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投资、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1. 为促进东安县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置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促进经济增效财政增收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7〕1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2.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东安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经营注册登记申报纳税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投资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
3.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缴税收300万元以上,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4.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200人以上或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业、电子商务、社会事业(学校、医院)项目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房地产项目、种养殖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等不适用。
第三章 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
5. 自2018年起连续5年,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设及发展,今后根据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我县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支出。
第四章 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6. 凡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税收强度达27万元/亩以上,建设容积率达1.0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净地供应。同时鼓励直接租用、购买东安经济开发区内“135”标准化厂房进行投资。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7.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提供(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底价可按不低于东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县政府通过设立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给予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等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拨付方式为:工业项目建成正式投产且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要求,一个月内拨付70%,剩余30%在该项目企业第一笔税收上缴后一个月内拨付。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项目不在享受此优惠政策范围内,固定投资额大、税收贡献度高、带动消费升级效果好的项目,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面积须达到三分之一或己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项目未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按土地成交价款1‰每天收取违约金。如超过动工开发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8.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或满足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市企业、省级以上机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名牌或者驰名商标企业、实现外贸进出口1亿元/年以上企业和中央、部委、省市投资重大项目条件之一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措施用地优惠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个案落实。
9. 对租用土地的转移工业企业,土地租用金从企业开工建设日起,县政府通过设立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年给予30%补贴,第三年给予15%补贴。
第五章 鼓励企业租赁、购买、自建厂房
10. 东安经济开发区“135”标准化厂房可出租给企业使用,对租赁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税收达到合同约定,且经东安经开区、税务局、商粮局等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补贴其租赁厂房的第1、第2年的全额厂房租金和第3、第4年的50%厂房租金,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1. 东安经济开发区“135”标准化厂房可出售给企业使用,对购买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合同约定,且经东安经开区、财政局、商粮局等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100元/m2的标准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2. 县政府支持园区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企业在东安经开区工业园新建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100元/m2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3. 对一次性固定投资额在0.5-1亿元、1-3亿元、3-5亿元、5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含土地款),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投资企业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40%、50%、60%、70%分别给予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后2年分别按投资企业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20%、30%、40%、50%分别给予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14. 对年度纳税净入库额首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人民币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年度纳税净入库额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企业,以后年度以每新增人民币500万元为1个档次,每提升一个档次,奖励企业人民币20万元。
15. 鼓励现有龙头企业引入产业配套企业,将新引入配套企业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20%连续三年奖励给龙头企业,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16. 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不含厂房)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实交税收增加县级所得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3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不含厂房)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章 支持战略投资者及企业自主研发创新
17.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其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8. 鼓励、支持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总部经济。凡县外企业到我县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机构的,前3年按其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9. 鼓励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加强科技创新。对积极申报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县的,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应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奖励企业20万元/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并应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奖励企业10万元/项。企业被新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统计范围的,奖励企业5万元/家。
20. 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可按75%的比例予以税前加计扣除。
第八章 鼓励外贸进出口及外商投资
21. 对企业当年新注册备案登记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当年有进出口业务的,完成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原已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完成县政府当年分配的指导性任务基数的,每超额完成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倍增企业每增加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给予扶持;设立县外贸外资发展基金,对我县外贸进出口业绩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按每完成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实时奖励。(每个企业只享受一项奖励,就高不就低)
22.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新批外资投资、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其投资额达到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省商务厅入统认可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1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省商务厅入统认可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投资额达到1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15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人民币;投资额达到15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且省商务厅入统认可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该奖项通过设立的县外贸外资发展基金进行拨付。
第九章 支持企业上市
23. 鼓励在我县注册的企业挂牌上市,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的产业转移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杈转让和发行私募债)3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章 招商引资奖励
24. 为扩大招商引资成效,凡社会力量为我县引进符合本政策措施项目的,根据质量和规模,对引进项目落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由县财政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商贸流通、农业项目,且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单位)签订引进协议,项目引进中介人在项目引进时递交与投资方签订的引资协议证明材料,并在项目开工当年提交中介人奖申请报告到县商粮局。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的80%后,由县固定资产投入评估小组核实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县委、县政府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地款)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引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一事一议”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项目后续增加投资不再计奖。
(2)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的(房地产项目除外)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的奖励3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项目的奖励20万元,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项目的奖励10万元。该项奖励可与上述第(1)条叠加奖励。
第十一章 优化服务
25. 为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环境,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力度,对企业引进不同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按我县出台的最新人才引进政策文件执行。
26. 建立以“一次性盖章汇”为核心的并联审批制度,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打通项目审批服务“最后一公里”。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做到主动服务、跑步服务、马上服务、满意服务,全面提升政府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7. 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凡在东安投资新建的企业,实行领导和项目落地部门跟踪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8. 实行挂牌保护制。对招商引资来投资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发给“绿牌”,实行重点保护。涉及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和食品药品安全的部门检查前后须报县优化办备案,其他所有部门检查前必须报县优化办备案,经县级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优化办统一组织进行。
29. 对落户东安县行政区域的企业,积极为其争取中央、省、市符合条件的各项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所争取的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类奖励可与中央、省、市同类优惠奖励同时享受。
30. 园区企业,水费、电费、通讯和有线电视费、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处理费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自行处理污水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贯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标准下限执行。引进工业企业,其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县级所得部分全部免收或返还,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
31.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部门会同园区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依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园区免费在自办媒体上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东安县职业中专积极为企业或项目开展职工技术培训。鼓励县直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中介组织,为新引进企业输送员工,所输送的员工与用工企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分别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和输送单位奖励。
32. 凡在东安园区企业或项目就业期满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按照区域划分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绝;园区企业项目投资人、高管的子女(经东安经开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第十二章 其 他
33. 国家或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有关产业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或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34. 项目引进奖励政策中,项目固定资产分期投资建设的,引资人可按分期投资情况相应申报奖金,最多不超过二期。
35. 第六章、第七章涉及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奖励补贴的,企业所享受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总额。
36. 已落户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措施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执行,其新增投资按照本政策措施意见执行。
37. 本政策措施所指金额单位无特殊标注的均为人民币。
38. 本政策措施由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9.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