获得该项奖励金额的 80%以上,要奖励给标准制定的直接参与人。
四、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二十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园区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 万元(其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按2000 元/件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资助 8000 元/件);园区企业当年通过巴黎公约、 PCT 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 2 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累计不超过 5 万元。原则上企业获得该项奖励金额的 80%以上,要奖励给直接研发人员,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专利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三)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园区企业当年在境外设立 1 家生产分支机构,补助 20 万元;对园区企业当年在发达国家(地区)设立 1 家研发分支机构,补助 10 万元;对于年外贸出口额达到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在境外注册营销机构且拥有办公场地的,奖励 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凡经省级以上部门评定的开放型经济服务平台,每成功帮助一家企业当年进出口业绩实现“破零”达到 10 万美元以上的,奖励 2 万元,每个平台年奖励扶持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园区企业,在境内举办的展会,按照其境内展位费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在境外举办的展会,按其境外展位费二分之一予以补助,单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5 万。
(二十五)支持企业产品进出口。对园区企业出口产品到国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出口净增额达到 100 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出口金额,每 10 万美元给予 1000 元人民币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根据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设特等奖 1 名,一等奖 2 名,二等奖 3 名,三等奖 4 名,分别奖励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五、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二十六)支持民企法援工作站对园区企业法律援助。支持民企法援工作站等法律类公益性组织对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当年服务企业数达 100 家以上,按 2000 元/家对公益性组织进行奖补。单个组织奖励上限为 40 万元。
(二十七)建立重点企业帮扶机制。获得政策支持的园区工业企业,无论是否为规模以上企业,一并纳入区领导联系单位,并在高新区(天元区)温暖企业“四联”行动中按照科级干部联企开展一对一服务,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二十八)优先推荐荣誉申报。获得政策支持的园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功勋企业家”、“卓越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劳动模范”、“大国工匠”、“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最美劳动班组”等荣誉申报,围绕先进制造领域,积极组织“新区工匠”、“优秀员工”、“十佳劳动班组”和“十佳劳动班组长”各类劳动竞赛评选。加大对获奖企业家及劳模工匠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尊重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劳模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
(二十九)依法优先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在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脱贫攻坚、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等办法的同时,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采购获得政策支持的园区企业的产品。
(三十)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继续创办好动力谷成长学院。鼓励政府相关部门与园区积极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广大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管理升级、技术创新、上市融资、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共性问题提供公益性培训指导和服务。
六、附则
(三十一)补充规定
1. 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2. 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主编或参编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通过 PCT 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支持企业产品出口等四项补助覆盖株洲高新区河东园区,纳入株洲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的企业。
(三十二)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三)补充说明。本政策中对于生产型工业企业主要经营者获得的引导企业规模发展奖励,企业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由管委会将奖励直接统一拨付至企业账户,由企业奖励给主要经营者;或由企业统一报送企业主要经营者相关信息,管委会直接将奖励发放至企业主要经营者个人账户,个人奖励标准按照主要经营者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本级所得财力进行测算。单个企业用于奖励给主要经营者的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仅限董事长、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当年个人所得税在 5 万元以上)。
本政策中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奖,奖励给企业有功人员,具体人员由企业确定(不超过 5 人),申报方式、奖励测算参照上述企业规模发展奖励执行。
本政策中园区中小型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本政策中“中国 500 强”为本年度或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公布,“世界 500 强”为本年度或上年度《财富》杂志评选公布。
同一事项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体系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在“一事一议”中约定或已经享受相关补贴的事项,不重复支持。
本政策中的货币单位元、万元均为人民币。
(三十四)政策解释。本政策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9 年 1 月 16 日印发的《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株高天发〔2019〕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