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一、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方能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讫章,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附表亦应加盖中介机构审讫章或公章,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应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上应粘贴“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在报告附表上签章,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审计或鉴证以下内容:
(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3.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及其分年度分项明细(见附表 1)。
(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 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分项明细(见附表 2);
2. 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见附表 2);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
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求对企业编制的附表 1、附表 2、附表 3 及编制说明等内容发表审计或鉴证意见。
四、中介机构应根据《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收入,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等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复核。有关指标解释、计算口径及规定,见《工作指引》第三(四)、(六)。
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总体要求按照 2016 版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