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县政府法制办意见修改)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东安招商引资上新台阶,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安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投资、建设、生产、销售、纳税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项目。
1.需要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1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实缴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第二年及以后实缴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建设容积率在1.3以上。
2.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年实缴税收不低于20万元。
第二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100人以上或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业、电子商务项目参考本政策措施,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
房地产项目、种养殖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社会投资的社会事业(学校、医院)、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等不适用。
第二章 用地政策
第三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东安工业用地评估价依法依规公开“招拍挂”出让。按照“红线外政府负责、红线内企业负责”的原则,由政府提供“五通”,即政府负责通水、电、路、讯、排污。企业报建获批通过并开工建设后,根据项目用地面积和项目建设进度,县财政根据合同约定给予企业奖补,用于企业东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该条款政策兑现由经开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定,按程序报批兑现。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租赁,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协议出让,并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厂房补贴
1.凡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宿舍进行过渡生产,实缴税收不低于200元/m2(含)的,对租金实行先缴纳后奖补,由县财政采取三免两减半的方式予以奖补,即前三年按租金的100%奖补,后两年按租金的50%奖补;实缴税收低于200元/m2(不含)但高于20万元/年的,根据实缴税收按200元/m2标准计算可奖补厂房面积,前三年按折算面积奖补,后两年按折算面积的50%奖补。该条款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奖补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缴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经开区确定每年度结算时间,东安县税务局出具实缴税收证明,经开区按政策核算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2.购买园区内政府持有(含政府平台公司)的标准化厂房生产的,投产1年内产值、税收达到合同约定,按100元/m2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厂房购买补贴仅限于该栋厂房第一次转让。该条款政策兑现由企业申报,经东安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转让证明、东安县税务局出具实缴税收证明与实缴税收关联的营业收入证明,由经开区根据合同审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3.企业入驻后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竣工验收后,并实现项目投产的,按120元/m2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该条款政策兑现由企业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件后,由经开区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该条款政策与省、市补贴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厂房装修补贴。对企业装修无尘无菌车间,按万、千、百级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0元/m2、400元/m2、500元/m2的补贴,补贴上限500万元。该条款政策兑现在企业正式投产后,经企业申报,由经开区核定无尘无菌车间装修面积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六条 新购设备补贴。企业从投资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新购置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新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贴;新购置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含)的,按不超过新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企业补贴;新购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新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补贴。该条款政策兑现在项目投产后1年后,由经开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审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五条、第六条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投产后3个年度内最高年度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项目投产满一个年度后即可申请,若第二、第三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高于第一年度营业收入,以三个年度内最高年度营业收入的5%为该项补贴参照标准。
第七条 企业搬迁补贴。对从东安县外搬迁至东安的企业,按照其搬迁设备价值在500-1000万元、1000(含)-3000(含)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补贴。该条款政策兑现,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经企业申报,由经开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审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八条 物流运输补贴。企业投产后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年营业收入总额的0.8%给予补贴。该条款政策兑现实行一年度一结算,由东安县税务局出具与实缴税收关联的营业收入证明后,经开区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九条 财源建设补贴。设立财政贡献奖,扶持企业发展。新办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县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条 科技创新支持。对申报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申请获得国内(国际)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应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奖励企业5万元/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并公布的,奖励企业2万元/项。获得省质量奖的奖励企业5万元/项,获得市质量奖的奖励企业2万元/项。该条款政策兑现经企业申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工局等主管部门提供认定证书证明后,由经开区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十一条 引资人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签订合同2年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用地项目达到1500万元,租厂房项目达到1000万元)或投产后2年内一个完整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每新增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或2000万元营业收入则新增奖励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不重复计算。该条款政策兑现由东安经开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审定固定投资额或东安县税务局出具与实缴税收关联的营业收入证明后,经开区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支持。为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环境,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力度,对企业引进不同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按我县出台的最新人才引进政策文件执行。
1.就业保障。对在园区企业务工、在东安落户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在县城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凡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含144平方米)的,只按144平方米补贴;享受购买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该条款政策兑现由企业提供务工人员1年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首套房网签证明、契税缴纳凭证等资料,经开区审核认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2.教育保障。①保障对象: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15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100人以上或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高管/员工。②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可享受优待,其它员工(用工稳岗6个月以上)子女就学可享受本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③保障原则:重点企业员工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按照上级政策和县教育局调剂相结合的方式就学,首先按照区域划分就近入学,若就近片区学校学位不够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剂安排入学。④保障对象需在每年5月向经开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并提供1.东安县“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员工子女入学申请表。2.企业注册营业执照、与县政府(经济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合同、企业出具的高管人员任职证明材料/企业出具的员工聘用合同等,同时出具企业高管及员工的六个月工资流水;3.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社区证明”;企业高管/员工及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户口首页、户主页、子女本人页复印件。以上申报资料由经开区审核认定后,每年6月底前汇总交县教育局。
第十三条 金融支持。支持“三高四新”产业发展,对在东安县注册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县“三高四新”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时间在3年以内)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6个月的,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5%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成立园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信用担保。该条款政策兑现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开区审核认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十四条 上市支持。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再融资,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对在东安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完成股改、获股转系统受理、正式在“新三板”挂牌三个环节,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10万元、30万元。
2.加大企业上市IPO补助。对在东安上市实现IPO的企业,在湖南证监局本案登记、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实现IPO且募集资金60%以上的在东安投资建设项目的,三个环节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30万元、150万元。
3.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奖励机制。①企业上市实现IPO,且募集资金60%以上在东安用于项目投资建设的,由县财政按其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②上市企业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资本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单次融资额10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其单次融资总额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单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③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申请材料获国家证监会受力,且再融资额募集资金60%以上在东安用于项目投资建设的,单次再融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其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4.解决拟挂牌上市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企业挂牌上市的资金需要,有条件地对拟挂牌企业和拟上市企业进行参股或认购企业定向增发股票,参股或认购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该条款政策兑现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开区审核认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十五条 外贸进出口及外商投资支持。东安新注册企业当年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5元人民币;原注册外贸企业当年外贸进出口业绩超过上一年度业绩的,每增加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倍增企业每增加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设立县外贸外资发展基金,对我县外贸进出口业绩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在我县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100-2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投资200-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人民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该条款政策兑现由商务局根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数据审核认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兑现。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贡献地方经济发展大、推动生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或园区“一主一特一新”产业链(一主:新能源新材料;一特:设备制造和电子信息;一新:乐器文化产业)3家以上关联企业抱团入驻的项目,达到较大投资规模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水费、电费、通讯和有线电视费、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处理费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自行处理污水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人防费除外),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标准下限执行;工业企业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上级政府及部门没有明文禁止的,县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还,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成本费用收取。
第五章 就业政策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部门会同园区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位就业技能培训,依政策机遇补贴,定期为企业免费发布用工需求信息。
企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可按符合政策的最低缴费基础和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并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对贫困监测户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
第十九条 对吸纳县内贫困监测户劳动力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该部分人中的失业保险总额的60%给予稳岗补贴。
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对进入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由园区整合后统一实施,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吸纳贫困监测户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批准后可暂缓一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优化服务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一次性盖章汇”并联审批制度,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产业项目实行全程帮代办制和限时办结制,全程服务企业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手续;重点项目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
规范涉企检查或执法,除安全生产、环保、消防、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外,其他检查行为需报经开区(园区内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园区外企业)备案登记后,方可进行检查。
对投资方需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无法当天办结的,及时向投资方做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视为不作为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退出机制。招商项目建成投产(用地项目2年内投产,租赁厂房项目1年内投产,重特大项目根据“一事一议”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后约定年度内实缴税收且产值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数额的70%的,视为不合格项目,启动项目退出机制,由经开区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实缴税收证明或实缴税收关联的营业收入证明,对照合同进行审查审定后,责令投资方将已获取的各种资产、资金补贴补助和各种奖励返还;实缴税收或产值达到本合同约定数额的70%以上(含70%的)但没有达到100%的,视为合格项目,可按履约完成比例享受优惠政策,由经开区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实缴税收证明或实缴税收关联的营业收入证明,对照合同进行审查审定后,责令投资方将已经获取的各种资产、资金补贴补助和各种奖励中超过相应比例的部分返还。
本政策解释权归东安县人民政府,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东政办发〔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