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奋力实现开门红,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惠企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满负荷生产
1.对 2022 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补资金由上级和区财政按照1∶1 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偃师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
2.民营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给予2万元奖励;民营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省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
三、激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一)创新主体方面
3.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每家给予5000 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4.对当年首次成功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二)创新平台方面
5.对当年认定通过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平台(机构),省级每家给予10 万元、市级每家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6.对当年认定通过的省级、市级中试基地,省级每家给予10 万元、市级每家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7.对当年认定通过的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孵化机构,省级每家给予10 万元、市级每家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8.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
9.对在我区注册并实际发生外贸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根据其年度外贸出口额对比上年度增长情况,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年出口额增长 100—500 万美元(含)之间的企业,每增长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
年出口额增长500—2000万美元(含)之间的企业,每增长 1 美元奖励0.02 元人民币;
年出口额增长2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增长1 美元奖励0.03 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0.对于 2021 年起在我区新设立、专业从事对外贸易的流通型企业,对其新设立办公场地租金进行补贴,标准如下:
年外贸出口额在 100—300 万美元的,每年补贴租金0.5万元人民币;
年外贸出口额在 300—1000 万美元之间的,每年补贴租金 1 万元人民币;
年外贸出口额在1000 万美元以上的,每年补贴租金 1.5 万元人民币。
此项补贴只限流通型外贸企业,自注册年度起3 年内享受。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五、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激励机制
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奖项,每年予以表彰奖励。
11.对当年亩均入库税收达到20 万元、税收增幅超过10%,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民营制造业企业,按税收总额进行排序,对前 10 名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已享受国家政策性退税的企业,扣除已退税款,达到上述标准可重复享受)。设一等奖1家,奖励 100 万元;设二等奖 3 家,每家奖励50 万元;设三等奖 6 家,每家奖励 3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
12.对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家 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
13.对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先进镇(街道)、区直单位、金融机构、商协会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
六、强化企业要素保障
14.建立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奖励、补助等方式对各类获奖企业予以支持扶持;设立 3000 万元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用于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金融局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围绕强化惠企纾困、稳定经济运行,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宣传解读、业务指导、跟踪调度等工作,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调整完善政策;要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2022 年3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