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青山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扩大有效投资,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青山区注册落户或税务关系由区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利用青山区相关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存量企业重组、工商信息变更等企业除外。在武汉市化工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按化工区政策执行。
第三条 落户奖励
(一)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省级(含)以上总部。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
(二)对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
上述奖励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和投产(开业)后分两次各兑现50%,五年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开业)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前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二)除上述企业外,新引进企业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开业)之日起,连续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场地补贴
(一)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厂房(租赁面积需达到50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
(二)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8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人均不超过15㎡/人,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
(三)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每年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
第六条 企业高管奖励
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连续三年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同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予以100%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积极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相关人才政策。对家属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人才公寓给予优先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投资奖励
(一)自新引进企业投资项目开工之日起2年内,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氢能)等青山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对其研发投入每年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三年。
本条款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产业链招商中介奖励
中介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氢能)等青山区重点发展产业上下游企业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纳税,且落户企业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落户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中介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一企一策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享受“一企一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其它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奖励条款重复的,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除世界500强、央企、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收超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外,对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五年内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他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引进的项目及企业,可予以政策支持。
企业享受区级奖励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市级财政返还后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在武汉市化工区注册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