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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卫滨区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

       导读:卫滨区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64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新发〔2013〕7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辖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建设创新型卫滨,结合我区实际.....

新乡市卫滨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卫滨区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

卫滨区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64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新发〔2013〕7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辖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建设创新型卫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从年度科技经费预算中列支设立科技创新奖励和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奖励和引导。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收在卫滨区区级国库缴纳的工业企业。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及良好的纳税信用。企业必须诚信守法、未发生过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自主创新

第四条 培育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示范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按当年纳税额多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年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期满经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在卫滨区辖区内授权的专利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发明专利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0.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对通过成果鉴定、获得成果证书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国家级每项5万元、省级每项1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新乡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

第四章  创新平台

第九条 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

(一)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奖励依托单位10万元;

(二)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奖励依托单位5万元;

(三)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奖励依托单位1万元;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区政府认定,参照本款对省级研发机构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各类创新载体建设:

(一)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二)对通过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三)鼓励校企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凡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共建实验室或研发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技资源、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形式开展合作的,视合作形式及产生的效果给予合作体企业方5-10万元科技创新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对通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奖励依托企业20万元;对通过省级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奖励依托企业10万元。

第五章  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列为国家、省、市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视项目种类,结合卫滨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可给予2万元-20万元的区级科技经费配套。配套标准原则为:上级资助资金50万元(含)以下的配套2万元、上级资助资金50万元-300万元(含)的配套5万元、上级资助资金3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配套1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20万元;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高新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在每年度组织申报上级科技项目时,优先推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科技创新机构的企业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引导机制。对具有发展前景好、能够促进辖区特色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政府给予期限1-3年、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贴息借贷,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信贷支持。

第六章  人才引进

第十五条 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对在卫滨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院士、博士,工作期间分别给予2万元/年和1万元/年的生活补贴;对企业引进且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新品研发、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七章  程序

第十六条 凡是资金属于奖励或补贴性质的,需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区科技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定,审定意见在卫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项目,区政府签发奖励文件。

第十七条 凡是资金属于配套性质的,需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区科技局审核并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联合签发配套资金文件。

第十八条 凡是资金属于引导性质的,需企业提出申请,区科技局审核并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创新引导资金合同书》,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联合签发创新引导资金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本办法奖励时,凡同类性质的科技创新内容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凡不同种类性质的科技创新内容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变化,将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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