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西部开发和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战略,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县的开发建设,鼓励县内外法人、自然人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含县内)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不论县内、县外投资,还是境外投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必须属于本优惠政策第五条中所列的鼓励投资产业并达到相应的投资规模。
第四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项目,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开发建设的需要,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二章 鼓励投资产业与投资方式
第五条 鼓励投资产业和项目
(一)公益性事业,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化项目,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生态建设和节能工程,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高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其投资额不限;
(五)参与县内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项目,其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六)引进省级以上知名品牌投资的项目,其投资额不限;
(七)除采矿业(含初级加工业)以外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八)出口加工企业,其投资额不限;
(九)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其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十一)矿产资源开发及初级加工项目另行规定。
第六条 鼓励投资方式
(一)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经营企业;
(二)控股、收购、兼并县内企业;
(三)购买股权、买断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和所有权;
(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件、牌)加工装配;
(五)土地成片开发;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七条 凡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和旅游企业(含控股、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 以上新办企业属外商投资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0年;属国内投资企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
第九条 投资新建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属国内投资企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5年。
第十条 投资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一条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凡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免税期满后五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向县内企业提供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年净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新办的商贸服务性企业(国家限制类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十五条 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县内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认定后,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因受酸、碱等强烈腐蚀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等特殊原因,企业需加速折旧的,可申请报批缩短折旧年限。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 加强银企合作,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帮助企业争取项目贷款。落实扶持政策,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开展以农村电网、公路、城镇基础设施、水电开发等收益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五章 土地优惠
第十九条 投资兴办企业,可依法采取租赁、划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最高40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出租、抵押和转让。
第二十条 凡投资新办企业用地,需获得出让性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后的县级留成部分,对工业项目按至少60%比例给予奖励,对其他项目按至少4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投资成片开发“四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建设的,免交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
第六章 矿产资源开发优惠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加工项目原则上照章纳税,按规收费。但在市场行情变化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探矿资格的投资者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在同等条件下,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第二十四条 对矿产资源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的高新技术企业,前2年内免征资源补偿费,后3年内减半征收资源补偿费。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 规范行政审批,改进政务服务。新投资项目一律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和全程代理制。
第二十六条 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县级权限内的,一律不超过收费标准下限的25%。新办工业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缴纳工本费和上交国家、省部分以外,属县内所有的一律免收。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我县有资质的会计、公证、审计、评估、设计、测绘、建筑施工、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二十八条 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保护制度。凡县政府确认的重点企业,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帮助协调企业外部环境。单位和部门不得直接向企业收费,而必须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代理。各类检查严格实行报批制度,除国家、省、州统一组织的各类大检查和依法征税、刑事侦查治安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及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检测外,其它各类检查须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批准;所有检查涉及收费行为的,须事先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代理(价格在100元以下的办证工本费除外);所有检查涉及到需采取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时,须事先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特别是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实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属县管人员中的责任人调换岗位,责任领导就地免职,属上级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对责任领导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调离。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政法机关从严查处。对投资者举报的案件,及时从严查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大力提倡全民对外招商引资,鼓励金融部门增加贷款投入,经有关部门核实,对增加工业投入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人和银信机构给予奖励。
(一)凡引进单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矿产开发除外),投产后,对引资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引资人由投资方确定,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二)凡提供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在500万元以上,投产后对投资银行按贷款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年度新增工业贷款5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对投资银行按新增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两项不重复计算。奖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法人代表。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 县财政按本级收入的2%安排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工业项目及其他项目申报和奖励兑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条款有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省级猛洞河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入园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另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