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委、怀化市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明确发展重点
1.突出重点产业。全力支持新型建筑建材产业、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中药材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围绕重点产业,延长产业链条,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和专业示范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
2.重视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建设电子信息产业园、石化仓储物流园、建筑建材产业园、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微小企业孵化园,增强洪江高新区产业集聚能力,促进产业发展专业化、集聚化。(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城建集团、高新区管委会)
第二条 保障工业用地
3.改进供地方式。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高新园区供地按年度供地价格;租用园区土地租金每年按10元/平方米计算。(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
4.鼓励入园建设。采取工业地产的方式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牵头入园建设标准厂房和招商引资,加快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5.保障厂房供给。采取政府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和为企业代建标准厂房的方式保障厂房供给,缩短企业建设时间。(责任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建集团、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退城入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和企业退城入园。在不降低生产规模的前提下,企业原有土地经批准按规划改变土地性质后,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土地价款足额入库后地方所得扣除成本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搬迁技改费用。(责任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
第三条 加大政府引导
7.明确引导原则。市财政对企业的开办和运营提供奖励引导,奖励引导资金以企业当年上交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收的市本级所得为限额。(责任单位:财政局、审计局、高新区管委会)
8.设立扶持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工业发展基金5000万元用于引导企业发展,其中1000万元用于政策性奖励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2000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000万元用于优质企业、高新企业、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入股和扶持。
预算安排2000万元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实体企业贷款、担保过程中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代偿、赔偿时,按发放贷款本金的10%进行补偿,单笔业务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机构的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财政局、财税办、审计局、工信局)
9.采取奖励措施。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工业用土地和租用标准厂房进行一次性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5亿元以上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交纳出让价款后,奖励市财政实际所得的90%;(2)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 1亿元以上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国家高新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2亿元以上、投产后税收强度第一年达10万元/亩以上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交纳出让价款后,奖励市财政实际所得的70%;(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厂房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税收强度8万元/亩以上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交纳出让价款后,奖励市财政实际所得的60%;(4)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交纳出让价款后,奖励市财政实际所得的10%;(5)企业自建标准厂房1500平方米以上的(含就地改造),行政收费全额奖励企业,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5%征收,厂房建设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全额奖励企业;(6)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税收超100元/平方米·年的,前三年优惠50%,先缴后奖。(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
10.鼓励发展壮大。对投产达产做大做强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新建企业投产后第一年自主申报纳税超过10万元的,实行“三免两减半”税收奖励政策,即前三年实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的全部、后两年5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以后年份超出最高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部分地方所得扣除征收成本后的3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首次纳税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财政一次性奖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责任单位:财税办、税务局、财政局)
11.支持改善经营。鼓励企业“上云”降低信息化费用,对“上云”微小企业补助2000元/户。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创建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开设专卖店等网络销售平台,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度该企业在平台上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市财政按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
第四条 促进招商引资
12.建立招商队伍。根据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项目库成立工业招商小分队,明确专人负责有意向项目的跟踪对接。(责任单位:政府办、商务局、工商联)
13.奖励招商人员。凡新引进落地投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招商人10万元;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对成功引进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及战略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50万元。奖励在项目按协议投产达产后第二年兑现,同一项目有多个招商人的只委托一人申请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商务局)
第五条 引进培养人才
14.鼓励团队入驻。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创新团队入驻洪江市高新园区的,3年内政府在园区免费给孵化器提供办公场地、给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免费提供公用租赁住房;其创新团队取得或带来的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按当年对市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15.重视高级人才。工业企业聘用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常年在企业工作,财政按其工资的10%奖励给企业,上限为1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
16.鼓励人才入企。对新落户并在洪江市工业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博士、硕士、本科生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五年内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洪江市落户并在本市工业企业工作三年以上,首次购房的给予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企业高管、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子女可在市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择就学。(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
第六条 搞好企业帮扶
17.搭建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服务窗口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运营机构,为企业搞好政策宣传培训、行政许可全程代办、配合政府招商引资、微小企业孵化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介、营商环境监管、协议开展一对一企业专项帮扶。(责任单位: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
18.畅通诉求渠道。每月1号(节假日顺延)设立为“非公企业接待日”,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安排一名领导在服务平台接待企业,听取企业诉求,协调处理矛盾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办、政府办)
19.助力开拓市场。将本市规模工业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在政府工程中优先使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向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倾斜,额度不低于预算总额的30%。对年度采购本地规模工业企业产品1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采购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参加产品交易博览会,对场地租金、装修等凭发票报销,一次博览会一个企业最高限额5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城建集团、商务局)
20.降低企业成本。大工业用电企业列入怀化补贴范围的按怀化市政府文件执行,未列入的企业月用电量超过100万度的按实际用电量给予0.03元/度补贴;对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的财政给予2%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入园工业制造类企业设备搬迁、省外原材料采购和销售给予实际物流成本(凭税务发票)20%的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年最高限额200万元。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在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程序申请缓交养老保险费,缓交期间不收取滞纳金。落实无还本续贷制度,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财税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工信局)
21.完善法律服务。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平台,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为中小企业和困难企业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司法局)
22.建立联系制度。统筹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联系1家企业,经常走访调研,开展联谊交友,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每年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办、政府办、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工信局)
第七条 鼓励创新创业
23.支持制度创新。企业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补缴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交所、“新三板”挂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法律顾问费、财务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等相关中介费由工业发展基金补助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财税办、工信局)
24.支持健康成长。凡新成长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补助统计财务费用3年,每年0.8万元。本地微小企业兼并重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且当年税收超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模企业重组成功正常运营、且当年税收超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25.支持升级改造。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等进行升级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投资(凭发票)的8%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26.支持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助推专利转化、新产品研发、产能提高,对新建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对新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对发明专利年费按当年实际交纳给予补助;工业企业获怀化市级科技成果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省级科技成果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国家级科技成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正常生产3年以上,首次、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27.支持争创品牌。凡新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被认定的国家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怀化市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国内行业500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制定产品相关标准,被采用为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8.支持上市融资。对进入湖南省上市储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限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资金60%以上用于在洪江市发展的,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在三板交易、资金全部用于洪江市发展的,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分两个阶段兑现: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60%;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40%。(责任单位:财税办、财政局)
第八条 强化工作保障
29.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洪江市推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顾问,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专职副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市人大联系工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市政协联系工业副主席为副组长,纪委监委、市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财税办、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统计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商务局、水利局、林业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工商联、高新区管委会、城建集团、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主任兼主任,工信局局长为副主任。(责任单位:市委办、政府办)
30.抓好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无缝对接国家和湖南省、怀化市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找准政策执行的条件和落实的办法,加强指导培训,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各部门将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在年初要整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落实情况。(责任单位:政府办、财政局、工信局、相关职能部门)
31.保障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设立涉企检察联络室,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政法委、检察院、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
32.营造良好氛围。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艰苦奋斗、敢闯敢干、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的典型,树立服务企业发展的典范,弘扬新时代优秀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责任单位:宣传部、统战部)
第九条 严格考核问责
33.实施绩效考核。将帮扶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部门的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以平时考核+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主,平时考核占30%、平台占50%、成效占20%。对因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被中央、省、怀化市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单位:纪委监委、统战部、人社局、工信局)
34.兑现奖励政策。每年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兑现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表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通报企业帮扶情况。同时,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兑现各种奖励政策。土地政策奖励在企业开工建设时奖30%、厂房建设竣工时奖30%,企业投产达产时奖40%;自建标准厂房奖励在工程竣工税收入账后一个月内兑现;其他奖励在第二年全市经济工作会上兑现。(责任单位:市委办、政府办、财政局、工信局、财税办)
35.建立退出机制。没有按合同协议完成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工时间、建设周期、产出税收的项目,强化退出机制。逾期未开工建设,已构成闲置的,责令退出,并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建设投资规模、建设周期、产出税收不达合同约定的项目,取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财税办、税务局、工信局、应急局、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条 附则
36.上级出台支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促进生产发展的政策文件,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整合,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
37.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财政局)
38.房地产、矿山、水电等资源性企业不享受市本级资金奖励政策支持;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考核未达标的不享受本奖励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
39.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上海、深圳主板上市企业总部搬迁至洪江市,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500人以上的重大项目均可启动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委办、政府办、财政局)
40.本实施意见由政府办、财政局、工信局负责解释。
41.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国共产党洪江市委员会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