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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

       导读: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驿政办〔2023〕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提升驿城区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驿城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驻马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驻政办〔2022〕57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

驻马店市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

驿政办〔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提升驿城区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驿城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驻马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驻政办〔2022〕57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我区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到2025年,对于首次申(填)报研发投入并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补资金,对于连续申(填)报研发投入并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000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企业奖励给研发活动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上年相比研发投入增加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研发投入增加50-100(含100)万元的企业,奖励5000元;研发投入增加20-50(含50)万元的企业,奖励3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创新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主动接受税务、统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确保研发项目扎实有效开展。

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采用增量的补助方式,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数额,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 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尽快补齐我区科技投入强度低的短板,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围绕装备制造专用车、新能源、食品加工等产业,鼓励、支持企业创建研发平台、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促进成果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聚焦先进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应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开展实施的省、市级“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申报并列入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每项给予30-50万元奖励。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根据情况驿城区对申报实施的区级科技创新应用专项,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和创新引领型企业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外地建立或联建的研发机构,且在本企业转化1-2项科技成果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基地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使用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对使用省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省创新联合体内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的奖励,按照《河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大型仪器设备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加大企业支持和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对连续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年奖励5000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在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驻马店赛区初创企业组、成长企业组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性补助。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补政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登记方可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区财政对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金额前3名的单位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促成技术在区内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帐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情况对申报并列入实施的区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对企业进行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含发明专利)并最终获得审核通过的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对获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

六、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对新认定的“中原英才”计划人选,按省奖励1:0.3的比例进行配套;对新认定的驻马店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对于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3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一等奖15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中70%用于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30%用于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当年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对于企业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提供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对新设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分别给予10 万元补助。对企业全职引进和我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区财政给予60万元安家费,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和我区自主申报入选的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省级领军人才,区财政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奖励。未涉及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驻马店市驿城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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