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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浠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浠水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惠奖励办法

       导读:浠水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惠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持续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部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

黄冈市浠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浠水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惠奖励办法

浠水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惠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部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工业项目配套项目;租赁园区闲置厂房且机械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对原招商引资项目,在完成原合同约定投资额的基础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性机械设备设施、厂房、办公设施、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等配套建设资金(不包括土地费用和流动资金)。

第二章 新建工业项目优惠奖励

第五条 用地政策

(一)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项目按每亩150万元投资强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强度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面积计算。

(二)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分别为洪山工业园为8.3万元/亩,散花工业园、清泉工业园、兰溪工业园为8.1万元/亩,巴河工业园为7.9万元/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50年。

(三)对招商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土地未经政府批准不得私下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对经批准落户到“两个‘一区三园’”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有线、平整土地),水、电、路、通信、有线主管线接至企业围墙外50米内。

第七条 税费优惠政策

(一)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入园工业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实行先征后奖,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其缴纳“两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50%给予奖励。入园企业“两税”年创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时,给予100万元的税收特别贡献奖。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年薪20万元以上且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内个人所得税按县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补贴。

(四)入园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县内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社会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下限的30%。

第八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入园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入园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补贴2万元;企业通过国外市场的产品认证、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等认证费用和产品检测费用,每次认证和检测补贴2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入园企业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10万、5万元补贴。

(四)支持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争创并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中小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根据项目所在园区分别按以下标准补助:经济开发区3.3万元/亩,散花示范区、清泉工业园、兰溪工业园3.1万元/亩,巴河工业园2.9万元/亩。

补助资金分三次奖励:项目用地摘牌后补助20%,项目主体厂房(按图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完工后补助50%,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80%以上的再补助30%,补助总金额按国土部门用地红线图面积计算,由县政府通过项目所在园区(乡镇)拨付到企业。

(二)税收奖励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足额缴纳,再按80%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重点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根据项目所在园区分别按以下标准补助:经济开发区4.3万元/亩,散花示范区、清泉工业园、兰溪工业园4.1万元/亩,巴河工业园3.9万元/亩;补助资金计算及兑现参照中小工业项目扶持政策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新引进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且年创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亩平达到6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厂房、生产设备部分)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

(三)税收奖励

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足额缴纳,再等额给予奖励。

2.自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之日起,2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项目

(一)央企、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项目;

(二)全国100强、全省10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投资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

(四)亩平创税8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县委、县政府认为应纳入“一事一议”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含量高、贡献率大、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到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产业龙头重大工业项目,奖励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执行,还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1.由政府通过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投入或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完毕。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二)为上述重大工业项目配套,经认定为产业龙头企业核心供应商,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参照重点工业项目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扶持政策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参照重点工业项目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行科技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入园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同时获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取最高等次给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外资项目扶持政策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新落户的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的,另行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存量工业企业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园区的工业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增资扩建。对于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在完成原合同约定投资总额后,年新增固定资产(厂房、生产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未完成原合同约定投资额的,在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中予以扣除原合同约定未完成投资额部分。对改造升级、增资扩建的项目以签约上年度同期“两税”数据为基础,其新增税收部分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园区闲置厂房从事工业生产,对租赁厂房且机械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执行。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规划的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投产,“两税”年创税收贡献不低于150元/㎡的(按租用生产性厂房总面积计算),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连续三年的厂房租金补贴,每月补助标准为:第一年6元/平方米、第二年5元/平方米、第三年4元/平方米。

第十七条 鼓励园区企业通过“腾笼换鸟”,开展二次招商。对通过“腾笼换鸟”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存量招商的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企业在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予以补助。涉企规费、行政服务性收费及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费用,比照新建工业项目执行。

(二)对提供闲置资产委托政府招商的企业,在出租、出售闲置资产过程实际缴纳的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第四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实行专班服务制。在项目签约时,明确1名县“四大家”领导牵头,组成服务专班,负责为企业提供“八个一”全程服务。服务专班一定三年不变,保持服务的连贯性。

第十九条 实行证照代办制。招商项目合同签约后,由服务专班和县工业项目帮办中心,通过招商引资“绿色通道”为其全程代办证照等各类手续,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封闭管理制。对企业实行封闭式治安保护,杜绝周边村组村民干扰企业正常建设、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县直部门到园区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五章 用工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园区内招商引资企业就业员工的子女,在就学方面,享受企业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园区内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总经理人员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就读(教育部门有特殊政策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免费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依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按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70%给予稳岗补贴。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工业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给予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创新创业资助、风险投资和担保、子女享受优质教育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及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省级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的,分别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0万元、5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5万元、3万元;同时,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1.2万元、0.6万元。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到我县招商引资企业实习实训、就业见习的大学生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1000元、500元。对重点高校博士生、硕士研究生到县内招商引资企业实习实训的,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1500元。同时为实习实训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金融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产业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单体项目,除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外,设立专项产业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园区上市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60万元,挂牌后两年内若有新增股权、债务债权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的,再奖励1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30万元,挂牌后两年内若有新增股权、债务债权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的,再奖励5万元。

第八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对单位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引进的协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经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合同约定的80%以上,按固定资产到资额的3‰给予引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引进的协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单位引进的,自合同约定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属自然人引进的,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第九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对入驻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项目退出机制。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退出。

(一)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后仍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预付款的项目;

(二)自园区供地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周期在3年内的项目,自园区供地之日起,1年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30%的;

(四)违反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建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优惠政策由投资者和引资人向项目所在园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经信局、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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