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提质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和建立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大力引进科技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目标
全力推进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新型化、优势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用、示范标杆打造、创新主体培育和市场空间拓展,不断推动园区企业创新发展,实现创新主体快速壮大,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平台能级大幅提升,质量水平明显提高。
力争每年创建各类研发平台30个以上,授权专利1000件以上,推动技术改造项目50个以上,新增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创新型企业60家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家以上,新增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项目30个以上,促进20个以上知识产权转化项目,20家以上企业开展品牌、质量、管理提升,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金额50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成果。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鼓励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对标先进,提升创新能力,积极争创国家、省、市各级创新奖项,打造一批具有领先地位的创新成果。
1.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30万元。
2.对当年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一等奖的奖励3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科技领军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对当年牵头主导制定[1]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2]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牵头起草湖南省省直部门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推进研发平台建设
积极推进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鼓励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研发平台,培育一批高效能、前沿性研究载体,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竞争力。
4.对当年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3]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省、市中试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5.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
6.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园区注册,取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核心服务机构、产业促进组织等,根据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活动开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成果转化,主动承担重大科技和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努力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
7.对当年新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揭榜挂帅”核心技术攻关、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当年开展技术输出(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经认定登记后,按照技术合同认定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项目合同不包含在内)。
9.对当年通过购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签订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有效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转化运用,激发创造活力,推动创新成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级创新奖励和专项项目,增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能力。
10.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强链护链、海外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等的企业,给予上级奖励资金总额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市级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专利导航等的企业,给予上级奖励资金总额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年度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首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另行奖励2万元。
(五)打造示范标杆企业
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内生动力,引导企业恪守质量第一、品牌至上的理念,深入开展质量体系、信息化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标杆企业和高端产品。
13.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未来产业、数实融合等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4.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5.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质量标杆、品牌培育示范、“三品”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6.对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达到AAA级、A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工信部数字化转型贯标企业,星级评估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努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
17.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18.对当年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重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10万元。
19.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市级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20.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节水型单位等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可累计奖励,同一产品新认定与复核不重复奖励。
(七)拓展产品市场空间
鼓励企业开展资格(资质)认证,持续发力市场攻坚,强化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有效对接本地市场,不断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2.对当年获评国家、省、市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3.对当年首次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证给予15万元奖励。
24.对当年参加国内外行业大会、专业(专题)展会、博览会[4]的企业,按展位费(含布展费)发票金额(不含税金)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在区内牵头组织举办全球、全国、全省性行业大会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发票金额(不含税金)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5.对当年应用园区内其他制造业企业产品[5]或高新技术服务[6]的企业,根据合同和发票金额给予奖励。发票金额在100(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发票金额在500(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发票金额在1000(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发票金额在2000(含)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1.本政策适用于在望城经开区注册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单位和服务机构。
2.同一企业的同类奖项与望城区及区内其他部门奖补政策规定重复的,按照“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单位,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对已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4.本政策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同时《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望开管发〔2023〕3号)废止,由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名称解释:
[1]牵头主导制定:根据企业承担国际化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主席单位)、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证明材料认定。
[2]参与制定:根据标准公告中起草或编制顺序前五名来认定。
[3]创新平台:因各类创新平台的设立整合每年都会有调整,具体以上级部门公示文件为准。同时对发改、工信、科技部门外,其他国家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予以参照执行。
[4]国内外行业大会、专业(专题)展会、博览会:行业大会包括论坛、会议、展览等大型交流活动,国际性行业大会的与会代表须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达100人以上;国内行业大会的与会代表须来自5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且省外人数过半,参会人数达150人以上;省内行业大会的与会代表主要来自省内各市县区,参会人数200人以上。
[5]制造业企业产品:不含砂石、水泥、混凝土、砖瓦、燃气、蒸汽、自来水、电力等产品。
[6]高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法律服务、咨询调查、其他商务服务),不含物流、人力、财务等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