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和《襄阳市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和创新潜能,全面推进樊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申请认定(含重新认定)并经市高企认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支持。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对当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奖励支持,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奖励。对当年首次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省认定的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支持企业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3.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化纤纺织、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公共卫生与健康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项目数量。(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有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一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测试活动,我区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湖北省研发测试费支持的,按照支持金额给予等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二、着力建设创新载体
5.大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开办费、房屋租赁费、基础运营费、平台建设费、绩效奖励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对通过湖北省科技厅绩效考评并获得后补助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补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6.强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湖北省科技厅绩效考评并获得后补助支持的省级创新平台(基地),按照补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7.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于市级以上绩效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获奖金额由区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奖金直接奖给获奖者团队或个人。(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8.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或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9.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积极协调市银保监分局、市人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信用融资、股权融资、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工具,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值增信和融资服务,优化信贷流程,缩短贷款时间,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大的便利。发挥汉江新动能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襄江国投)。
10.加速高端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推进樊城区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有效集聚一批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在樊城创新创业。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支持政策,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政策范围内帮助解决直系亲属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加大对海外专家和人才团队的引进力度,持续开展院士专家咨询服务团活动。积极培育选派农业专家、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
四、实施说明
11.本办法支持项目所需资金从樊城区产业发展支持资金中支出。区科技局负责统一受理奖补资金申请,实行年度一次性集中兑现,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领域内项目汇总审核。本办法是对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配套支持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区内不再重复享受。
12.企业项目实施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企业当年或上一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处罚尚未履行法律责任的;
(4)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受到消费者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查证属实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助的行业。
对以捏造事实、恶意套取资金等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获得奖补的金额不得超过对本级财政的税收贡献。
13.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