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针对科技型企业高投入、成长快、轻资产的特点,为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是指经郑州市科技局认定(备案)、年营业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按上年度营业收入分为A、B两个类型,其中:A类为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B类为年营业收入在2—4亿元(含)的企业。本政策所指的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或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均具有“投资”字样的公司。
第二条 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长效投入机制,优化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郑科贷”)业务,对参与“郑科贷”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和参与“银行+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发生的贷款本金部分的实际损失,市财政给予80%的风险补偿,新密市配套设立500万元的风险补偿准备金与郑州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两级财政对金融机构的单笔贷款补偿金额最高500万元,当贷款逾期率超过5% 时,暂停与该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
第三条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纯信用贷款。对连续2年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的纯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单个企业贷款本金实际损失不超过300万元的,“郑科贷”准备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全额补偿。
第四条 降低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成本。
(一)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郑科贷”按贷款日上年末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贷款利息补助,单个企业本项年度补助额最高100万元,单笔贷款补助时间不超过1年。
(二)对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郑科贷”按2%的年担保费率给予担保费补助,实际年担保费率低于2%的,据实补助;单个企业本项年度补助额最高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市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10%给予股权融资补助,单个企业本项年度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未上市科技型企业是指未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第六条 鼓励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对注册地在郑州市、投资于我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市财政按照其年度实际到位投资资金(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5%—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一投资机构年度补助额最高500万元;对A类企业进行投资的,按1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B类企业进行投资的,按5%的比例进行补助。
第七条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支持力度。对在沪深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新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新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新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新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交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新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交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新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建立宽容失败、责任豁免机制。针对科技金融工作创新改革先行先试的特点,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突破现有制度规定、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举措及“郑科贷”业务、国有资产投资业务等科技金融工作中,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工作失误、资金损失,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度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