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植奖励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践行八个“走在前、作示范”要求,助力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围绕“抢先机、拼经济、保稳定、促发展”工作主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建设全国一流现代化强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内进行商事登记且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雨花经开区政策为全区产业政策体系重要部分,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不重复计奖。鼓励制造业企业向园区集聚,享受雨花经开区政策扶植。
(二)扶植奖励的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其中品牌首店、金融企业可为分支机构、分公司)。新入驻企业须为在区内新注册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或新迁入且在区内进行商事登记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及区本级其他惠企政策的扶植奖励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奖励。已享受“一事一议”(含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依本办法进行扶植奖励。每年同一扶植奖励对象所获得的扶植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四)扶植奖励资金从区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资金中列支,由区级财政承担。
(五)对发展前景较好、有潜力的初创企业,可向相关责任单位申请,由区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扶植。已享受基金扶植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及区本级其他惠企政策扶植奖励。
第一条 经济贡献提升奖
(一)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条下同)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平均增速(须连续两个年度保持正增长,本条下同)达20%以上、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平均增速达15%以上,当年按区级经济贡献本年度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10%给予扶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
(二)新入驻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个年度内,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分别按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30%、20%、10%给予扶植;年度区级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分别按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0%、40%、30%给予扶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条 产业业态提升奖
(一)企业上市扶植
1.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扶植,其中,通过湖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当年给予100万元扶植;向沪深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当年给予100万元扶植;经注册并发行上市当年给予100万元扶植。上市公司新迁入本区的,当年给予30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2.在香港联合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当年给予20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3.在新三板挂牌的,当年给予30万元扶植。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270万元扶植,其中,通过湖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当年给予70万元扶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当年给予100万元扶植;经注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年给予10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4.在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或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当年给予5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扶植金额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实行分年兑现,每年兑现金额不超过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兑现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重复享受扶植。
(二)“四上企业”进规入库奖
年度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植;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植。当年入规退库的企业不享受扶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沙片区雨花管委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植;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植;新入驻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现代服务业发展奖
1.科研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租赁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8000万元以上、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居民修理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文体娱行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全区相应行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的,当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植。(责任单位:长沙片区雨花管委会)
2.股权投资类企业当年发生投资额占实缴资本(募集资金)50%以上,且投资额50%以上投向区内企业,实缴资本(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五)消费增长奖
鼓励企业通过促销等方式加大最终消费形成额。
1.批发零售企业年度达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达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全区同比增速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入选且全年保持为国家“金样本”单位的,当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对区内推广、销售新能源家用乘用车效果好的汽车贸易企业以及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电商企业,年度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全区同比增速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扶植。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中国(内地)、华中区、湖南省商贸流通品牌首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在被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品牌首店且开业经营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品牌首店或招商引资主体15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同一企业(单位)符合本条多款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
大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贴。
1.三类“500强”企业在区内设立的总部、区域性总部。
2.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中央企业(集团)在区内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区域性总部。
3.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5.在市外控股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或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服务职能,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入驻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省、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提出承担综合型、区域型或功能型总部功能的企业。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新入驻我区且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按其自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2000元/平方米扶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购房补贴。新入驻我区且购买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购房面积给予1800元/平方米扶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租赁补贴。新入驻我区且租赁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入驻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其实际租赁面积每年给予300元/平方米扶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购房补贴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实行分年兑现,每年兑现金额不超过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兑现期不超过三年。先租后买的,享受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
(四)招商引资奖。新引进1家以上本条规定的总部企业,当年或次年被引进企业的区级经济贡献之和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平台(或招商引资主体)100万元。新引进1家以上符合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企业,当年或次年被引进企业的区级经济贡献之和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平台(或招商引资主体)20万元;当年或次年被引进企业的区级经济贡献之和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平台(或招商引资主体)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四条 平台经济发展奖
(一)新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认定当年或次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认定当年或次年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万元扶植。新认定的市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认定当年或次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三)新设立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当年或次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扶植。新设立经科技部门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当年或次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同一项目获得多方面认定或逐级申报成功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已享受本条政策扶植的,需扣除已获得的扶植资金。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
(一)研发投入奖
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同比增长且总投入排名全区前十的,或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排名全区前十的,当年分别给予前五名10万元扶植,其他5万元扶植,不重复扶植。进入排名但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不递补其他企业另行排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技术交易奖
技术交易机构的技术交易合同年度累计成交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植;技术交易合同件数50件以上、150件以上且年度累计成交额均2000万元以下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三)技术交易服务奖
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点和科技服务类企业),为区内技术交易机构开展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年度累计成交额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破零倍增”奖
支持中小微企业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推动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移,对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破零倍增”标杆中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重大项目推进奖
(一)纳入省、市各类重点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及贡献率完成情况好、序时进度推进快的,当年一次性给予该项目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参加市级以上产业项目观摩、集中开竣工活动(或项目拉练活动)且贡献突出的,当年一次性给予该项目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在我区购地自建物流仓储项目(高标仓)面积达40亩以上,且项目空仓率低于10%、二次招商入驻企业在我区商事登记率90%以上的,按二次招商入驻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给予运营主体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电子商务物流中心)
同时符合本条多款的项目不重复享受,且与总部经济发展奖中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附 则
(一)本办法在雨花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雨花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兑现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推动政策兑现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植奖励:
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2.有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
3.发生劳资纠纷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环保、安全等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5.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三)申请扶植奖励的主体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配合接受监督检查;所有获得扶植奖励的企业,视同认同并接受本办法的约束条款,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扶植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列入扶植奖励范围。
(四)本办法中,年度的统计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五)本办法自2023年12月5日开始实施,同时《长沙市雨花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植奖励办法(试行)》(雨发〔2022〕3号)废止。
(六)本办法由条款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