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科技创新的有关决定,不断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资金是县政府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财政、发改、工信、招商、产业集聚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第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可单独使用,也可用作上级相关计划和基金的地方配套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评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
(1)在洛宁县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产品、技术改造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3)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
(4)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支持范围
(1)优先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名优家居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度假养生产业和高端创新产业项目。
(2)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项目。
(3)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4)优先支持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百人计划”、市“河洛英才计划”、“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及县“人才兴宁”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引入我县的高科技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科技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分为引导扶持和后补助两种形式。
第七条 引导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洛宁的高科技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等。资助金额一般在100万元以下,有重大产业化价值或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
1.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支持。
2. 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支持。
3. 企业研发机构为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支持。
4. 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支持。
同一企业有多种情形发生的合并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后补助主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研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专利的补助及技术创新奖励等。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评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企业10万元。
2. 科研平台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其他研发平台的,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5万元。
3. 科技孵化器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或科技示范基地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5万元。
4. 技术创新奖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科技成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国
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程序向科技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项目总结、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第十条 立项和监理
1. 科技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 初审合格后,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由相关专业技术、财务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通过公示后的项目,报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给付企业使用。对未通过审查和经评审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
3. 引导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随时受理,每半年评审下达一次,凭合同、原始发票等相关手续拨付。
4. 后补助项目,凭相关有效证件,年底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监督与绩效考核
1.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资金的企事业单位追回骗取资金,同时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 县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效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