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单位、各企业:
《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招大引强优惠政策》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千亿园区建设步伐,推进高铁新城产城融合发展,建设电子信息产业链,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0月1日以后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2019年10月1日前已入园的电子信息企业扩建项目参照实施。
第一条 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1、对用地面积5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产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 产业扶持资金总额 (万元) | 扶持方式 |
200(含)-250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50%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给予30%扶持 取得不动产证后再给予20%扶持 |
250(含)-300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60%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给予40%扶持 取得不动产证后再给予20%扶持 |
300(含)以上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70%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给予50%扶持 取得不动产证后再给予20%扶持 |
2、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实现税收的,根据当年亩均纳税额按下列标准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年纳税总额 (万元/亩) | 产业扶持资金总额 (万元) |
20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60% |
30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70% |
(备注:符合上述两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条 租购标准化厂房补贴
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租购园区标准化厂房。对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施如下补贴:
1、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对年税收在200元/平方米(含)以上,租用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且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年税收 (元/平方米) | 补贴政策 | 备注 |
200-300(含) | 第1.2.3年分别每月给予8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 4元/平方米补贴 | 先缴 后补 |
300-400(含) | 第1.2.3年分别每月给予10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 6元/平方米补贴 | |
400-500(含) | 第1.2.3年分别每月给予1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补贴 | |
500以上 | 第1.2.3年分别每月给予1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补贴 |
2、租赁生产经营场地装修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500元/平方米(含)以上,租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入驻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生产经营场地装修补贴:
普通生产车间装修完成后,按装修实际发生支出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80元/平方米。无尘生产车间装修完成认定后,按万级以上无尘车间300元/平方米、千级以上无尘车间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项目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可按成本价购买园区自有厂房。
第三条 税收贡献奖励
自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按其每年亩均纳税规模(或每年每平方米纳税规模)实行奖励:
购地项目年纳税总额 (万元/亩) | 租购标准化厂房项目年纳税总额(元/㎡) | 税收奖励 |
6万(含) | 100(含)-250 | 年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50% |
6-15(含) | 250(含)-400 | 年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60% |
15-20(含) | 400(含)-550 | 年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70% |
20以上 | 550(含)以上 | 年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80% |
(备注:年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是指增值税净入库的18.75%)。
第四条 设备购置奖励
新公司工商注册起至项目建成一年内,对新购成套生产设备总额在500万元(含)-8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总额的3%进行补贴;8000万元以上的按总金额的5%进行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外商投资奖励
在园区注册设立并完成相关备案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贸易类企业除外),经认定实际到位外资在500~1000万美元的(含1000万美元),按到位外资的3‰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按到位外资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企业创新发展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当年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2、上市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在主板上市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人才政策
引进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等人选和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给予人才10万元补贴。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在园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个人薪酬所得税前三年园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长产业链
鼓励企业参与园区产业链建设,开展产业链招商。凡入园区企业按照园区拟定的产业链图谱、招商路线图,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园区,给予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20%以内的奖励。
第九条 一事一议
1、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央企购地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2、固定资产投资1万元/平方米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购厂房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其他
1、项目其他非税优惠政策,水电气价格、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建设、退出机制参照汨政发〔2019〕2号文件执行。
2、本政策由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定实施,报汨罗市人民政府备案。
3、本政策试行一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符合本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园区的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