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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我市“三高四新”战略,加快推进益阳市“产业强市”建设,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益政发〔202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我市“三高四新”战略,加快推进益阳市“产业强市”建设,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益政发〔202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落实《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益政发〔202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奖补项目所需资金。

第三条  落实《若干政策》所需奖补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比例负担,其中:市与资阳区、赫山区按70:30负担,市与高新区按75:25负担,市与省直管县(大通湖区)按45:55负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绩效导向,遵循公开、规范、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工作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用于《若干政策》明确规定的奖补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事后奖励性补助,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奖补方案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支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规划,技术较先进,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若干政策》中同一企业同类项目每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资金支持。《若干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类似奖补项目的,同一企业不重复奖补,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奖补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项目。评定类项目由各区县(市)牵头单位根据国家、省批复认定或评定依据,报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类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相关部门申报,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各区县(市)审定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对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市级会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年度资金奖补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奖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罚款、捐款、赞助等。

取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科协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若干政策》中第(十七)条“强化用地支撑”、第(十八)条“降低水、电、气等要素成本”等政策措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已出台的涉及制造业发展的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附件1

工信类专项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提升全市工业产业竞争力,对由工信部门牵头评定、审核的工业企业奖补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条  评定类项目内容、所需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项目内容。

1.对新入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补。

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获评省级新材料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首次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的食品、纺织、医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业强基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级项目资金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对应省级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省级项目资金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7.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知识产权运用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知识产权运用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被工信部新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被工信部新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被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供应链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被工信部新列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或被新认定为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相应省级资质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新获评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标杆)企业、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两化融合试点标杆企业、省级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100个标志性新基建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民口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审核程序。评定类项目由各区县(市)工信局根据工信部、省工信厅相关正式批文进行初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审定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申报类项目内容、所需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项目内容。

1.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整体搬迁除外)的工业企业,新增设备购置投资达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当年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合同及票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审核认证);3.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文件;4.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2.对土地摘牌后一年内投产,并“新投产”入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土地成本部分除外)分别达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分别达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分别达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入规证明;2.证明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发票、合同和票据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审核认证);3.证明营业收入的相关材料;4.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3.对注册地在益阳的上市企业再融资,所募资金用于在本市扩大产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3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上市企业通过募投控股,在益阳投资的,一企一策给予支持。

所需申报材料:1.上市企业在益阳首发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由第三方会计机构提供的审核认证);2.挂牌企业融资的证明材料,包括融资服务协议、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公司在银行的开户证明和公司基本账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对于电子信息企业,年纳税8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统计直报营业收入数据;3.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5.对于电子信息企业,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5%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达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纳税证明及研发经费数据。

6.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统计直报营业收入数据;2.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7.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省内首次研发、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单机售价5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售价2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已认定为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使用单位的证明材料;2.出具销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的销售合同和正规发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审核认证)。

8.对于新材料企业,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出具新材料企业认定的有关文件;2.统计直报营业收入数据;3.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9.省级新材料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首批次应用,且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出具新材料企业认定的有关文件;2.当年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审核认证)。

10.对于食品加工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配套销售合同及有关付款凭证;3.统计直报营业收入数据;4.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11.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新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以当年农业部、省农业厅认定批文为依据。

12.对于生命健康制造企业,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统计直报营业收入数据;3.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13.对年纳税1亿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工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统计直报营业收入数据;3.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14.对为市内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生命健康制造产业龙头企业配套,且年配套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市内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统计直报营业收入数据;3.企业缴纳税款凭据;4.提供配套销售合同及有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15.支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销售、仓储等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采购部署国产软件系统,且年度内完成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进行数字化改造的相关发票、合同和票据等;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4.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16.支持年纳税200万元以上、数字化基础好的骨干企业建设多功能工业互联网平台,年度内一次性完成投入500万元以上、连接设备150台以上且投入运行半年以上的,按照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所需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发票、合同和票据等;3.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审核认证;4.企业缴纳税款凭据。

(二)审核程序。申报类项目由企业向各区县(市)工信局申报,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审定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

第五条  工信类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2

科技类专项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实现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益政发〔2021〕8号),对由科技部门牵头评定、审核的工业企业奖补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条  奖补项目内容、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项目内容

1.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在益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奖项(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在益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参与科技部公布的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级项目资金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对应省级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省级项目资金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被国家发改委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被科技部新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项目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项目,提交国、省科技部门相关认定、表彰、立项文件。

(三)审核程序。本细则所涉及的科技类奖补均为评定类项目,由各区县(市)科技部门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相关正式批文进行初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审定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

第四条  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3

市场监督管理类专项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提升全市工业产业竞争力,对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评定、审核的工业企业奖补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条  评定类项目内容、所需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项目内容。

1.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完成股改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材料:1.股改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2.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2.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材料:国、省市监部门批文。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材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文。

4.对注册地在益阳的工业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材料:国、省市监部门批文。

(二)审核程序。评定类项目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或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正式批文进行初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审定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申报类项目内容、所需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项目内容。

1.对于生命健康制造企业,当年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产批件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国家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批文。

2.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按照年度股权融资金额的0.5%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所需材料:1.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股权出质登记书;3.资金拨付证明。

3.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1%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所需材料:1.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记录或企业进账凭证;3.质押专利权评估报告。

(二)审核程序。申报类项目由企业向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申报,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审定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类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4

工业企业上市和融资专项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融资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市金融办牵头评定、审核的工业企业上市和融资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条  工业企业上市和融资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分为评定类项目和申报类项目。

第三条  评定类项目包括:工业企业上市奖补资金。

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市进度分阶段予以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经湖南证监局验收通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IPO申请过会并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1.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2.中国证监会的IPO审核(注册)批文。

评定程序:1.A股上市的工业企业,由该企业所在区县(市)政府金融办根据湖南证监局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IPO过会批复等文本,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2.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3.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第四条  申报类项目包括:新增贷款额度利息补助。

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净增用信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新增贷款额度所支付利息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净增用信5000万元以上是指近三年企业年度贷款金额最高值的基础上新增贷款5000万元。

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完税证明;3.企业征信报告;4.企业银行贷款佐证资料;5.企业付息凭证。

审核程序:1.新增贷款额度利息补助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市)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3.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

第六条 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5

企业扩大进出口类专项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市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扩大提升进出口产品规模和结构层次,根据《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益政发〔2021〕8号)文件,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在市域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照章纳税,并经市级主管业务部门认定的规模工业企业。

第三条  申请奖补的外贸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以上;

(二)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以上;

(三)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以上;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扩大进出口类奖补项目的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与监督等程序和要求,按照《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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