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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丹江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丹江口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丹江口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创新品牌、创新平台、人才队伍建设质量,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综合竞争力,实现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增长后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预算安.....

十堰市丹江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丹江口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丹江口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创新品牌、创新平台、人才队伍建设质量,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综合竞争力,实现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增长后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预算安排,助力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经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会同市科经局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科经局拟定年度资金安排方案;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经局主要职责是拟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拟定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组织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建立和完善年度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联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十堰市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丹江口市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等。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创新研究项目、创新后补助2种方式。

第六条  创新研究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支持额度标准。

(一)创新研究项目类。创新研究项目按领域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社会发展类三大类。单个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为40-50万;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为30-40万;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为10-20万。

(二)创新后补助类。

1、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对企业建成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建成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建成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补助70万元、5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建成十堰市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十堰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十堰市级星创天地,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助。

2、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对企业成功购买引进转化技术和科技成果的,且技术交易额大于10万元的,经认定后,给予该成果技术交易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贴。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2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补助15万元。

4、科技成果登记后补助:对企业完成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证书的,每件成果补助10万元。

5、科技奖励后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在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100%的补助资金。

6、自主发明专利技术转化应用后补助:对企业转化应用自主发明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和销售收入的,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期开始,一年内形成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上级科技项目配套后补助:对承担十堰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按照上级科技部门支持的额度给予5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车型公告目录后补助:鼓励支持企业开发新车型,从2020年起,对企业新开发的专用车、新能源车进入车辆生产公告目录的,经核实后给予8万元/款的补贴。

9、其他后补助: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战略团队、研发费后补助、研发测试补贴、校企合作等方面结合工作实际,给予2-10万元不等的补助。

第八条  同一家单位原则上申报的创新研究项目类别不超过2类,同一家单位不得连续2年获得创新研究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未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后补助类项目以第三方出具的有效认定文件或证书等为依据,在当年度内暂未获得上级有效认定文件或证书的,留转至下一年度获得相应文件或证书等依据后再进行补贴。

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税收、诚信、环保等问题被纳入黑名单的单位,以及不按照要求开展科技数据和工业数据填报的单位不纳入支持补助范围。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条  市科经局按照全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各领域支持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项目申报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年度项目指南,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丹江口经济开发区、各镇(办、处、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推荐、上报,并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科经局、市财政局按照所申报项目的学科领域,从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技术专家、经济专家若干名,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项目立项方案,在市科经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对项目安排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市科经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对项目立项,并按照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科经局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当年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市财政局依据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用于组织和管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项目产生的项目管理费包含在资金预算内,项目管理费纳入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对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追回项目资金,并纳入项目申报黑名单,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对挤占、截留、挪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和未按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单位,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予以支持。对不按要求开展项目验收的单位,5年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发布后,与《丹江口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奖励办法(试行)》(丹政发〔2017〕1号)文件关于科技创新相关内容支持政策相衔接,本管理办法奖励后,符合《丹江口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奖励办法(试行)》奖励内容不再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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