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关于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武汉市创建“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武文旅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加快创建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设立文化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每年区财政预算安排文化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在洪山区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且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在洪山区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的参与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的示范园区(楼宇)、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银行和示范机构。
第二条 鼓励文化企业聚集
1.重点支持和鼓励出版传媒、数字创意、创意设计、影视直播等文化企业在洪山集聚发展,适时出台相关专项扶持政策。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洪山区并入驻示范园区的前50家文化企业(以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为准)给予入驻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1%,每家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认定的示范园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文化企业参与或举办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活动。经提前备案,对参展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活动的企业,对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对采取市场化方式举办文化产业峰会、赛事、展览等专业活动的企业,以全国性、省市级系列活动(含单次)的实际支出费用最高5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活动补贴最高50万元。
3.鼓励文化企业申报国内外奖项。对上年度获得国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类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颁发的重大奖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金奖)30万元、次等奖项(银奖)10万元、一般奖项8万元的奖励。
4.对经认定的示范园区(楼宇)内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超过3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为企业实际办公面积且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同期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额,并且在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5.培育一批优势文化产业品牌。开展洪山区文化产业品牌选树活动,以品牌选树带动形成品牌创建的浓厚氛围,加快文化产业融合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6.单个企业同时申请第2款“鼓励文化企业参与或举办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活动”补贴与第4款“对经认定的示范园区(楼宇)内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同期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额。
第三条 支持文化企业融资。支持将文化企业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合理分担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文化企业获得信贷。
第四条 推动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建设
1.示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洪山区文化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专项资金按实际贷款额度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年度对洪山区文化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幅;
(2)年度新增有贷款投放实绩的洪山区文化企业客户最低不少于5户(每户企业每年贷款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2.示范融资担保、示范保险机构向文化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保险机构保费补贴。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下同)在10万元以内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60%的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补贴;
(2)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贴。融资担保机构为单个文化企业担保的,给予该机构担保额0.5%的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文化金融合作示范项目。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企业在洪山区实施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体现文化金融深度融合特点,对完善文化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显著作用的重大文化金融合作示范项目,经认定的,以该企业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大力发展文化股权投资。鼓励天使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投资洪山区文化企业。对投资机构当年投资2家以上文化企业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或年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份额)及以上的,专项资金按照其当年对文化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不超过1%给予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同一投资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文化金融人才聚集。加大对重点文化企业、文化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的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的核心团队成员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并在户口办理、住房(长租公寓)、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申报‘黄鹤英才’计划等人才项目。
第八条 促进文化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建立和完善文化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稳步有序扶持企业上市。积极推动文化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融资,支持文化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于挂牌新三板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追加3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对于实现转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参照新上市的企业政策,追加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对在湖北文化产业网文瞪板上板融资的前50家洪山区文化企业,专项资金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文化旅游科技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培育文化旅游跨界新业态,着力构建全域旅游新体系。发挥大学之城高校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研学旅游产业。对经认定的研学旅游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授牌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创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科技小巨人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属文化产业范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有一定规模的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在聚集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对接服务文化企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每年对平台的办公用房租金、运营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该平台打造服务全市乃至全省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的文化金融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本政策由洪山区文创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洪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对洪山区文化产业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