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县投资兴业,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全县产业发展导向,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入驻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产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主要引进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及总部经济项目;界牌陶瓷工业园主要引进陶瓷资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项目。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园区,鼓励乡镇引入“乡村振兴”项目。矿产资源初加工和房地产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范围。
一、降低企业成本
1、加大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23万元/亩执行。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行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地等多种方式供地。实行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露天堆场、停车场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以租赁方式供应,以项目坐落地块的评估价格进行相应修正后确定出让价格和租赁年金。以租赁方式转为出让的,出让价款为最终成交价格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
2、对落户我县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宗地基准地价的70%,同时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3、新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简装厂房),标准厂房租金价格:单层厂房租金价格6元/平方米/月;多层厂房一楼5元/平方米/月、二楼4.5元/平方米/月、三楼4元/平方米/月。自签订租赁标准厂房合同之日起,给予半年的免租期;后续按年缴纳税收计算,缴纳税收达到200—250元/年/平方米,给予30%的租金减免;缴纳税收达到250—300元/年/平方米,给予40%的租金减免;缴纳税收达到300—350元/年/平方米,给予50%的租金减免;依此类推,项目缴纳税收达到600元/年/平方米,标准厂房租金全免。以上按年度核算,当年给予减免,先交后返。
4、新引进企业新建厂房、仓库等生产类建筑物,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生活类、办公类建筑物,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其他税费和基金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
5、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园区企业安装欧式箱变按容量分为250KVA,315KVA、400KVA、500KVA、630KVA,安装对应容量变压器全包价为:23万元、24.5万元、25.3万元、26.1万元、28.3万元。超过上述标准以外的费用由县政府负责。园区新引进企业安装自来水立户按DN50、DN80、DN100、DN150水表,对应包干价格为6万元、8万元、8万元、1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以外的费用由县政府负责。园区企业用气取消主干管网建设费,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由企业承担(计价依据:湘发改价[2017]1065号)。
二、实施奖励补助
6、设立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新引进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实缴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连续5年注入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工业产业发展。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县财政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安排资金给予企业奖补;第四年至第五年,县财政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50%,安排资金给予企业奖补。
7、对新引进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引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将注册地迁入衡阳县的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因企业改制上市补缴的税收,参照县级留成部分额度,县财政安排资金奖补给企业用于支持上市工作。
8、对新搬迁入驻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搬迁费用补助。
9、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规模,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销售额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0、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新、体育休闲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1、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投产后五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2、对新引进的星级旅游酒店和等级旅游区(点),投入运营后五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3、对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实现年外贸出口业务收入100万美元及以上,按每进出口1美元奖补0.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发展总部经济
14、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县具有独立完备的生产运营机构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给予5年奖补,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95%予以奖补,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70%予以奖补。
四、支持招大引强
15、对主动引荐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到衡阳县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全程服务职责,促使项目成功实施,为项目落户做出重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引进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外境内资金(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照企业投产后首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入驻我县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国家标准五星级酒店,在酒店开业经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列入“一事一议”范围的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国内行业50强企业来县投资的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大、经济贡献率高、产业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及以上、年税收总额1000万元且亩平税收1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税收强度年每亩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五、优化审批服务
17、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只进一扇门”,全部归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手续全程代办。落户园区的项目,由园区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落户乡镇的项目,由乡镇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
18、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每个重大项目由1名县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其他条款
19、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办法多项扶持(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20、对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每年5月份对项目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回头看。
21、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