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五个蕲春”建设,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和《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突出抓好创新人才的引进、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的培育壮大工作,为推动蕲春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县综合科技进步指数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R&D(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占GDP比重达到1%,全县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4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以上,为加快推进“一县一区”建设,推动蕲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举措
(一)全面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1.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各类人才向企业聚集,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创新团队)”,对聘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的企业,经考核达到绩效标准后,县财政每年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的资金补助。原则上同一企业聘请的科技副总与创新团队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每年面向省市高校科研院所和我县农业科技领军人才中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市、县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内生动力。
2.进一步支持企业攻克技术难关。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重大专项。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大力实施规上企业研发活动三年倍增计划,加强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和统计上报工作,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不含本数)至2亿元(含本数)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进一步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推广、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营企业,按照合同标的额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进一步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并对所在乡镇奖励2万元。对已纳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的过亿元产值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度增速超过25%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入库登记的企业,经过县税务局核查认可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符合县级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奖补资金项目条件的,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5%提高到7%。(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夯实工作底盘。
5.进一步加快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级中小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进一步加快孵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各具特色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加速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孵化器当年新增企业达20家(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该孵化器5万元奖励;新增企业达30家(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该孵化器8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进一步规范科技中介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工作,按目标绩效给予财政补贴。加大培训指导,完善技术交易市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转移工作队伍。(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全面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厚植发展优势。
8.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广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通过科惠网发布、小分队考察、邀请专家教授来访等方式,推动校企高质量沟通。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蕲春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税收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9.进一步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铸造知名品牌。
10.进一步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湖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补助经费5万元。进一步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全面构建科技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环境。
11.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县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稳定提高科技支出比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2.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协、县教育局、县卫健局)
四、保障措施
蕲春县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全县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议全县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项目;加强科技特派员选派和管理,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的重大事项。县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日常工作。各乡镇(办)、各相关部门要相应建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解,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