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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导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精神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创新体.....

天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精神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创新体系、创新能力、创新生态建设,为天门市“融入城市圈、建设示范区、晋升百强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作出天门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金服用”高效联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2.5%以上,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1.5%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超过85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件/万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40%以上,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1.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市)建设。对照创新型县(市)建设方案,逐项落实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约束性指标,达到预期性指标,到2022年底建成省级创新型县(市),并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型县(市)。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创新型县(市)建设各责任单位)

2.支持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大力推进天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提档升级,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创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对牵头建设国家、省级创新型特色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天门经济开发区)

3.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大力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4.全面布局创业孵化平台。不断加强各类创业载体建设,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提档升级,争创国家级、省级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创业孵化平台在绩效考核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市级财政再按照省财政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

(二)加快培育创新主体

5.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一批科技领军企业,重点支持10家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滚动培育100家后备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高企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补贴。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对当年辅导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每认定1家奖励该中介机构5000元。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对经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6.积极引进科技型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作为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对有效期内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该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7.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其研发投入增加额10%给予支持,最高可奖励50万元。聚焦“卡脖子”核心技术,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含揭榜挂帅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省级支持到位资金的20%予以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8.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实现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围绕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凡纳入省级备案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兑现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9.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对购买技术成果并在市内实现转化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可奖励50万元。对当年登记省级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每项成果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10.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加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构建完善的成果转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20万元。对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且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获奖金额给予等额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11.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转化力度。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重点加大发明专利培育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对企业自主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经费补贴。积极开展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对入围企业给予省级专项资金等额配套奖补。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中介机构深入企业开展专利挖掘、创造和专利转化工作,每年授权和转化发明专利20件以上。鼓励我市制造业龙头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行业隐形冠军企业主动参与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制定,掌握企业在各领域和行业的“话语权”,加快推动产品和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对主导制定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科技创新要素支撑

1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财政科技预算保障力度,建立稳定增长投入机制;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5年前执行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政策,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13.创新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挥政府在科技投融资中的引导作用,加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直接投入,探索通过政府控股的平台公司,采取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方式为全市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引导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等业务,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科技局)

14.集聚科技创新人才。深入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个性化支持政策。继续落实为实体经济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发放安家费和学位津贴政策。加大柔性引才用才力度,深化“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和 “院士专家企业行”等活动,柔性引进市外高端人才参与我市创新发展。加大科技特派员选派力度,每年按照10%的比例评选科技特派员先进个人,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科协)

15.优化创新发展空间。将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库,对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用地计划指 标实行兜底保障,对重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 障;落实“科技创新工业项目可享受地价优惠政策,在确定出让 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政策。探索运用新型产业用地(MO)等多种方式供应科研用地,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提高亩产效益;坚持绿色技术创新,扩大创 新发展的环境容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6.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完善科技创新督导考评机制。各乡镇办场园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技创新摆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位置,落实工作责任。市推进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工作协同,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17.推进科技创新政策落地。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强化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和创新政策配套落地;加强科技政策宣传培训,不断优化创新政策环境。

18.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强科技宣传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增强科技创新软实力。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1日起实施。原有其他科技创新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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