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融合高端生产生活生态功能、聚集高端创业创新创造要素的创新集聚园区,发展产业定位前沿、创新生态良好、创业服务完备、生活便利宜居的创新发展载体,打造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五链统筹”的创新生态系统的总体要求,根据《青山区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实施细则》、《青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发展,遵循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专业集聚、创新改革的原则,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新平台,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打造创新创业全要素服务体系。
第三条 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财政性资金由无偿拨款模式向政府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模式转变”、“间接补”、“后补助”、利用金融工具等方式,实现资金杠杆多级放大。进一步整合科技创新资金资源,以创新平台持股、科技企业阶段性参股、项目跟投、组合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和企业发展。
第四条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建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和运作;争取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第五条 充分发挥青山区大企业、科研院所集聚的优势,联合辖区企业、院所和高校等相关机构,打造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平台,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智能制造、安全环保、新材料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第六条 以创新平台为抓手,通过推进传统企业转型发展和鼓励多渠道创新创业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互联网产业、智能制造产业和创意设计产业的发展。
平台建设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对新建的创新平台,按其面积给予创办机构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或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每年从区创新创业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创新平台的建设。所持股权不超过平台总股本的20%,最高200万元;持股期3-5年,期满后由平台投资人回购,也可在持股期间协议转让。股权投资不追求盈利,退出时可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所持股权不参与各级政府政策性补助和扶持资金的分配。
第九条 鼓励创新平台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天使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平台企业的创新发展。按照基金对平台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不超过5% 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跨平台投资以及社会投融资机构对平台企业和项目投资的,参照执行。
第十条 对新组建的创新平台或其入驻科技企业,连续两年给予房租补贴,标准为:第1年不超过实际租金或市场指导价,第2年不超过实际租金或市场指导价的50%;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
对已组建的孵化器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战略,以互联网、智能制造和创意设计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实行转型发展的,对引进孵化的新产业、新业态企业,给予15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期两年。
对创新平台内成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产值销售达到1000万元/年),按上述标准,第3-4年给予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
创新平台入驻企业中,科技企业(含配套服务机构)占企业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平台提档升级改造。对创新平台内公共服务类项目和产业类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的区级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支持为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对创新平台建设或运营单位,按实际装修成本的50%给予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平台提升宽带接入能力。对创新平台的网络建设,按照“10000M光纤进园区、1000M光纤进楼宇,100M宽带到终端”的标准,给予3年的使用费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平台专业化运营。对创新平台引进的专业化运营团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对平台运营机构,每引进、培育一家年产值销售过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企业,并纳入统计平台的,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创新平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平台及其入驻企业建设科技研发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达到国家级、省市级的研发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创办机构100万元、30万元的补贴。
鼓励创新平台及其入驻企业与经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数据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对其合作费用给予50%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创新平台及其入驻企业围绕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加大引才力度。对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武汉市城市合伙人或知名高校专家和团队,与创新平台及其入驻企业开展研发、成果产业化合作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平台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培训。对组织活动的创业创新服务机构,按活动组织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每年不超过120万元。
鼓励创新平台聘请央企国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内的技术领军人才进行专业指导、诊断咨询、讲座授课,按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年度补助不超过3万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式,按照实际需求,为创新平台及其入驻企业提供免费的财务服务、法务服务、数据库服务(文献查阅、下载)、停车服务,建设定制公交、定制餐饮、定制通用仪器设备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鼓励创新平台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已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系的国内创业服务平台和国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在青山区成立服务机构或建设运营创新平台,以及在青山区投资新组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加速器)平台、3万平方米以上科技产业园区,现有平台扩容或品牌复制新增面积累计达到上述面积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内的企业开发、投资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寻求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资期间,可申请区创新创业资金的阶段性持股。所持股权不超过实际社会投资总额的20%,最高100万元;持股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由企业回购,或在持股期间协议转让。股权投资不追求盈利,退出时可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所持股权不参与各级政府政策性补助和扶持资金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创新平台内的企业首次获得的风险投资和融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期限1年。
第二十二条 对创新平台内的企业销售或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达到5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创新平台内的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年度实际发生费用总额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使用公共科技平台。创新平台内的企业使用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发生的检测费用,按检测费用实际支出2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5万元;使用经认定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服务的,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使用国家认定机构的平台开展资质、质量、产品等认证认定的,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制造企业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对企业运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进行生产过程智能化改造,推进机器人应用,建设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以及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远程监控运营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按照实际项目投入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同时,对企业所在的平台,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经推荐,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对科技企业取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专项补助。鼓励行业技术领军人才对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已执行的成果转化合同金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笔。鼓励企业购买技术服务、专利转让,按照已执行合同的金额给予企业5%的补助,全年度单个企业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科技企业参加行业会展,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创新平台及其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互联网、智能制造、创意设计类展会的,给予展位费、公共布展费20%的补助。
第三十条 支持创新平台内的企业积极参与青山地区的经济建设。对在本区内提供互联网、智能制造、创意设计类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按照已执行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其中,成套设备销售的,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开拓外地市场的,参照执行。
项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创新平台引进项目的跟踪服务。为项目的投产、运营提供全要素服务,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三十二条 对创新平台中的互联网、智能制造、创意设计类项目,优先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按融资额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2年的贴息。
第三十三条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创新平台中科技项目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助;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担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科技企业投资的项目,在寻求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资期间,可申请区创新创业资金的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不超过实际社会投资总额的20%,最高50万元,投资期不超过3年。投资收回时可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五条 鼓励创新平台及企业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含专利试点、“培育工程”)、示范的企业、学校或园区,以及获得市知识产权局支持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及企校专利对接工程项目,给予每项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配套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三十六条 鼓励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活动。创新平台企业成功转化大学、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每项给予双方各5万元的奖励;每年从区创新创业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活动、高校院所技术流向我区、科技企业吸纳本地及外地技术等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支持创新平台企业的项目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且进入决赛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 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再分别给予5万元、3 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支持创新平台中的商会、协会、促进会等行业组织的建设。支持相关产业和企业抱团发展、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形成较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放大资源的组合能力。对企业联合开拓市场项目的支持,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项目投资。对创新平台中的企业,在我区工业发展倍增区范围内投资兴建的项目,协助企业办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以及减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等减免手续。
大学生创业
第四十条 进一步支持在创新平台中建设大学生创业特(专)区。对按要求设立大学生创业特(专)区的平台,每年给予专项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为每年8万元、6万元、5万元);对于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良好服务,全年新落户20-50家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平台,补助5万元;全年新落户50-100家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平台,补助7万元;全年新落户100家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平台,补助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支持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社会机构及现有创新平台结合自身特色,整合相关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众创空间。经考核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第四十二条 经考核认定的大学生创业特(专)区和众创空间,对其公共工作空间,给予3年全额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对高速宽带网络、财务代帐、专利申请代理、法律咨询等服务,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初次进入创新平台、大学生创业特区,由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立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最长36个月,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第四十四条 积极培育大学生小巨人企业。对大学生企业中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潜在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平台和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家;对于成功培育大学生企业达到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平台和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家。
第四十五条 为创新平台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申请由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个人小额贷款,贷款期为2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给予全额贴息支持(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
第四十六条 支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氛围营造。鼓励创新平台联合有关专业机构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普惠性、专业性的创业培训辅导、项目路演训练、创新产品展示和交流交易、创新创业宣传等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助。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评选10名大学生创业先锋,每人奖励2万元。对获评市级大学生创业先锋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万元。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改革财政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设立2亿元青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企业及项目;在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中,根据各个创新平台的聚焦产业,组建子基金;全区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天使基金,引进风险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广泛开展战略合作,提供涵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等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第四十九条 创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专门组织针对创新平台和平台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及相关新业态、新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活动。成立区级工作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涉及创新平台和平台企业的投诉、案件时,应及时给予处理回应,并向区级专班报备结果;对需专班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五十条 建设全区统一配套的云存贮信息基础设施,实现O2O政务服务。
第五十一条 建立收益分享机制。创新平台新产生的区级财政所得,3年内全额返还,统筹用于平台及企业的建设、运营和发展。
第五十二条 落实人才保障制度。设立1000万元高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全面落实“城市合伙人”计划;落实人才住房保障,为高端人才、骨干企业高管及家属提供人才评价、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全方位服务;支持高端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项目,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以100万元项目资助。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创新平台,指按照国家、省、市标准组建,并通过市级以上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和创新科技园区,以及公共试验和检测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技术转移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等。
互联网产业,主要包括物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网络应用服务及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及其配套物流,网络金融,互联网硬件产品的研发制造等。
智能制造产业,主要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为代表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成套设备、控制系统、机电产品及其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材料,精加工(再制造)及检验检测等。
创意设计产业,主要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以互联网云平台为主要技术平台的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家居设计、广告设计、个人创意特区等。
第五十四条 区创新创业资金,指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我区创新创业工作开展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拨付我区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等。
专项资金按照《青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家和创新平台等专业机构在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由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负责落实创新平台内企业政策兑现,履行项目有关管理职责。其他企业根据支持政策,参照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审核兑现。
对平台组建、房租补贴、服务平台类补贴在完成备案或认定后给予支持,对投资、展会、创新创业活动类补贴在实际行为发生后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有量化指标的在达到量化指标后给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 每年对创新平台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平台建设发展、企业成长、公共服务、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创新平台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再获取本细则所列政策的支持。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列各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一创新平台或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与原发布的政策重复或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执行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