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县委、县人民政府“产业立县、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有效地发挥县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政策激励、扶持调控、引领导向作用,加速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修改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为推进县域工业经济发展,鼓励工业企业融资做大、技改做强、品牌做精、创新做专而批准设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在我县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要求、环保条件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基金(不含 “过桥资金”及安排到工业集中区、湘商产业园、油茶产业园等园区的专项经费),并根据县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及工业税收对财政贡献率的增长情况逐年按比例予以增加。
第五条 成立县人民政府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审查和基金使用的审核、审批。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年底清零。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突破工业经济发展短板,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更新、优势产业巩固提升、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全县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2.鼓励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3.“两型”引领。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要求,支持“两型”特征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两型”项目建设。
4.注重实效。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企业投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严格把关。专项基金实行制度办法,严格使用范围、申报流程、考核评审、会议研究、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项基金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专项基金的单位或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或应用条件;
3.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县人民政府、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报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4.项目符合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等要求。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支持范围。专项基金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支持:
1.工业企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有广阔市场发展前景、遵纪守法、积极纳税的高成长型企业。
2.推动工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新开工项目、企业创新、技改等方面的奖励。
3.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
4.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新入规模、企业参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奖励。
5.工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业发展相关的规划、培训、会议、专项工业招商工作及省、市、县工业经济运行、报表、规划投资工作和支持重点工业乡镇在管理、服务企业过程中的缺口资金及企业站所工作经费缺口资金。
6.县委、县人民政府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重点项目推进所作出的“一企一策”有关决定的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采取无偿资助或是奖励等支持方式。对同一奖励事项已获得县直其他部门奖励的本工业发展基金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新开工项目奖励。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创新奖励。对符合技术创新条件的,按下列情形实行奖励:
1.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产品进入国家和省发改委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名录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产品获得质量体系、安全体系等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7.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8.对企业管理创新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授予管理创新奖和企业管理创新先进个人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并奖励5万元;
9.企业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按实际投入的研制费用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技改奖励。企业技改项目当年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不含向上级争取资金后投入部分),其中设备实际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六条 纳税奖励。根据企业年纳税金额和同比增长率情况予以奖励。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新增税收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新进规模企业奖。新入规模的工业企业,奖励入规企业5万元,并按2万元/家标准奖励新入规模企业所在乡镇和企业站或园区,按1万元/家标准分别奖励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统计局,按0.2万元/家标准分别奖励工商局、国税局。
第十八条企业参展奖励。对经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批准出国参展的企业奖励5万元,出省参展的企业奖励3万元,省内参展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对县内正科以上单位实行推进新型工业化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对县内小微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一条 贴息奖励。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为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而贷款,贷款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当年创税不得少于100万元,新增税收不低于50万元。按年度所产生利息的10%予以贴息,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必须严格程序申报和审批。
1.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向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提交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企业项目使用资金还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经审查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2.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初审后,县财政局进行资金使用政策审查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再按权限、程序报领导审定审批。
3.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基金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组织项目实施,做到专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县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县审计、监察、工业、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基金,以及对基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