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豫政〔2018〕36 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周政〔2018〕23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开放招商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区外投资者投资我区重点领域,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川汇区范围内,统计关系入川汇区统计名录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区外投资者与本区企业合作投资且新引进的投资资本占重组后企业资本金 40%以上,适用该办法。
我区重点领域包括: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物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光缆电缆、电子电器、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新型建材、文化旅游、总部经济、特色小镇、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社区养老产业和医疗教育产业。
第三条 工业支持
(一)扶持主导产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物联网等主导产业和光缆电缆、电子电器、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新型建材等特色产业提档升级,区设立20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集聚发展、转型发展给予支持。
(二)支持新上工业项目。凡总投资3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 260 万元/亩,年上缴税金达到10 万元/亩的项目,除上缴国家、省、市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一次性给予项目对应宗地土地净收益 100%的奖励,按其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 100%奖励给企业,后 3 年减半奖励。
(三)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当年在我区经济发展中做出一定贡献,并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四)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设立博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通过复审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新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 0.6 万元。
(五)支持“三大改造”。支持企业加快“三大改造”项目建设,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攻坚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7〕133号)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在我区设立的智能制造研究机构、培训机构或建设引领型智能制造标杆工厂、标志性工业互联网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支持企业上云,对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 30%的比例补贴给上云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2 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和绿色化改造,全区每年评选出“三大改造”示范项目3 个,每个项目按其较上一年度增加的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车间)、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解决企业还贷周转资金问题,区设立 3000 万元的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建立金融支持工业发展评价制度,以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贷款余额、年度新增额度等指标,综合抽贷、惜贷、压贷等情况进行评价,先进的予以表彰;对恶意抽贷的,同级财政等部门终止其对公存款业务。
(七)新设立工业企业年上缴税金达到2000 万元(含)以上,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 年。
(八)对主体在川汇区,成功在“新三板”场外挂牌、场外交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成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
(一)对落户在我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含)以上;2、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名录库;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自投产之日起,8 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50%奖励企业,中间两年 100%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并从“第三条第一款”区设立的2000 万元产业发展资金中,优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予支持,政府投资公司可优先选择投资入股,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外地搬迁来的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年上缴税金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企业运营满一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补贴企业搬迁费用的10%,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出口型企业支持
(一)对落户在川汇区的出口型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 100 万美元(含)至500 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 6 万元人民币。当年实际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
(二)设立工业企业出口奖。凡在周口海关注册的川汇区企业,每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0.03 元。
第六条 总部经济支持
按照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川政办【2018】74 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支持
对落户在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的,自运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50%奖励企业,后三年 30%奖励企业。
第八条 现代农业支持
对落户在我区的现代农业项目,流转土地在1000亩(含)以上的,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建设内容,每1000亩奖励 5 万元。对投资兴办高效农业及观光休闲农业的项目,且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第九条 楼宇支持
(一)扶持对象
建筑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经营者或入驻楼宇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楼宇经营者的扶持。
(1)鼓励经营者自持产权。自持面积达到70%以上且年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0(含)万元的,给予经营者 100 万元奖励;每增加 500(含)万元,再奖励5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鼓励产业集聚。对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形成产业集群面积达到 70%以上,且年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 1000(含)万元的,给予经营者100 万元奖励;每增加500(含)万元,再奖励 50 万元,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2.对入驻楼宇企业的扶持
(1)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年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 3 元/日.平方米,奖励返还当年租金。
(2)年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 万元的企业,若购置所入驻楼宇,以入驻后产生年上缴税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首年度的金额为基数,给予增加部分50%补助,连续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鼓励各发展主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办事处)建设、租赁、购买楼宇。各发展主体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企业入驻标准,并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人才支持
按照《关于实施“周口英才计划”的意见》周人才[2018]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营商环境支持
(一)建设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制度。
(三)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征用实行客商与群众“零接触”。项目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出让,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 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重点项目,实行“5 个 1”服务,即 1 个项目,1 个责任领导,1个责任部门,1 套班子,1 本台账,跟踪问效,确保项目高效有序推进。
(五)凡总投资在 1 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规定收取的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先征后奖,经营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六)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区属企业中的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平台,鼓励政府采购和重大项目同质同价优先使用区属企业中的优质产品。
(七)支持在“四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租赁周口高新区标准化厂房、仓库或办公楼。新租赁标准化厂房、仓库或办公楼,年上缴税金达到 100 万元,给予每月400 平方米、每平方米 10 元的补贴;年上缴税金达到200 万元,给予每月800平方米、每平方米 10 元的补贴,以此类推(实际租赁面积小于补贴面积的,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在企业运营每满一年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八)对于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帮助其招工,并积极利用国家、省有关政策资金进行免费培训。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引进落户川汇区的各类项目,应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足额投资到位,建设到位,工业项目正式投产、服务业项目全部建成并运营后,由相关部门审核,交区商务局汇总,报区政府审批。
2、对引进落户川汇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奖励。
3、已享受国家、省、市、区相关优惠政策的,采用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禁止但不限于为取得相关政策支持在本辖区范围内恶意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
4、以上有关各项奖励政策如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5、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商务局。
6、原有优惠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本办法的实施细则附后,随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川汇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川汇区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条 企业扶持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经济政策,与川汇区产业发展规划相符;
2、按时、按规定向统计职能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3、合法经营,不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无重大安全事故、非法用工等违法案件;
4、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符合环保要求;
5、积极履行与区政府签定的投资合同。
第三条 各项扶持资金由产业发展基金和相关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 企业兑现扶持资金需要但不限于提交以下资料:
1、兑现扶持资金的书面申请;
2、与区政府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履行合同约定情况的说明;
4、缴纳税费票据复印件;
5、对相关获奖项目的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获得相关奖励的其他证明材料;
6、本扶持办法中涉及省、市相关政策的奖励,所需资料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审核、兑现扶持资金部门的工作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川汇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和协议约定审核应兑现的奖励数额。
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完税情况。
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分类审核兑现:属工业的,由区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由区工信局负责;属出口型企业的,由区商务局、发改委负责;属总部经济的,由区发改委负责;属现代服务业的,由区商务局负责;属现代农业的,由区农村农业局负责;属楼宇经济的,由区商务局负责;属人才支持的,由区委组织部负责;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 建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兑现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区领导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兑现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 凡偷税漏税、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随《川汇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