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高新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随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随州高新区挺进全国百强高新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在有效期内由市外整体迁移到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淅河镇、各园区办)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对连续两年入库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金融局、淅河镇、各园区办)
三、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四、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对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同时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按照最高等级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金融局)
五、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含市级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注册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境外商标每件奖励2000元,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财政金融局)
六、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7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本奖励政策超出市级奖励部分由区级财政负责。(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金融局)
七、大力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围绕重点产业领域,集中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为重点,加快湖北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对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
加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淅河镇、各园区办)
八、培育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随州高新区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三年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三年被认定为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潜在瞪羚企业升级为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淅河镇、各园区办)
九、鼓励双创平台(社会机构)建设。对双创平台开展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按照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与高新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的平台或机构除外。(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党群局、区社会事业局、团区委、区科协)
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档升级。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在孵企业每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1项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的,各奖励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2万元;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责任单位:高新投公司、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金融局)
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超出市级奖励部分,由区级进行奖励。本政策奖励的对象为注册地址在随州高新区,并在随州高新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且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