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黄冈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校合作服务中心、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工作,对其每年的运营经费依据目标绩效评价情况给予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各类重大专项。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分别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整合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推广、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对聘用科技副总的企业,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黄冈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每年按照对地方财政税收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校合作服务中心,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5万元补贴。鼓励申报专利奖和参与高价值专利大赛,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8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和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银奖的,每件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政策措施涉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执行,黄冈高新区(含托管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现行财税结算体制承担;黄冈高新区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域承担;各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负责兑付。市直所需兑现的奖补资金从科技创新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