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进国家、省级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赤壁市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奋力冲刺全国百强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高质量创新创业主体
(一)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进规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改。工业企业设备投资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总额10%给予奖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1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零增地”技改,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要求及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
(三)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用地集约的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在进行土地出让评价时可按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以纳税平台显示数据为准)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给予每家每年1万元补贴,连续补贴2年;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招商引资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以纳税平台显示数据为准)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对引进落户我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省科技厅认定后,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湖北省科创‘新物种’企业库”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五)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获得国家、省、咸宁市级认定的“智能制造”企业(项目)、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业遗产项目、工业博物馆项目、工业旅游示范项目、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试点企业等获得相关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申报,对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促进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验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七)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获得军工保密资质(含资质升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取得一级军工保密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取得二级军工保密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务院、军委科技委、科技部、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复同意或授牌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该荣誉的一、二、三等奖单个奖项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相应补贴。
(八)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开展研发活动。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获得湖北省研发测试费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支持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对通过省级双创战略团队立项的项目,按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自建或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经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立项认定的本级研发机构,有研发投入且条件符合正常使用的,给予每家8万元资助。
(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研究开发项目任务,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配套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除享受省级补助,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二、加快建设高质量创新平台
(十一)民营企业建设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通过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给予建设或申报主体分别2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通过省级科技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按省级支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
(十二)通过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其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赤壁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年末对已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
(十三)加速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链条化、多层次、立体化方向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逐步在武汉、深圳、杭州、北京等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的城市建立若干个离岸科技孵化器,每建成一家科技孵化器且每年完成孵化2家以上在赤壁落户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每年40万元经费支持,每增加1家科技型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上不封顶。
三、汇集高质量创新人才
(十四)建立科技副总制度。每年选聘20名左右科技人员担任科技副总,任期2年,每月驻企工作不少于7天,服务期内给予每人5万元经费补贴。
(十五)支持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研究生实习基地,通过国家、省级认定且正常运转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10万元和5万元资助。加强科技普及力度,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赤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学校、社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六)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落实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百县千镇万人”工程,给予选聘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3000元工作经费。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咸宁市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咸宁市级科技示范基地、中(草)药科技园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赤壁市级科技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科技示范户的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对获得农业部新品种认定的,每一个给予6万元奖励。
(十七)大力弘扬创新文化。积极组织双创平台、企业和个人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大赛,获得国家级第一名、第二名的参赛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第一名、第二名的参赛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咸宁市级第一名、第二名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学校积极开展创新教育,对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咸宁市级一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咸宁市专业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人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教育创新,教师申报教育创新课题被省规划办立项并结题,成果运用在教育工作中,促进教育质量提升的,给予学校奖励5万元。
四、转化高质量科技成果
(十八)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赤转化,支持本地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和直接购买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成果登记第一人称申报为主体);支持技术合同登记平台软硬件建设,实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绩效考核,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2亿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上奖项均以第一人称申报为主体)。
五、强化高质量服务支撑
(二十一)对在赤壁市注册成立、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等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连续三年绩效考核市级第一名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二)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登记,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器开展创新研发活动提供检验测试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拥有单位,除享受省级补贴资金外,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按其当年企业仪器设备服务营业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建设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确认为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根据省级下达资金等额给予补贴;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
(二十四)大力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发明专利授权后按照每件不超过应交规费的一半进行资助。
六、优化科技创新和发展环境
(二十五)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商标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支付贷款利息予以50%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功的,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科技型企业在京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除享受省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外,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且融资额70%用于赤壁项目建设的上市公司,市财政按照企业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人员诚信档案,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单位和个人诚信情况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尊重企业创新决策权,赋予企业项目组织实施自主权、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若发现相应失信行为,采取暂停拨付、终止执行、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七)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稳步提高市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市财政预算不低于6000万元安排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技改不少于3600万元,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和各种科技创新奖补资金不少于2400万)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规上企业研发机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科技服务能力提升等。
(二十八)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将科技创新考核主要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各部门对照目标任务,增强担当意识,细化任务分解,压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任务。
(二十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