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了湖北省黄冈市及各辖区县(蕲春县、团风县、浠水县、红安县)专利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奖励、两化融合贯标奖励等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由于政策具有即时性,请以各地政府机构、科委网站最新公告文件为准,本网站会不定期总结发布各地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黄冈市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和授权专利资助,主要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分别为:获得国内授权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每年在培育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中的优势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5万元资助。
依据:黄冈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http://www.hg.gov.cn/art/2019/11/20/art_13613_852451.html
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湖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补助经费5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依据: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19〕11号)
http://zscqj.hubei.gov.cn/fbjd/xxgkml/zcwj/szzc/202004/P020200424532658589283.pdf
蕲春县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申报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2万元奖励。
鼓励发明创造。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资助2000元;对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应用的每件奖励3万元;国外专利奖励5万元,对授权的个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
http://www.qichun.gov.cn/art/2020/5/13/art_19802_1067859.html
品牌培育奖励标准:对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给予商标所属企业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或者企业产品获得国际(或国家)权威机构认证、湖北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所属企业2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县时珍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企业被工信部认定为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全国质量品牌试点示范企业、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制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全县行业标准的企业、社会团体,每项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设省、部级别以上行业网站的企业、社会团体,每个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依据:蕲春县创新创业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6日印发,有效期五年。
http://www.qichun.gov.cn/art/2020/5/13/art_19802_1067865.html
针对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政策:
对涉艾器具、生产设备、新产品研发给予奖励,鼓励涉艾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对接合作,对获得新型适用性专利的涉艾企业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发明专利的涉艾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对涉艾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
加大商标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涉艾企业成功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注册涉外商标的,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奖励。
依据:蕲春县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5月23日印发,有效期五年。
http://www.qichun.gov.cn/art/2020/5/13/art_19802_1067870.html
团风县
引导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湖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补助经费5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http://www.tfzf.gov.cn/art/2020/1/14/art_17489_1030524.html
支持品牌培育:
(一)企业商标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中国名牌的,给予所属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湖北名牌的,给予所属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或组织)获得黄冈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被工信部新认定为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全国质量品牌试点示范企业、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团风县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
http://www.tfzf.gov.cn/art/2017/12/25/art_19494_1020774.html
浠水县
2018-12-19浠水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惠奖励办法:
支持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入园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入园企业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10万、5万元补贴。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入园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同时获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取最高等次给予以奖励。
依据:关于印发浠水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浠政办发〔2018〕46号
http://www.xishui.gov.cn/art/2018/12/19/art_16708_835524.html
2017-11-27《浠水县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奖励细则》: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实行发明专利前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由原资助4000元增加到5000元。
推进科技强镇建设。对完成科技创新指标的乡镇(高新技术增加值占GDP比重、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R&D研发费)每年奖励1万元,认定高新产品每项奖励企业1万元。
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可按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依据: 《浠水县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奖励细则》浠政办发〔2017〕67号
http://www.xishui.gov.cn/art/2017/11/27/art_16708_835597.html
红安县
建立质量投入增长机制。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力度。县财政重点保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计量体系建设、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抽查等必需的经费投入,将推动质量强县建设、政府质量考核及政府质量奖励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湖北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名优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企业要加大对质量改进、新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依据:红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决定红政发〔2017〕6号
http://www.hazf.gov.cn/art/2017/4/25/art_15531_961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