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题,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加快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一)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重点支持方向的存量企业,鼓励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和设备投资力度,帮助申报省级、市级技改资金的,获批后区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高层管理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市区级各承担5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领域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各乡镇)
(二)支持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对低碳领域企业实施强链补链的兼并重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北省省长质量奖的低碳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低碳产业领域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
(三)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工业循环经济、清洁原料替代等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开展节能诊断服务的机构予以补助,对获得能(水)效“领跑者”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四)鼓励企业开展碳排放管理。对于未纳入全国碳交易管控范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要求首次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鼓励企业开展“碳中和”实践,对经认定的“近零碳工厂”予以20万元奖励。鼓励相关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绿色低碳企业标准,对主导制(修)订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采用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绿色电力占年用电量50%及以上的企业,在实施电力负荷管理时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
(五)支持建筑绿色低碳发展。鼓励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项目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等绿色低碳建筑开发,对使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社会投资项目,其使用装配式建筑的墙体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最高标准不超过计容总面积的3%。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其余部分可在1年内全部缴清。开发企业提供银行保函的,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的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减半。财政资金对装配式关键技术攻关以及研发、转化并投产的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级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50万奖励,获得省级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20万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
二、持续释放消费潜力
(六)加快文旅消费恢复。对我区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的文旅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区文旅局组织的各类市场宣传推广、旅游商品展销、非遗展演等活动的,由区文旅局承担全额交通食宿费用补贴(每家不多于2人)。鼓励开展特色文旅活动,将湖北旅游惠民卡纳入“惠游湖北”支持范围,向市场投放优惠面值旅游惠民卡。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6年3月31日。实施存量贷款贴息帮扶活动,对旅行社类企业、A级旅游景区类企业、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旅游演艺类企业2025年12月31日前的存量贷款按不高于1.1%(含区级0.1%)进行贴息。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纳入服务业后,区级奖励投资主体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区财政局)
(七)释放农村内需潜力。继续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先购后补”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绿色家电下乡专场活动,支持农产品进城。全区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工会年度采购农副产品总额15%的落实采购任务,鼓励本地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对省内参展的区内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个参展主体给予0.5万元补贴;对省外参展的品牌农产品,按照每个参展主体给予1万元补贴。参展主体采用特殊装修自行搭建展区的,按照审核后布展费用33%((含区级3%))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3万元(含区级0.3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八)打造便利消费环境。进一步放宽消费企业市场准入,简化办理流程,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消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反映的事项,推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领域健全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在商业街区、店门前、早夜市等重点商圈点位,综合考虑周边的道路资源,选择具备条件的道路作为闲时停车路段,并设置相关标志标牌,允许市民在夜间需求较大的时段临时停车,激发夜间经济活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各乡镇)
(九)支持电商直播带货。对区内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终端产品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自产工业品达到500万元/年及以上,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16%(含区级1%)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对区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电商直播销售农产品销售额达到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注册落户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区级一次性奖补15万元;对当年新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企业,根据认定文件和证书,区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荣获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区级分别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对新进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区级在原有政策上额外奖补2万元。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小龙虾、武昌鱼等特色水产品保险品种,对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区级财政不少于30%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十一)支持订单农业发展。按照全产业链发展的要求,推动重点产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对签订农产品订单达1000万元的,有订单销售合同或银行部门出具的资金交易记录证明,区级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且每增加订单销售农产品300万元,区级新增奖励资金0.2万元,单个主体区级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十二)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辐射全区且具有连接武汉市或市外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含生鲜超市、集贸市场等)功能的本地农产品交易市场设施新建项目,区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给予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300万元。对农产品交易区面积1000㎡以上的“农改超”建设项目,区级按照10元/㎡进行奖补,每个农贸超市最多不超过3万元。支持区内重点商超、生鲜超市及服务业限上企业设立本地农产品销售专柜,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每年直接向超市供货50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合同和税务发票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十三)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发布物业、安保、法律、咨询设计、专业技术等服务需求时,优先选择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鼓励区内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支持外包服务回流,促进本地库内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本地企业入库纳统。对月度新开业和年度“小进规”、“小进限”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及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区级5万元);新开业企业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进入全市行业前10名的企业,追加奖励4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两年内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新入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1万元(含区级1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小进限”批零住餐个体单位当年奖励5万元(含区级4万元),在库稳定运行2年后追加奖励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并纳入统计库的,三年内分别按税务申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含区级1%)给予补贴。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纳入统计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含区级1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各乡镇)
三、鼓励扩大外贸出口
(十四)促进跨境电商突破性发展。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每引进一家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奖励6万元(含区级1万元),单个平台企业年度最高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11万元(含区级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十五)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可向“出口退税速E通”实施主体申请退税项下的融资贷款,由省级专项资金贴息,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用好“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数字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办理进度。协助向市级申请出口退税资金,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十六)鼓励实体企业上市或重组。对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发上市的,奖励2200万元(含区级200万元);对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以及迁入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且守法经营的,奖励1650万元(含区级150万元)。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四、大力推进稳就业促创业
(十七)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发放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乡镇)
(十八)支持企业稳岗留工。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十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华容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二十)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贷款。财政部门给予2年3%的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按不高于3%利率贴息,使贴息后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具备合法资质和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对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的,按银行贷款额给予贴息10%。年贴息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金融办、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五、持续深化降本减负
(二十一)降低交通物流成本。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且配套物流运输企业在华容注册的,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1%(含区级1%),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30万元(含区级30万元)。(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二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成功办理区直政府采购项目线上“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执行,财政贴息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执行。区直各预算单位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信息,积极协助有政采贷需求的各中标供应商及金融机构做好汇款账户变更核准。鼓励金融机构实现“利率降低20%、0抵押、0跑腿、1天放款的融资模式,全面实现”政采贷线上办理。(责任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发改经信局)
六、更好激发创新活力
(二十三)扩大数字基础设施投资。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诊断工作,为企业提供免费数字化诊断服务。上云标杆企业、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的试点示范企业、“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5G全链接工厂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二十四)支持企业品牌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6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的农业经营主体,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3万元(含区级3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当年不以盈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其它组织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有机转换的企业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企业质量创新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和金种子企业、鄂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行政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级升为省级、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二十六)支持企业标准化发展。对主导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二十七)外向型经济发展补助。对在本区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I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4%—6%(含区级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招商中心、区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5%(其中区级5%)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10万元(其中区级1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30万元(其中区级3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招商中心、区财政局)
(二十九)支持培育独角兽企业。对经认定入库并首次入选国内外权威机构榜单的独角兽企业,给予110万元(省级10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对独角兽企业上市融资给予最高550万元(省级500万元、区级50万元)奖励。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免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个人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十倍 (含)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区政府按其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研制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特殊事项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三十)支持创投机构落户华容。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对助力企业快速发展实现梯度跃升或上市的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等,区政府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三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民营企业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不低于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的,按照11%(含区级1%)比例给予补助,对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最高可提至22%(含区级2%),最高给予550万元(含区级50万元)。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获批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成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含区级15万元)、10万元(含区级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三十二)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安排1亿元武鄂同城发展科创产业基金,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新兴产业。对新进规、复进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万元(含区级5万元);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三十三)鼓励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对区级地方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实体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分别按区级地方贡献额的30%、80%、90%给予奖励。并鼓励加快发展“链主”企业,以链式效应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动产业集群发展,该企业(含链式上下游企业)可以享受同等的区级地方贡献额奖励政策,重点产业链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经信局)
(三十四)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选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龙头企业、1000家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奖励;对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奖励,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三十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1%(含区级1%)分别给予最高550万元(含区级50万元)、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奖励,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奖励;对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对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2万元(其中区级2万元)。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大创新创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三十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每投入100万元,给予1万元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科技特派员选派。科技特派员由各级认定,并承担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省级和市级由上级科技部门负责,区科技特派员区级每年给予3500元(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三十八)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1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pct国际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3万元给予奖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分别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和500元/件,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成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者地理标志商标的持有人,每件资助5万元;对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给予5万元/个一次性奖励;对创建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三十九)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落实华容区创新人才的的若干措施,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的引领支撑作用,提高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
七、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四十)加强土地供给保障。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以最高年限出让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可按不低于华容区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对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施行新增工业用地一律按“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出让,提供完善的项目用地“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气、平整土地,基本生产生活水、电、路、通讯、燃气管道线接至企业红线范围,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节约拿地成本。对符合规定落户园区外的项目,由区政府负责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将主管线接至项目用地外沿。(责任单位:区自规分局,各乡镇)
(四十一)支持“空间换地”。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适当提高容积率,对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高度超过8米的一层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一层收取。实施新供工业项目“增容2.0”,鼓励企业新建多层标准厂房,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新产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区自规分局,各乡镇)
(四十二)鼓励利用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对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工业项目用地,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存在违约行为或土地闲置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依法依规依约处置完毕,受让方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对于使用存量房屋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在五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区自规分局、区城投公司,各乡镇)
八、附则
(一)本试行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区政府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二)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在区内依法纳税的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技改、扩规项目和新引进的投资项目。如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本级奖励的,按对企业最优惠一项执行,企业享受政策原则是不突破区级地方贡献额。
(三)本试行办法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含市区两级,区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依照文件规定,应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的年底或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区发改经信局申请应予奖励的范围、资金数额,区发改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
(四)本试行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相关对应条款中的责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对应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区发改经信局、区审计局会同相关对应条款的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对应的奖补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奖补资金应由区发改经信局、区审计局会同对应奖补条款的责任单位初审,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对应的奖补资金。
(五)本试行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本试行办法进行相应调整。本试行办法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区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