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积极推进我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进步在经济发 展中的支撑和引导作用,提高我县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转变经 济增长方式,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 快发展,根据《科技进步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 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能 力建设创新型唐河的决定》(唐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创新资金的设立
自2014年开始,具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内安排300 万元的创新资金专户,作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二、科技创新资金的奖励范围和对象
凡在唐河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县创业的个 人,都有资格申请使用科技创新资金。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科技 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重点共励高新技术、共性关键性 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 项目和国家名牌产品,及我县支柱产业产品;同时择优奖励科研 机构、高等院校与我县企业合作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优先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
三、科技创新奖励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金事业单位领导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有专业科技研发人员或专门研究机构,具有大专(含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从事新 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率不超过50%,每年用 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度销售收入的2%;开工不足 一年的不受此款限制。 (六)企事业单位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 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四、奖励内容
(一)发明专利授权奖。由个人或集体研发的重大发明和创 新,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傲出突出贡献的授权发明专利,经基 层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县政府分别给 予10万、5万、3万元的特别共,资金由创新资金列支,每年一 次。
(二)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 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推荐市级以上科研立项。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通过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鉴定,属国家级新产 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给 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依据获得等级 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 项目,依据获奖等级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 多次获奖时,按照最高奖励名次只奖励一次)。
(四)鼓场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把研究开发与生产应用紧密地结 合扎来,不断提高我县支柱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对成 功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的企业,一次性给子10万元芙励;建 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中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场;企业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省 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
(五)支持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竞争上 高新技术项目,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鼓励 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申报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新基金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推荐省、国家科技部门的,每个 项目奖励3―5万元。
(六)建立县科技型中小企业瓣化器。对获得发明专利或具 有较高水平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开发符 全国点支持领域或河县支柱产业的产品,资金特别困难的, 明显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方向明确、突出重点、有 偿使用、滚动发展”原则,县创新资金将提供开发资金3050万 元,使用1―2年后收回。
五、科技型创新资金的审批管理与监督
县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质、中报 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同时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以及项目 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县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透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于2014年9月1日布施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