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凸显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郴政办发〔2013〕1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郴发〔2014〕10号)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全面优化全区创新驱动发展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补助制度。面向全区科技企事业单位或创新创业个人发放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可用于购买研发中心、检测检验中心、高校实验室和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对外开放提供的公共科技资源和共享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关办法实施。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给予6万元资金奖励(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对获得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的企业,其中区财政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
四、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3万元资金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区财政给予6万元资金奖励。
五、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引导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主体,支持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战略,按标准规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的区属企业,区财政给予每件2000元的资助;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对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奖及专利奖的获奖者、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及专利奖的获奖者和市政府科学技术奖及专利奖的获奖者,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国家、省、市奖金额度50%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七、支持中小企业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财政奖励10万元资金,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财政奖励5万元资金,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财政奖励1万元资金。
八、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贯彻落实《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郴政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纳入我区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范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科技企业孵化器一般按照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益性科教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存量标准厂房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继续按工业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为5年。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除兼容用途以外的房屋土地可以进行分割登记并依法出租或转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苏仙区经科局和苏仙区财政局。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