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打造“千亿强区、首创之区、品质涧西”,加快构建“333”现代产业体系,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和企业培育力度,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同时每年投入不低于1亿元预算内财政资金,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
重点扶持行业包括能大幅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智能化、信息化、绿色化改造等行业;能大幅提升制造业服务能力的科技创新、研发设计、金融服务、内外贸易、商务办公、中介服务等行业;能大幅提升文化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工业遗产利用、工业旅游、博物展览、创意设计、影视媒体、演艺演出、高品质住宿等行业;能大幅刺激消费业发展的街区商业、商业综合体、大型连锁商超及市场、特色餐饮等行业。扶持对象及范围包括各类园区、街区、楼宇的运营平台企业;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器企业;各类实验中心、研究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创新服务平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影响较大、价值较高,获得奖励的各类成果、荣誉、称号、资质和资格等。
一、大力支持制造业持续转型升级
1. 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平台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后,注册企业达2000家以上且对我区的主导产业和企业转型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先给予奖励50万元,项目通过验收且注册企业数增加50%以上,再给予奖励50万元,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额收回。)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2. 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对获得上一年度河南省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10%给予奖励。对获得上一年度洛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10%给予奖励。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投用的新上工业项目税收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3. 鼓励企业加大重大技术装备投入。对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科技局、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4.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5. 鼓励企业绿色化改造。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6. 鼓励军民融合发展。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装备承制资格的企业,给予每证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7. 支持企业扩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上年度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10%的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8. 加大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相关科技进步奖并在涧西区产业化的研发成果给予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科技合作奖等)、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区财政按市奖励额度的20%给予配套奖励。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9. 鼓励企业参加双创赛事活动。对进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项目并在涧西落地转化的,一等奖落户项目给予50万元基金投资,二等奖落户项目给予30万元基金投资,三等奖落户项目给予20万元基金投资;对涧西企业(团队)进入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项目,一等奖项目给予30万元基金投资,二等奖项目给予20万元基金投资,三等奖项目给予10万元基金投资。对落户涧西项目成立公司的企业,自盈利起,分三年按照区级贡献的100%、80%、5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人社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10. 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非关联企业间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引进市外的先进技术和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的,经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后,按照市级奖补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主体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等学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面向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非关联)积极开展技术合作,对达成合作的,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经备案的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的5%给予奖励,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主体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工信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11.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自认定年度起,根据主管部门的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分三年给予奖励,国家级平台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平台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12. 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辖区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新通过省级部门备案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评估结果,分三年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且当年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的,分三年按照区级贡献的80%、50%、30%给予房租补贴。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13.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鼓励知识产权申请、实施与保护。对企事业单位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按其属性给予每件最高0.2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成功的企业,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6万元。
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每年择优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注册在我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功代理企业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按件数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科技局、司法局、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14. 加大创新创业载体扶持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根据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自认定当年起对其可支配使用的孵化场地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5元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总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三、加大对外开放、对外贸易支持力度
15. 支持工程机械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鼓励工程机械类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及外贸政策培训,对参加境外展会的工程机械类外贸企业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奖励。参加广交会、东盟博览会等省市区商务系统通知的境内展会,按5000元/标摊的标准给予摊位费补助,最高补助2个标摊。参加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每年组织的进出口政策说明会及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年会,对会议费用全额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家企业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16. 支持跨境电商做大做强。对年交易额超50万美元的出口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当年境外仓储、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线上交易额连续三年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首年给予4万元奖励,之后两年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年交易额连续三年达到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园区,首年给予10万元奖励,之后两年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17. 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积极落实《洛阳市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洛政办〔2020〕11号)相关政策,保障区财政承担的配套扶持资金。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18. 提升招引质量。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强及其它重大企业项目,可“一事一议”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金融局、文旅局、民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19. 鼓励第三方中介招商。支持有关单位与商协会、招商专业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参与我区招商工作。第三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经审计部门审计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对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新项目的第三方,按《洛阳市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洛政办〔2020〕11号)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四、加大金融业与总部经济扶持力度
20. 支持企业获贷、续贷。科技贷以银行审核把关为主,取消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核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实物资产抵押率,积极引导开展股权、知识产权抵质押融资。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将区还贷周转资金规模扩大到1亿元以上(区财政出资到位不低于1000万元),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
牵头单位:金融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科技局、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21.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以政府引导基金助推产业孵化,政府出资2000万元,募集社会资金8000万元,总规模达1亿元,由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同时,对辖区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政府扶持的资金主要通过基金股权投资形式进行。
牵头单位:金融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22. 鼓励民营企业上市。企业在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以上市为目的股份制改造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当年较上年度增加的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由区政府按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企业上市成功当年较上年度增加的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由区政府按全额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牵头单位:金融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23. 鼓励企业购买商务楼宇。制定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购买商务楼宇的补助政策,按最高10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补助仅限于购买涧西区内重点商务楼宇自用。购房补助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兑现。属地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做好企业购房标准审定工作。
牵头单位:发改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24. 大力培育特色楼宇。对特色产业集聚占比超过60%、入驻率超过70%、税收登记率达到90%的特色楼宇,且年度经常性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产业集聚、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对星级商务楼宇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发改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教体局、文旅局、金融局、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25. 集聚总部企业。
对于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按其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地方贡献的60%给予奖励,第一年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的110%,第二年、第三年基数分别递增10%(电信运营、烟草、电力等行业除外)。
对于新引进总部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减半执行上述奖励,或者确定税基,按最高不超过其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
支持总部金融机构落户,对在涧西区新设或从区外迁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基金管理、金融控股、资产管理等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收资本规模、总部功能等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发改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26. 支持区外企业入驻楼宇。对于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按照区级财政贡献大小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政策。
牵头单位:发改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五、加大企业培育扶持力度
27. 加大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两年每年给予10万奖励,再给予三年区级贡献的10%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两年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对区外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一年后分两年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28. 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对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省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市隐形冠军企业、市瞪羚企业等荣誉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洛阳市“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民营企业,依据市年度考核指标达标情况,分别按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10%、20%、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29. 鼓励小升规企业。
对于首次达到规上标准且通过统计部门认定的入库工业企业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入库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15%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方向的优质规上工业企业和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统计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产业发展科
新注册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连续两年增幅均在20%以上,按其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之后的第三年区级财政贡献的最高3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统计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集聚区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30. 加强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统计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31.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一是从当年税收收入前30名的企业里评选“十强”企业,设一等奖一家,奖励100万元;设二等奖三家,每家奖励50万元;设三等奖六家,每家奖励30万元。二是对当年税收收入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10%以上的企业,分别授予企业负责人“卓越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每名企业家按照当年企业区级贡献的30%、20%、10%进行奖励。三是引导企业不断提升制度规范化、管理精益化、生产智能化、发展绿色化、厂区园林化、文化特色化等“六化”水平,每年评选10家“六化”建设优秀中小企业,并对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是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一一次性给予奖励。五是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对评价为A、B、C、D四类企业在水、电、气、用地、金融、奖励资金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应用。六是设立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奖。对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先进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督查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文旅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32.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坚持“请进来”和“送出去”相结合,每年单列100万元用于企业家队伍培训经费。对重点骨干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实行“精英化培训”,对年轻企业家实行“成长化培训”,对重点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职业化培训”,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执行力和现场管理能力。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培训活动,注重新生代企业家的培养,为新生代企业家量身定制培训方案,聚焦实业,指导新生代企业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提升新生代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努力把企业做强做优。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六、大力扶持消费经济发展
33. 提升区级以上商业街区消费集聚力。对街区引进的重点开发店或大型品牌店,给予街区运营方不超过三年的100%区级财政贡献额度奖励以及培育期三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一层以上商铺补贴减半,奖补资金按照3:2:2:2:1的比例分五年拨付。获评省级及以上示范步行街的,给予街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
34. 支持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新引进注册的经营面积在10000—30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之后两年增速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新引进注册的经营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贸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之后两年增速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35. 鼓励发展连锁商业。新引进注册的连锁超市、市场,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其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36. 加快时尚产业发展。国际一线时尚品牌及具备创新性、先进性,能够大幅促进区域消费升级的时尚业态,在涧西开办洛阳首店,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其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37. 加大特色餐饮培育力度。新评选的省级“老字号”、市级“老字号”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新引进注册的餐饮企业,连续三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的,每年按其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七、支持文化旅游产业繁荣发展
38. 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旅产业。开放厂内展览馆、厂房流水线等工业文化遗产,形成工业旅游观光工厂、工业主题公园的企业,开业后年接待游客达50万人次或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经认定按总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3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博物馆,根据建设规模给予总投资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鼓励企业举办各类工业旅游相关展会、论坛,对主办单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按照总投资额分别给予不超过50%、40%、30%、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牵头单位:文旅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39. 加大文旅景区、街区、园区运营平台支持力度。对利用工业闲置资源进行文化旅游产业开发,从正式营业起给予不超过五年的税收补贴,前三年按其当年区级收入的100%奖励,后两年按其当年区级收入的50%奖励。
牵头单位:文旅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40. 大力支持文旅企业发展。
鼓励新型文旅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文旅(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工业设计、博物馆建设运营)企业,自正式营业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文旅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以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正式文件或官方网站公示为依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文旅局
配合单位:商务局
鼓励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的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部门联合审定,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项目),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新奖励。
牵头单位:文旅局
配合单位:科技局、金融局、各街道办事处
支持研学旅行营地、基地建设。涧西区新建成的具有涧西特色的研学旅行资源、专业的运营团队、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拥有良好的餐饮住宿条件、必备的配套设施,能够同时为500人(含)以上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实践、生活等活动的研学旅行营地,除享受洛阳市有关奖励政策外给予每家奖励25万元;符合以上条件,能够同时为2000人(含)以上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实践、生活等活动的研学旅行营地,除享受洛阳市有关奖励政策外给予每家奖励50万元。对按照《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研学旅行体系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文广旅〔2020〕162号)要求,在洛阳市研学旅行基地优秀基地的评选活动中排名进入前十名的,位于涧西区的研学旅行基地,每家奖励3万元。
牵头单位:文旅局
配合单位:教体局
41. 支持星级宾馆、旅游民宿和精品酒店建设。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宾馆,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建成的精品酒店根据其规模大小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牵头单位:文旅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42. 支持文化演艺发展。对新建成开放的专业文化演出剧场,按照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的奖励资金(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工程决算报告等投资证明,由区文旅局组织专家现场审定);鼓励剧场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丰富的文化演出产品,对每年组织文化演出超过100场以上的剧场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文旅局
43. 支持工业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创新。
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从认定成功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申报单位3万元用于展陈设立、建立遗产档案、开展科普、工业旅游的等保护利用工作。对现有的国家工业遗产给予申报单位3万元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牵头单位:文旅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发展,对我区管理的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从申报成功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对现有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扶持奖励资金。
牵头单位:文旅局
44.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城市书房。建成200平方米以上,功能齐全,以公益性质为主,承诺正常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年,能够作为“15分钟阅读文化圈”有效补充的城市书房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文旅局
八、大力吸引高端人才
45. 拓宽各类引才渠道。对新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区政府按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企业引才奖励;对推荐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区创业并成功产业化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引才奖励;对报名参加区属事业单位招录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开设“绿色通道”,直接进入面试。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人员,使用专项人才编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牵头单位:组织部、科技局
配合单位: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行业主管委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46. 加大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力度。对建站成功的院士工作站,除获得洛阳市奖励外,区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高校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分站),对建站成功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三年内按50%、30%、20%核发。
牵头单位:科技局、人社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47. 加大中青年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对在我区工作缴纳社保且上年度工资收入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由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贴;注重高技能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获选“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的,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工会、人社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税务局、各行业主管委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48. 完善人才生活保障。建立高层次人才生活安家补贴、租赁补贴、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区属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校管理权限,由区教体局统筹落实,优先安排;由区卫健委为顶尖人才协调车辆市区内接送、陪同就医,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咨询等,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体检服务,每年安排1次免费健康体检。
牵头单位:教体局、卫健委、住房保障和物业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人社局、各行业主管委局、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49. 营造浓厚尊才爱才氛围。定期开展重点产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工作,分别授予涧西区“杰出贡献人才”“科技创新人才”“优秀青年人才”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城乡妇女巾帼建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获选。
牵头单位:人才办
配合单位:工会、团委、妇联、人大办、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文旅局、税务局、政协办、集聚区管委会招商引智部
九、全面加强服务保障
50. 建立区级闲置资源招商共享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委局要深入挖掘辖区闲置土地、厂房、产能、商贸业、检验检测设备、科技成果等资源信息,每月25号定期更新。区商务局汇总整理后,建立闲置资源台账,并对外发布。各单位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闲置资源库内,否则不予认定、不予奖励。对各单位闲置资源挖掘工作情况纳入全区“9+2”工作体系年度考核。
51. 严格扶持政策兑现程序。征集评审:根据年度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每项条款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年发布一个项目征集通知,明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审核: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方案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核准情况、中介机构审计情况等拟定产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区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审批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与区财政部门将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待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行文分配下达资金。
十、附则
52.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污染环境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并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奖补政策。
53.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参照本《意见》执行。上述企业或个人得到的各类奖励资金,均由获奖企业或个人按相关财税法规进行财务处理。同一项目或事项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内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奖励。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需在涧西区独立法人注册,获得涧西区财政扶持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注册登记地址十年内不迁出涧西区,不改变在涧西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若违反承诺,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54. 本《意见》奖补措施的申请和批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相关委局复审,涉及工商注册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认定,涉及税收总额的由区税务部门认定,最后由复审部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相关职能委局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审计”。对在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已拨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5. 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每项条款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本《意见》实施前涧西区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56.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