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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临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澧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临澧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推动以“科技支撑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创新型临澧建设,规范和加强县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湖南省.....

常德市临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澧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临澧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推动以“科技支撑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创新型临澧建设,规范和加强县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和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科技奖励政策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年度预算研究支持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临澧境内注册或位于临澧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企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县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科技攻关计划(含研发计划)、创新平台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生态建设计划等方面进行分类支持。

(一)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支持“九大产业”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攻关,以及关键核心产品研发等,重点布局“十大技术攻关项目”和其他“揭榜挂帅”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1. 科技重大项目。对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科技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和市级十大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项目等项目的企业或单位,视国家、省、市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和县本级财力情况给予一定配套支持,配套金额不超过40万元/项。

重点围绕制约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九大产业”集群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采取有限目标、动态调整、滚动支持方式,先期立项,资助资金在中期评估通过或到期验收合格后拨付。对部分解决进口替代技术、“卡脖子”技术等问题,且县内研发单位无法独立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机制。科技重大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50万元/项,首次拨付资金不超过支持额度的1/3。按照财源建设“三挂钩”政策要求,在立项后2年内应实施产业化,项目在实施期累计新增税收应大于专项资金支持总额(税收贡献小但公益性强的产业化项目除外),否则停止支持。

2. 技术研发项目。主要支持围绕“九大产业”绿色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开展的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项目。支持标准结合项目研发投入、评审结果和经济社会贡献度等确定,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项。

3. 技术创新引导项目。主要支持社会发展和农业农村领域科技创新、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项。

(二)创新平台和创新主体补助项目。突出创新能力提升,主要支持技术创新与研究开发、创新创业服务、条件保障等创新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重点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科技资源在各类创新平台集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1.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的,分别补助50万元/家、30万元/家、10万元/家;对国家级研发平台在临澧建立分支机构或中试、产业化基地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家。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补助30万元/家、10万元/家;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他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分别补助30万元/家、10万元/家、5万元/家。以上均为一次性补助。

对经批准在临澧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并开展科研工作的,分别按100万元/个、5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建站补助或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进站(含既有站)的院士、专家等高层次研究人员及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进站开展科研工作获得国家、省、市项目支持的,视国家、省、市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和县本级财力情况给予一定配套科研经费支持。

2.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 补助20万元/家;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补助10万元/家。对当年入库并取得编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0.2万元/家。对首次纳统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并有年度研发投入数据的,补助5万元/家。以上均为一次性补助。

3.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项目立项计划、研发辅助账、执行国家统计规范的单位,根据发展潜力、市场前景、上下游“吸附力”等因素,对年度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研发投入首次“破零”的单位,按其增量的10%给予差异化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已享受省财政研发奖补的除外)。

4.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列入培育库名单的企业,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围绕县域产业布局,突出产业提质升级、绿色发展,主要支持“大院大所大企”合作项目、技术交易项目和国省科技奖励项目等。

1. 对与重点高校或“大院大所大企”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根据项目研发投入、技术交易额度和经济效益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或补助标准。

2. 对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单位,按不超过实际合作交易额2%的标准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按不高于其促成登记额的0.1‰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分别按不超过1:1、1:0.5的比例配套奖补。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举办产业链、园区、高校等专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形成合作签约5项以上的,按照引进市内、省内、国内外技术成果资源层次,分别给予活动举办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四)创新人才补助项目。对接实施湖南省“三尖”创新人才工程,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顶尖)、科技领军人才(拔尖)、青年科技人才(荷尖)等三类高层次人才项目,建设培养和引进并重、梯次合理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体系。支持引进、服务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主要补助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和外国人才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1. 对获得省“三尖”人才项目的,原则上按1:1的比例配套科研经费支持。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按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按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 支持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成员)申报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开展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和推广应用,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研究和推广应用一批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项。

3. 对引进在临澧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补助5万元/人;引进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单位,按年度补助3万元/人。

4. 针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技术需求,面向高校院所遴选科研人员兼任企业科技副总(含科技特派员),持续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视财力情况,派驻期内,对每名科技副总(含科技特派员)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五)创新生态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科技创新激励、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科学普及、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科技金融和其他政策性项目,促进全县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1. 建设创新型乡镇(街道、园区)。在全县开展乡镇(街道、园区)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遴选一批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创业氛围好、生态环境优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乡镇(街道、园区),每次评选1-2个创新型乡镇(街道、园区),对当年获评的单位按1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补。

2. 建立院士专家咨询制度。对咨询专家开展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等按省市相关文件标准给予补助。

3. 对科学普及、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活动周和创新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根据承办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筛选,按照不高于5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补。

4. 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研发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速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企业,按3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补。

5. 对当年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价值信用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的,每年度贴息金额不高于单笔融资年利息的20%,连续不超过两年。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融资利息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融资后的余额计算。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当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或提供融资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奖励。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六)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项目。主要支持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决定、文件、会议纪要等确定的,上述五大方向没有包含的其他重大科技项目。

(七)科技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评审、论证、评估、评价、验收、科技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县科技局管理和统筹使用。科技项目管理费支出不高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3%,按照年度实际需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上述项目(不含科技项目管理费)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考核年度地方税收贡献总额(政策性优惠企业除外)。企业牵头承担市级科研项目时应加大配套自筹资金投入,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自筹经费1/3的比例支持。同一项目(事项)不重复补助,按最高级次补助标准兑现。

第七条  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等。

(一)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经申报批准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支持方式。

(二)事后补助。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费用补贴、贷款贴息、担保费与保险费补助、风险补偿、奖励、基金投入等。

(三)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前支持部分经费后,再根据验收情况确定事后补助金额。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顶层设计,实行定向委托,或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县科技局按照程序立项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商县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单位推荐和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需要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项目,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的不同类别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中央和省市驻临企事业单位、县直单位、高新区项目分别由中央和省市驻临一级单位、县直单位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向县科技局推荐申报。

乡镇(街道)项目由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向县科技局推荐申报。

负责项目审核推荐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部门应对其审查推荐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不得拆分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县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类项目视情况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和项目负责人意见,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可用于人才团队培养、引进、自主选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研修培训和对个人的生活补助,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大人才项目除外)经费对个人的生活补助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重大人才项目按协议确定。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终止实施、撤销、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县科技局加强项目经费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减少过程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

第二十条  县科技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入库前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当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自评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政复评。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基础研究类和后补助类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不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按照湖南省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实行科研诚信审核、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加强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完善守信激励、严重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和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结合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国家科技计划与资金管理改革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及支持方式可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与县内已出台的其他激励措施有重合的,从其规定,只享受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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