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和质量,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实现“千亿园区”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注册地在常德经开区的企业和企业管理团队、科研团队。
2.单独或作为第一申请人取得国内外专利证书的经开区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单位,居住或工作在经开区的个人。
3.为区内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科技创新
1.首次建立国家级院士工作站并开展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首次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0万元;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万元。
3.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科技成果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4.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同一授权单位当年专利授权量(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每5件奖励1万元。
6.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7.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品牌管理
1.获得省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独立申报并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或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
3.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件奖励2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件奖励10万元;主导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
(三)技术改造
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含按照合同约定应完成投资的新引进项目),按照实施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做大做强
1.经省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首次进入限额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
2.对当年应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下同)首次过1亿元(含本数,下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应税收入首次过5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以5亿元为一个奖励等级,以后应税收入每增加5亿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当年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以100万元为一个奖励等级,以后入库税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业绩首次过50万美元(含本数)的,奖励2万元;当年进出口业绩实现倍增的,奖励5万元。
(五)金融工作
1.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当年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金融机构向区内企业(房地产公司除外)发放贷款,按贷款净增额的0.3‰给予奖励。
3.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投放区内贷款余额的0.3‰给予奖励。
4.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当年累计新增担保额的0.15‰给予奖励。
5.鼓励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凡设立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办法在当年末自行申报奖励项目,并提供有关批复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产业发展局联合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会审,会审时需到申报单位现场核对、查证情况。会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工委、管委审批。
第四条 其他
1.本办法自2017年起执行。其他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上级部门出台的奖励办法中规定由区财政承担资金的奖项与本办法重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3.当年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偷税漏税等受到处罚的企业,取消本办法对应所有奖励。
4.本办法由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常德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