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区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1号),结合金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金水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加快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第三条 加快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选择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一年后评估合格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瞪羚企业和郑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经过考核评估,获得优秀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技术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动其快速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国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同时,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三章 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第五条 打造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设立面向产业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开展高新技术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加强研发机构建设。鼓励辖区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企业研发机构,对整建制迁入我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在金水科教园区、河南科技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内建立并运营的院士工作站,通过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补助;根据其运营发展情况每年再给予2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承担各级科技创新项目,对经区科学技术局筛选上报,列入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照上级支持经费10%的比例给予区级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服务,对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双向补贴,对金水辖区范围内大型科学仪器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按照上级支持经费50%的比例给予区级经费补助。
第九条 加大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扶持力度。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为重点领域,大力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对企业获得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按照上级支持经费10%的比例给予区级经费补助。
第十条 加强科普示范阵地建设。鼓励辖区各企事业单位,依托自身资源和条件,创建特色科普示范基地。对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建补助;鼓励辖区学校和社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对被地震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创建补助。
第四章 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为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加大科技成果支持力度。凡在金水辖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其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补助。
第五章 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十三条 引导多元化主体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支持辖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单独创建或联合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的,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创新创业载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市相关政策要求的区级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提升运营层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开展或参加各类科技服务、创业培训、创新大赛等活动,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载体通过年度考核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区级运营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加大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运营补助。创新创业载体在孵企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每毕业一家在孵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万元补助。
第六章 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 大力扶持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在科技智力资源较密集的高校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大学生创业企业集中的机构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对通过我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按照园区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园补助;根据园区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情况,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补助,用于支持园区建设、项目服务、公共费用支出等。每个大学生创业园享受补助总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进入大学生创业园发展,对经过审核进入园区的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30平方米、最长三年期限的免费经营场地,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可根据规模增加免费经营场地面积;大学生创业园内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经批准参加各类国内外会展,按展位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万元,可连续补助三年。
第十八条 重点扶持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每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内遴选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或新型商业业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5万元—5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强化金融贷款支持。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按规定给予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保障机制。由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大学生创业工作。通过区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补助等渠道,每年筹资2000万元作为金水区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策划开展“创业论坛”、“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创业主题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第二十一条 搭建产业投资基金体系。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发展的科技金融新模式新路径,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郑州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在我区设立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企业。支持和引进投资机构到金水区集聚发展,对辖区内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三年内100%的房租补贴。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与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按照1:1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对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信用贷款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所发生的本金损失部分(不包括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进行补偿,市、区财政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单笔贷款补偿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章 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强自创区政策体系建设。强化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建立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完善高效的创新驱动发展新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区科技创新创业普惠性政策,制定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政策,对于重大科技创新创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提高自创区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区主导优势产业培育、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等方面支出,积极探索专项资金投入科技创新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在示范区内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格局。
第九章 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第二十五条 全方位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投入重点领域,统筹安排、优先保障重点科技支出需求,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争取年财政科技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
第二十六条 深化科技资金管理改革。加快推进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增强后补助资金运用灵活性,政府部门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由项目单位自行用于研发等相关支出并相应设置辅助账。
第二十七条 推动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对金水科教园区、河南科技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内有关产业发展、项目培育等重大事项,园区可自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八条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破除阻碍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保护和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积极性。强化舆论宣传引导,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良好氛围。区委区政府每年选树一批创新型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优秀团队等,召开科技创新大会予以表彰;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创业学习考察力度,及时学习国内外科技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驾驭科技创新创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金水区科学技术局和金水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助(补贴)若须依法纳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发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打造科技金水的意见》(金政〔2014〕44号)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金政〔2014〕45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政策变动,以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