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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凤泉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导读:凤泉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凤泉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贯彻落实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凤泉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凤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我区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第三条 设立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

新乡市凤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凤泉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凤泉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凤泉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贯彻落实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凤泉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凤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我区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设立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收在凤泉区区级国库缴纳的辖区企业。奖励主体为企业或个人,奖励主体为个人的,须为辖区企业服务满三年或签订相关协议,为企业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并且辖区企业为个人缴纳 “五险一金”或实际在凤泉区工作满180天,并且个人所得税须在凤泉区区级国库缴纳。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用途和对象

第六条 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晋位升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第七条 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培育和支持创新型单位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市级创新型单位。

第九条 支持和促进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奖励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奖励新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合同的创新主体。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择优奖励。区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奖励资金和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重点实验室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河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河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河南省创新体系建设专项、河南省基础前沿研究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得新乡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的立项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得新乡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新乡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新乡市创新体系建设专项、新乡市技术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本条款适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失效后,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5000元,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3000元。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给予技术交易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新建、引进的重大科技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引进主体的实际投入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我区科技资金给予支持,分年度给予奖励;每年最多不超5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

第三十条 在凤泉区现有企业或新注册企业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 “千、人计划”人选、河南省“百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同时,企业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上年度在区级国库纳税额501-1000万元(含1000万),给予企业纳税额5% 的奖励;上年度在区级国库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纳税额8% 的奖励。经新乡市评审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新乡市创新型科技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凤泉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博士、博士后、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工作期间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属于一次性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在取得奖励项目的次年第一季度申请奖励,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向区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奖励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区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分类别和奖励标准进行汇总。

第三十四条 区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联合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择优奖励的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不达标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将拟奖励项目在凤泉区党政信息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工信委出具奖励文件,并主动公开。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科工信委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拟受奖项目,如遇到区本级财政资金奖励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复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享受本办法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区本级财政其他奖励性扶持。

如遇本办法暂未涉及的项目或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企业获得相应的立项、资金文件后,可提出申请,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区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申请奖励资金项目的审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两年的项目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四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1月1日起立项的项目享受本奖励办法。

本奖励办法由区科工信委负责解释,原《凤泉区科技三项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凤文〔2004〕10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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