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着力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加快培养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领军团队,构建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聚集新态势,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4〕179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及《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办〔2015〕1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2016年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郑州市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部署,以创新创业综合体为重要载体,以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转型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现人才、科技、金融、服务相结合,政府、市场、社会环境相统一,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有效集成落实政策,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使科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驱动力,把我市建设成为主体活跃、载体夯实、环境优良、服务完善的创新型城市。到2020年,建成1家创新创业综合体、25家高新技术企业、150家科技型企业、150家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50亿元,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
二、具体措施
(一)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1.对引进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国家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郑州市级以上其他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参照郑发〔2015〕9号、郑办〔2015〕18号文件,积极落实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郑发〔201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医疗保健、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就学等特别生活配套服务。
2.大力培育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健全院(校)地、院(校)企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鼓励各类用人主体委托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学)培养高层次人才。支持各类优秀人才参与郑州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荣誉称号的评选。
3.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全面落实国家、省、郑州市、新密市关于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对在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内注册满1年且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新创业团队1万元资金奖补。对在综合体内注册运营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在综合体就业人员可给予档案免费保管。
(二)鼓励开展科技自主创新
1.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郑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郑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1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经评审批准新设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研发基地分别一次性资助经费25万、10万元。支持面向产业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以企业主体建设),经评审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的建设成本(不包含基建)资助。
3.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对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郑州市级科技进步特等、一、二等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郑州市专利一、二等奖的,分别给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加入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按照《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2015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规定,可收取服务费用,在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的,可获得相应共享服务后补助。
5.鼓励建设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郑州市级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6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服务能力。备案的郑州市级众创空间,纳入郑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享受有关孵化器的支持政策,并在众创空间的宽带接入费用、开展培训辅导、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引进各类投融资机构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6.完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密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被郑州市认定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一次给予新建机构10万元经费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促成有效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年度技术转化、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我市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
7.鼓励商务、财务金融、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评估咨询、法律、人力资源等人才和团队(专业服务商)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建立分支机构。境内外知名人才和团队(专业服务商)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的,自设立起5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评审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做强政务服务“软环境”。优化简化政务服务流程,减少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手续和办税程序。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注册简化程序、提供便利。综合体内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
2.做大创业服务团队。对孵化器、综合体的运营、管理团队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中介服务等工作绩效,经评审认定,给予优秀运营管理团队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支持,专门用于孵化器、综合体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团队管理和优秀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奖励。每年度输送5家以上(含5家)落地新密,并经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对其运营、管理团队每输出一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加强投融资服务。深入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多层次、多元化融资。社会担保机构为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开展项目研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额度300万元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持的担保费市本级给予全额补助;300万元以上部分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1.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按照郑发〔2015〕9号等文件规定,全面享受股权投资资金、产业引导投资、风险创业投资、贷款风险补偿投资、项目贷款担保、银行贷款贴息等6个方面的多元化资金金融资助。
2.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支持综合体内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对通过遴选和评审的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2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五)补贴科技创新创业场租
1.对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在综合体内创办企业的,分别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和创业领军人才免费提供3年且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用房;不使用人才用房,在郑(含新密)首次购房的,经双方协议,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每个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免费提供3年人才用房。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3.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到综合体内创办企业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创业场所和住房公寓。
4.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按限定租售价格和租售对象的原则,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经郑州市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科技型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发挥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有关部门要抓好科技创新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把握创新创业新的特点和需求,及时总结,不断补充完善有关措施。
(三)市督查考评办要加快建立工作督查督导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定期组织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
四、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意见中所指“评审认定”、“评审批准”、“绩效考核”均为郑州市级及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我市其他规定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争取郑州市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由我市财政补足差额部分。本意见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郑州市有新政策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