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 进一步深化 全县 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资源共享、激励创新、推动转化、公平开放的创新环境 ,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 〔 2012 〕 6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国发 〔 2005 〕 44 号) 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 实施 意见:
一、 深化 科技体制改革,构建激励创新动力机制
(一) 集中安排科技项目资金。 集 中 70% 以上的科技经费,加大对重大专项、重点方向、重点领域的支持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增强科技计划的导向功能和科技资金的放大效能。 同时,加快中小企业科技园建设,进一步完善设施,健全机构,积极组建科技孵化器,为企业构建创新平台。
(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围绕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黄金及铝精深加工、煤盐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及特色农业现代化、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每年组织实施县重大科技专项 1--2 个,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少于 30 万元。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预备项目库,每年组织一次重大科技项目预评估,为下一计划年度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指导。
(三)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创新。 加强立项管理 ,建立科技重大专项 “ 四评三审 ” 机制,即专家咨询、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四次评审,备选专项筛选、立项审定 , 计划任务与经费的审定三次审定,使立项决策和评审咨询相分离,确保立项全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强化过程管理 ,对重大专项实行 “ 两条线 ” 监管模式,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分工明确、共同管理的监管机制; 强化预算评审 ,将预算评审从综合评审中分离出来,从理顺预算编制程序、细化经费预算单元、制定专项资金核实规范、改革经费拔款方式、实施财务专家主审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杜绝项目单位申报经费的随意性; 加强科技经费监管 ,健全科技经费监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实现科技经费监管制度化、法制化。
(四)建立科技经费补助机制。 逐步推行科技经费由立项支持转为实施后补助机制,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科技部门在每一计划年度年初,根据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符合立项条件的,向项目单位下达立项通知,由项目单位先期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的科技化水平、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相应补助,未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不予补助。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调动 企业科研 积极性
( 五 )推行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 对开发类和部分公益类科研机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实行经营权分离,引导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指导科研机构深化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 六 )完善 科技 创新平台管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50 万、 30 万、 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已认定的创新平台,按计划年度下达任务目标,年终组织专家验收评审,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对于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没有较好发挥作用的创新平台,给予通报和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建议上级认定部门取消资格。
( 七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从事科技研发,除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对其投入的研发费用,由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县财政据实按投入总额 1%—3% 的比例给予补助。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50 万元;新培育一个农业新品种,奖励 5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开展知识产权申报、代理、认证、咨询等知识培训,以消除企业 “ 零 ” 专利为目标,每年选择 1-2 个规模以上企业开展专利 “ 消零 ” 行动。对于受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 800 元、 300 元资助;对于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 3000 元、 1000 元、 500 元资助。
三、进一步完善 奖励 政策,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
( 八 ) 加强科技成果奖励 。 鼓励企业和个人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项 , 凡获得县级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10000 元、 7000 元、 3000 元;凡获得市级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除市级奖励外,分别奖励 10000 元、 7000 元、 3000 元;凡获得省级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除省级奖励外,分别奖励 20000 元、 10000 元、 5000 元。
(九) 设立科技人才 奖补标准 。 凡企业引进并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院士、教授、博士,分别一次性给予 50000 元、 20000 元、 10000 元奖励 ; 凡与我县企业开展研发合作的院士、教授、博士,按工作日给予每人每天 200—500 元补助;对自带项目与我县企业合作的,视项目实施情况, 最高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 在我县工作期间,有重大科技成果或重大贡献的,另行给予奖励。对我县境内的各领域科技领军人才,每人按月给予 300—500 元的补助,有重大科技成果或突出贡献的,另 行 给予奖励。
本意见中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确定、县级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奖项认定、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我县境内各领域科技领军人才的评定,由县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评审认定及补助细则;相关科技专项资金的拔付、监管,由县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县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 5 年 9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