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吸引投资者在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促进经济增效财政增收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及本区产业定位的第二产业和商贸物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条款适用于所有产业。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和上市公司入区,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贸企业,积极发展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商贸物流产业。
第三条 产业资金扶持
新入区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照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计容面积(单层厂房高度超过8米的按二层计算)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30元/㎡、260元/㎡、300元/㎡的产业资金扶持(具体数额及标准在项目入区协议中明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项目开工、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兑现应奖励的30%,项目完工兑现应奖励的50%,投资核定并投产兑现应奖励的20%。
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新入区项目自用地摘牌之日起,7年内连续5年按对区经济贡献额度实行奖励(其中项目建设期2年,奖励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如项目建设期超过2年,则享受奖励年限相应减少)。
1.年贡献总额125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参照对区经济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区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年贡献总额25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参照对区经济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区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年贡献总额75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贡献奖励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新入区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购置设备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入区工业项目,可协议由本区代建项目厂房基础设施,由企业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按1:2:2:3:2比例分期回购。具体由代建单位与企业签订协议。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入区工业项目,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租赁费补贴,期限3年。
第六条 创新创业发展奖励
(一)区内企业首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成长性良好的,分三年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证书下发的第一年奖励40%,第二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增长达15%以上的奖励30%,第三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增长达15%以上的奖励30%。区内企业重新申报成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增长达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万的奖励。
(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规后三年内产值连续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特等、一、二、三等奖按奖励额度的20%递减);经批准设立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如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按国家、省级、市级对研发团队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四)对企业在岗职工参加企业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培训补助。
(五)在本区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按《岳阳市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六)企业高管奖励。新入区的企业对每年区经济贡献在125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高管人员(不超过5人)、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管人员(不超过10人)按对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每年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此条奖励与经济贡献奖励不重复计算。
研发团队核心成员比照执行。
第七条 上市融资发债奖励
(一)鼓励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二)已上市公司再融资仅用于本区项目生产经营的,融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用于本区项目生产经营的,按每期债券规模一次性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券贴息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金融扶持
(一)贷款贴息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于新上项目而新增银行贷款的,根据贷款期限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奖励,贴息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产业基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扶持,另行商议确定。如本区出台产业基金扶持政策,则按扶持政策执行。
第九条 总部企业发展奖励
(一)总部企业自建或者购买物业面积且10年内不出售全部或部分物业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证》的面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物业的按照市场价格根据租赁协议的租金给予60%的租金补贴。
(二)总部企业每年对区经济贡献达到250万以上的,前三年按贡献额度的80%给予奖励,后二年按贡献额度的50%给予奖励。区内企业建设总部的,在剔除原贡献额度的基数后按以上比例给予奖励。
(三)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办法除第九条外的其他条款,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汽车(零部件)企业奖励
(一)厂房建设补贴。根据项目容积率情况,给予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单层厂房高度超过8米的按二层计算)按计容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项目开工兑现应奖励的30%,主体完工兑现应奖励的50%,项目投产兑现应奖励的20%。
(二)经济贡献奖励。新入区项目自用地摘牌之日起,7年内连续5年对项目实行奖励(其中项目建设期2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年,如项目建设期超过2年,则享受奖励年限相应减少)。前3年按企业对区经济贡献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50%奖励给企业。企业高管(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研发团队对区经济贡献部分,5年内等额奖励给个人。奖励期满后年对区经济贡献首次超2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
(三)设备投入奖励。按购置设备投入的10%比例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四)厂房代建补贴。区融资平台公司可按照项目单位需求代建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租赁给企业使用,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回购(具体由代建单位与企业签订协议)。建设期利息和回购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80%计算。
(五)融资奖励。支持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加快发展,对用于区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同期限(不超过5年)贴息奖励,在项目投产后兑现。
(六)对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七)汽车(零部件)企业可享受本办法除第八条外的其他条款,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奖励
(一)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或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盈利再投资过程中的新增外资实际到位资金,经省商务厅、市商务粮食局书面认定纳入本区考核后,每1美元给予该企业不超过0.05元人民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内企业,其外贸进出口额经岳阳海关书面认定纳入本区考核后,每1美元进出口业绩给予该企业不超过0.03元人民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三)区内企业,其外贸进出口业绩破零、倍增的,其进出口额经岳阳海关书面认定纳入本区考核后,一次性给予该企业5000元人民币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四)区内企业、自然人在境外设立机构,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该投资人申请,经市商务局书面认定纳入本区考核后,一次性给予该投资人1万元人民币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五)区内自然人出国务工的,由该自然人申请,经市商务局书面认定纳入本区考核后,一次性给予该自然人500元人民币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奖补申报及兑现
企业达到兑现奖补条件时,及时兑现奖补。
(一)企业达到兑现奖补条件时,由项目单位对区招商合作局提出请求兑现奖补扶持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招商合作局收到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后,会同项目服务单位依据企业提出的兑现申请进行初审。
(三)企业提出的兑现申请经初审符合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的由区招商合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核查并提供证明。
1.固定资产投资由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招商合作局参与,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选取中介机构核定。
2.项目对区经济贡献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税务部门配合核定。
3.上市融资发债奖励、金融扶持由区财政局核定。
4.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平台等奖补,由区科技部门核定。
5.规模企业及其年产值增长由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统计局)核定。
6.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励由区党群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初核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7.劳动用工岗前就业培训补贴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8.外向型经济项目的企业、自然人等奖补,由区外向型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四)区招商合作局收集相关证明后,按程序报履约监管领导小组审定,由区财政局兑现。
第十三条 享受奖补的企业未经履约监管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将工商注册、税收征管等关系迁离本区。自行迁离的,其享受的各项奖补政策予以撤销,企业应自迁离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已获得的支持资金返还,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释明:
(一)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附属设施及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实际投入。
(二)本办法经济贡献仅指对区直接财政贡献。
(三)本办法所指投资强度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除以土地面积。
(四)本办法领军型人才(团队)主要是指拥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能引领岳阳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量级人才(团队)。高端型人才(团队)主要是指具有优良教育、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丰富,行业认可度较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成长型人才(团队)主要是指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博士以上学历,成长性较高,专业方面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团队)。
(五)外资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以折合人民币计算。
(六)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已入区的招商企业,按原入区协议执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岳经办发〔2016〕74号)、《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岳经办发〔2017〕56号)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优惠政策》(岳经办发〔2017〕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